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21年1月10日14時,山東省煙臺市棲霞市笏山金礦井下“一中段”(離井口240米)發生爆炸事故。事故發生時,“一中段”無作業人員,“六中段”(離井口698米)作業人員13人、“五中段”(離井口648米)作業人員9人。爆炸導致井筒梯子間損壞、罐籠無法正常運行、通訊系統損壞。
事故傷亡
截至2021年1月10日,該事故導致井下22名工人被困失聯。
2021年1月20日晚,救援指揮部與井下5中段被困礦工電話溝通並反覆確認,5中段一名傷勢危重礦工已無生命跡象。截至1月20日,主達晚5中段被困礦工中,8人身體情況相對穩定,之前身體不適的2人仍感虛弱。
2021年1月24日11時13分,一名四中段發現的礦工成功升井並被送往醫院。1月24日13時32分,山東棲霞五彩龍金礦爆炸事故第二批被困礦工升井,一起升井的是五中段聯繫上的10名礦工中的3名,其中1人受傷。1月24日14時斷白悼08分左右,又有3名礦工成功升井。1月24日14時44分,山東棲霞五彩龍金礦爆炸事故第四批2名被困礦工成功升井。1月24日15時18分許,第五批2名被困礦工成功升井,至此,五中段10名被困礦工獲救。
2021年1月24日下午至25日天下午,經救援人員不停搜尋,又找到9名被困礦工,不幸均因一次爆炸後攀爬過程中受二次爆炸衝擊遇難。連同21日已遇難的1名礦工,10名遇難礦工遺體已全部升井。至此,山東棲霞笏山金礦事故22名被困礦工中,11名生還,10名遇難,1名仍在搜尋。
2021年2月23日,記者從山東省有關部門獲悉,經全力救援,11人獲救,10人死亡,1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6847.33萬元。
事故處置
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涉事企業
(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迅速組織力量施救,但由於對救援困難估計不足,直到2021年1月11日20時5分才向棲霞市應急管理局報告有關情況,存在著遲報問題。探捆
2021年1月11日21時45分,山東省委接到報告後,山東省委書記
劉家義,省委副書記、省長
李乾傑第一時間作出指示要求,山東省委、省政府有關領導連夜趕赴現場,按照山東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批示指示要求,迅速成立省市縣一體化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現場救援、技術專家、後勤保障、媒體聯絡、事故調查、礦工家屬接待、醫療及疫情防控7個工作組,緊張有序展開救援工作。催船察
截至2021年1月12日上午10時,現場救援指揮部調集
山東黃金、山東地礦局、
中國黃金、
龍礦集團、牟金、
淄博礦務局、招金、兗州礦務局、濟寧山東第二勘探隊等9支隊伍300餘人及各類機械、設套晚台備40餘台套,鑽機、鑽桿等大型救援設備已安裝運行,從黃金地質隊調集的車載府戀盼腳大口徑鑽孔機已進場施工。井筒鑽桿已下探到360多米,正在採取強制通風方法往井下輸送空氣,並排除有害氣體和煙塵;吊籠已焊制完成並安裝完畢,專業人員正在乘吊籠下井,對井筒進行清障作業,對井下被困人員實施救援。消防隊員已將聲音檢測系統輸送到井下370米處。
2021年1月12日中午,現場救援指揮部技術專家組成員、萊州市瑞海礦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汪宗文表示,由於礦井“一中段”炸藥爆炸,井筒裝備部分損壞,阻斷位於“五中段”“六中段”的人員升井,為了儘快打通生命通道,一方面,積極組織井筒修復;另一方面,為了儘快打通新的生命通道,提高救援成功率,從全國調集大口徑、大功率的先進鑽孔機,計畫同時從地面施工3條救生孔,既能解決通風問題,也能通過該孔解決給養問題,及時了解井下工人信息。
截至2021年1月12日中午,3個鑽孔已完成選點論證,1台鑽機已入場並開始作業,該鑽孔計畫施工到負350米的“五中段”,第二台從山東煤田地質局調集的T130雪姆鑽機2021年1月12日中午到達現場,第三台從北京調集的大口徑鑽孔機在途中。第二台、第三台計畫施工到負400米的“六中段”。
截至2021年1月12日上尋臭朵戶午10時,井筒鑽桿已下探到396米,在採取強制通風方法往井下輸送空氣,並排除有害氣體和煙塵。吊籠已焊制完成並安裝完畢,專業人員在乘吊籠下井,對井筒進行清障作業,對井下被困人員實施救援。消防隊員已將聲音檢測系統輸送到井下370米處。
2021年1月17日,救援人員打通一條從地面至被困工人所處巷道的鑽孔。通過這一鑽孔可以與井下被困工人建立聯繫,並投放食品、水等。
2021年1月17日下午1點56分,事故救援實現了3號鑽孔的貫通,經過放套管作業,22時12分左右,3號鑽孔開始投放給養,由鉛墜帶著牽引繩,緩緩下放,有手電筒、營養液、藥品、紙筆等。23時40分左右,救援人員緩緩拽出了鋼絲繩,發現補給已經全部被取走,從井下傳回來一張紙條顯示,五中段現有11人,六中段1人,另有10人情況不明。
2021年1月18日凌晨5時03分,實現了1號鑽孔的貫通,打通了救援的另一條生命通道。同日,在3號鑽孔架設電話,實現首次與地下被困礦工通話。
2021年1月19日18時許,棲霞金礦爆炸事故醫療救治組在與5中段被困礦工電話聯繫時了解到,大部分礦工通過補充給養身體狀況改善。11名被困礦工中,8人身體狀況良好,2人有輕度不適,1人因在爆炸中頭部受到衝擊,傷勢危重,處於昏迷狀態。據5中段被困礦工反映,6中段的一名被困礦工也有傷情,具體情況尚不明確。
2021年1月20日,三號鑽孔貫通後,有一定水量導入到井下,對被困人員生存環境形成一定威脅。經過專家組研判,決定啟用四號鑽孔作為備用的生命維持通道。在投放和配送中,除了日常的給養之外,還增加了粥、熱水、保溫桶。另外也增加了用於大小便檢驗的標本管。
官方工作
2021年1月11日20時48分,煙臺市委接到事故報告後,煙臺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多方調集力量,全力開展救援,並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接報後,應急管理部黨委書記黃明立即作出部署,要求全力組織救援,統一指揮、科學施救,嚴防次生事故發生;派出副部長、國家礦山安監局局長黃玉治率工作組和有關專家趕赴現場指導處置;調派國家礦山應急救援力量等70餘人趕赴現場支援。帶班部領導
周學文到部指揮中心調度事故情況,連線現場救援負責人,指導救援處置工作。
2021年1月12日上午,在北京參加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的山東省委書記劉家義,省委副書記、省長李乾傑請假返回山東,趕往棲霞市西城鎮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笏山金礦事故現場指揮搶險救援工作。
2021年1月12日中午,應急部副部長、國家礦山安監局局長
黃玉治率應急部工作組抵達現場指導救援。山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王書堅抵達現場。指揮部將在工作組指導下,有序推進應急救援各項工作。
2021年1月12日中午,山東棲霞笏山金礦爆炸事故救援指揮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救援工作在緊張開展,主要任務是把爆炸產生的有毒氣體排到地表。因通訊信號系統損壞,尚未取得聯繫。
2021年1月12日上午,山東省
煙臺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孫樹福在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事故企業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存在遲報行為。
