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進和規範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府信息的權益,提高工作透明度,推進政務公開,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服務型、廉潔型政府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進和規範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府信息的權益,提高工作透明度,推進政務公開,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服務型、廉潔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府信息,是指國家衛生計生委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委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辦公廳,為委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執行機構。
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委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工作計畫。
(二)組織協調委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等各項工作,督促檢查及考核委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三)統一受理和分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對各相關責任司局(單位)的辦理和答覆工作進行督查督辦,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答覆統一審核、編號和送達。
(四)組織編制委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和年度報告。
(五)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各司局(單位)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訂本司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流程,對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各司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司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司局(單位)政府信息的審核、公開工作。各司局(單位)應當指派一名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同志擔任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具體工作,並報委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第六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公開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七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八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機構職能,包括國家衛生計生委及內設機構、直屬和聯繫單位等的機構設定、主要職責、領導簡介以及辦事指南等;
(二)政策法規,包括衛生計生工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不涉密的規範性檔案;
(三)規劃計畫,包括衛生計生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衛生計生工作專項規劃、年度衛生計生工作要點、重要衛生計生專項工作方案等;
(四)國家衛生計生委部門預算、部門決算;
(五)國家衛生計生委作為審批主體的行政許可及其他審批事項的具體名稱、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辦理情況以及收費項目、依據和標準;
(六)衛生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批准發布的各類技術標準;
(七)全國衛生計生事業發展統計信息;
(八)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通告,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以及幹部任免、公務員考錄、招標採購等其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信息;
(九)工作動態,包括綜合管理、人事管理、規劃信息、財務管理、法制建設、體制改革、衛生應急、疾病防控、愛國衛生、醫政醫管、基層衛生、婦幼健康、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藥政管理、基層計生、家庭發展、流動人口、新聞宣傳、健康促進、科技教育、國際合作、港澳台合作、精神文明、行風建設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情況;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公開的事項。
第九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制訂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章、標準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已公開出版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報、有關報紙、雜誌、書籍等出版物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家衛生計生委申請公開相關政府信息。對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內部管理信息以及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各司局(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通知》、國家衛生計生委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二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通過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發布,同時可以採取現場查閱、新聞發布會、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報、報刊、廣播、電視等輔助性公開形式。
第十三條 各司局(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確定的主動公開範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規定程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在主動公開範圍內,各司局(單位)認為不宜公開的事項,應當提出書面理由,經本司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核簽後,報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十四條 各司局(單位)應當在主動公開的各類政府信息產生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十五條 除第十條規定的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原則上應當儘量主動公開,並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入口網站內容保障工作的有關規定,予以審核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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