2021年1月13日下午,山東省煙臺市副市長
李波在爆炸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召開的第三場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企業遲報的相關責任人已經被控制,將嚴肅追責。
2021年1月15日,鑒於在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事故遲報中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山東省委決定,免去
姚秀霞同志棲霞市委書記職務,免去
朱濤同志棲霞市委副書記、市長職務(按程式辦理),配合事故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追究其相關責任。
2021年1月18日,棲霞五彩龍金礦爆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發布會通報:已同步啟動事故調查工作,由山東省應急廳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將嚴格依紀依法依規開展事故調查。
掛牌督辦
2021年1月27日,國務院安委會決定對山東煙臺笏山金礦“1·10”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應急管理部指派國家礦山安監局副局長帶隊進駐督導山東徹查事故原因,嚴查事故遲報瞞報過程,依法依規嚴肅追責,給遇難者家屬和社會一個交代。
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要求各地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嚴抓整改,深入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強化重點行業領域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堅決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防範工作,嚴格基建礦山安全監管,全面開展火工品安全專項治理,全面排查整治明停暗開、超層越界、火工品混運混放等問題隱患,從嚴規範施工管理,確保施工管理安全到位。堅決杜絕監管盲區漏洞,把關閉礦、停產礦、技改礦、基建礦與生產礦一同納入重點監管範圍,動態研判苗頭性問題和安全風險,及時採取嚴厲的措施治理整頓。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新頒布刑法修正案有關安全生產條款;加強基層執法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典型執法案件報送、執法效果評估制度;嚴格落實風險分級管控和主動報告制度,加強警示教育宣傳,增強防控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內生動力,推動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調查結果
2021年2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發布關於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原文如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
魯政字〔2021〕39號
煙臺市人民政府:
省委省政府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已經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並經省委、省政府研究審定,現批覆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等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查明了事故遲報瞞報情況,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由於企業違規存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井口違規動火作業引發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依規依紀依法追究以下責任人的責任: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吳榮松,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項目部副經理,鑒於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員。
1. 賈巧遇,中共黨員,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主持公司工作,對瞞報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 馬學聖,中共黨員,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治安保衛、民用爆炸物品審批,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 吳宗形,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 李東,中共黨員,煙臺新東盛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唐海波,煙臺新東盛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 王桂磊,煙臺新東盛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 馬俊榮,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員工,負責迴風井炸藥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 鄭略潑,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 李若滿,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 盧興雄,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王道乾,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2. 馮曉林,中共黨員,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綜合辦保衛班長,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接收、登記等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及時作出處理。
(三)公安機關已採取強制措施的公職人員。
1. 姚秀霞,中共黨員,棲霞市委原書記,二級巡視員,對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並立案偵查。
2. 朱濤,中共黨員,棲霞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對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並立案偵查。
以上人員,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政務處分條件後,及時作出處理。
(四)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 康鑄尚,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安全生產科長,分管安全生產、設備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 於建坤,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生產技術科長,分管生產調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 李繼寧,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大股東,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
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
刑事責任。
(五)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以及組織處理的人員。
1. 王勇,中共黨員,中共棲霞市黨代表,棲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所長。建議給予其
撤銷黨內職務、政務
撤職處分。
2. 牟海軼,中共黨員,棲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治安管理科副科長。建議給予其
黨內嚴重警告、政務
記大過處分。
3. 王國超,中共黨員,棲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4. 呂學濱,中共黨員,棲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政委、治安大隊大隊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
降級處分。
5. 劉先科,中共黨員,棲霞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6. 孫雲海,中共黨員,棲霞市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7. 范慶芸,中共黨員,棲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運行監測協調辦公室負責人(事業編制)。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8. 齊維強,中共黨員,棲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四級調研員。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9. 李永傑,中共黨員,棲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
記過處分。
10. 王忠賢,中共黨員,棲霞市交通運輸局綜合運輸科負責人、交通運輸服務中心黨支部書記。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1. 林國君,中共黨員,棲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市交通運輸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2. 陳向陽,中共黨員,棲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3. 尹強,中共黨員,棲霞市西城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4. 賀雪剛,中共黨員,棲霞市西城鎮黨委書記。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5. 陳雋,中共黨員,棲霞市委常委、副市長。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16. 閆升波,中共黨員,棲霞市人大代表,棲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棲霞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17. 史大琛,中共黨員,棲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8. 孫永祝,中共黨員,煙臺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治安管理大隊原副大隊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9. 李海濤,中共黨員,煙臺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支隊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0. 田力,中共黨員,煙臺市政協委員,煙臺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1. 於建平,中共黨員,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二級調研員。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2. 孫樹福,中共黨員,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3. 喬玉晶,中共黨員,煙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4. 林陽,中共黨員,煙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5. 趙峰,中共黨員,煙臺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煙臺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6. 王中,中共黨員,煙臺市委常委、副市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7. 陳飛,中共黨員,煙臺市委副書記、市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8. 張術平,中共黨員,煙臺市委書記。建議對其予以
誡勉談話。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的
行政處罰建議。
由煙臺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
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煙臺新東盛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棲霞市興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棲霞市安達民爆物品有限公司、煙臺市北海民爆器材銷售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五、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其他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由煙臺市責成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招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其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組織有關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相關企業有關責任人黨紀政務處分。
六、同意對浙江省、北京市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
建議浙江省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建議北京市責成有關部門、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北京康迪建設監理諮詢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七、責成棲霞市委、市政府分別向煙臺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煙臺市委、市政府分別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上述情況,同時抄送省紀委監委、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八、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煙臺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防範和整改措施,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和非煤礦山等行業領域的監管,有效預防重大事故發生,確保全全生產形勢穩定。
九、煙臺市政府要組織棲霞市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許可權及程式,抓好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意見的落實,處理情況要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落實情況要及時向省紀委監委、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省紀委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總工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1年2月23日印發
社會評論
新華時評:遲報礦難,就是與人民為敵
導致22人被困的山東煙臺棲霞市笏山金礦事故,遲報時間長達30個小時。涉事企業對生命的漠視,無異於草菅人命,就是與人民為敵,國法必不容。
煙臺市發布的訊息顯示,該起事故發生在2021年1月10日14時,但企業向棲霞市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時,已經是次日20時。長達30個小時的時間裡,企業雖然組織了救援,卻始終沒有向棲霞市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直到發現救援難度超出自身能力,才“揭開蓋子”。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大事故早報、快報,早已成為共識。第一時間上報,意味著政府部門可以更早、更專業、更大力度實施救援,為被困或受傷人員爭取更大脫險機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就明確規定,事故單位負責人在接到現場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地方政府部門上報事故信息。同時,國家有關法律對遲報、瞞報事故有嚴厲的懲罰規定。
然而,在一道道“高壓線”面前,總有個別企業和地方政府部門存在僥倖心理,事故發生後不是搶時間爭取救援力量,而是“爭取時間”將事故“大事化小”,企圖逃避處罰。直到藏不住了,才向上級政府部門“求救”。
遲報,消耗的是被困人員脫困生還的機會。笏山金礦事故中,第一時間上報和拖延30個小時之後上報,可能導致22名被困人員最終的命運截然不同。置22個鮮活的生命於更加危險的境地,這樣的企業將永遠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新華網評)截至2021年1月12日上午10時,現場救援指揮部調集
山東黃金、山東地礦局、
中國黃金、
龍礦集團、牟金、
淄博礦務局、招金、兗州礦務局、濟寧山東第二勘探隊等9支隊伍300餘人及各類機械、設備40餘台套,鑽機、鑽桿等大型救援設備已安裝運行,從黃金地質隊調集的車載大口徑鑽孔機已進場施工。井筒鑽桿已下探到360多米,正在採取強制通風方法往井下輸送空氣,並排除有害氣體和煙塵;吊籠已焊制完成並安裝完畢,專業人員正在乘吊籠下井,對井筒進行清障作業,對井下被困人員實施救援。消防隊員已將聲音檢測系統輸送到井下370米處。
2021年1月12日中午,現場救援指揮部技術專家組成員、萊州市瑞海礦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汪宗文表示,由於礦井“一中段”炸藥爆炸,井筒裝備部分損壞,阻斷位於“五中段”“六中段”的人員升井,為了儘快打通生命通道,一方面,積極組織井筒修復;另一方面,為了儘快打通新的生命通道,提高救援成功率,從全國調集大口徑、大功率的先進鑽孔機,計畫同時從地面施工3條救生孔,既能解決通風問題,也能通過該孔解決給養問題,及時了解井下工人信息。
截至2021年1月12日中午,3個鑽孔已完成選點論證,1台鑽機已入場並開始作業,該鑽孔計畫施工到負350米的“五中段”,第二台從山東煤田地質局調集的T130雪姆鑽機2021年1月12日中午到達現場,第三台從北京調集的大口徑鑽孔機在途中。第二台、第三台計畫施工到負400米的“六中段”。
截至2021年1月12日上午10時,井筒鑽桿已下探到396米,在採取強制通風方法往井下輸送空氣,並排除有害氣體和煙塵。吊籠已焊制完成並安裝完畢,專業人員在乘吊籠下井,對井筒進行清障作業,對井下被困人員實施救援。消防隊員已將聲音檢測系統輸送到井下370米處。
2021年1月17日,救援人員打通一條從地面至被困工人所處巷道的鑽孔。通過這一鑽孔可以與井下被困工人建立聯繫,並投放食品、水等。
2021年1月17日下午1點56分,事故救援實現了3號鑽孔的貫通,經過放套管作業,22時12分左右,3號鑽孔開始投放給養,由鉛墜帶著牽引繩,緩緩下放,有手電筒、營養液、藥品、紙筆等。23時40分左右,救援人員緩緩拽出了鋼絲繩,發現補給已經全部被取走,從井下傳回來一張紙條顯示,五中段現有11人,六中段1人,另有10人情況不明。
2021年1月18日凌晨5時03分,實現了1號鑽孔的貫通,打通了救援的另一條生命通道。同日,在3號鑽孔架設電話,實現首次與地下被困礦工通話。
2021年1月19日18時許,棲霞金礦爆炸事故醫療救治組在與5中段被困礦工電話聯繫時了解到,大部分礦工通過補充給養身體狀況改善。11名被困礦工中,8人身體狀況良好,2人有輕度不適,1人因在爆炸中頭部受到衝擊,傷勢危重,處於昏迷狀態。據5中段被困礦工反映,6中段的一名被困礦工也有傷情,具體情況尚不明確。
2021年1月20日,三號鑽孔貫通後,有一定水量導入到井下,對被困人員生存環境形成一定威脅。經過專家組研判,決定啟用四號鑽孔作為備用的生命維持通道。在投放和配送中,除了日常的給養之外,還增加了粥、熱水、保溫桶。另外也增加了用於大小便檢驗的標本管。
官方工作
2021年1月11日20時48分,煙臺市委接到事故報告後,煙臺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多方調集力量,全力開展救援,並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調查結果
2021年2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發布關於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原文如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
魯政字〔2021〕39號
煙臺市人民政府:
省委省政府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已經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並經省委、省政府研究審定,現批覆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等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查明了事故遲報瞞報情況,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由於企業違規存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井口違規動火作業引發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依規依紀依法追究以下責任人的責任: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吳榮松,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項目部副經理,鑒於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員。
1. 賈巧遇,中共黨員,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主持公司工作,對瞞報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 馬學聖,中共黨員,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治安保衛、民用爆炸物品審批,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 吳宗形,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 李東,中共黨員,煙臺新東盛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唐海波,煙臺新東盛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 王桂磊,煙臺新東盛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 馬俊榮,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員工,負責迴風井炸藥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 鄭略潑,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 李若滿,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 盧興雄,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王道乾,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2. 馮曉林,中共黨員,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綜合辦保衛班長,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接收、登記等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及時作出處理。
(三)公安機關已採取強制措施的公職人員。
1. 姚秀霞,中共黨員,棲霞市委原書記,二級巡視員,對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並立案偵查。
2. 朱濤,中共黨員,棲霞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對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並立案偵查。
以上人員,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政務處分條件後,及時作出處理。
(四)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 康鑄尚,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安全生產科長,分管安全生產、設備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 於建坤,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生產技術科長,分管生產調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 李繼寧,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大股東,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
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
刑事責任。
(五)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以及組織處理的人員。
1. 王勇,中共黨員,中共棲霞市黨代表,棲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所長。建議給予其
撤銷黨內職務、政務
撤職處分。
2. 牟海軼,中共黨員,棲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治安管理科副科長。建議給予其
黨內嚴重警告、政務
記大過處分。
3. 王國超,中共黨員,棲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4. 呂學濱,中共黨員,棲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政委、治安大隊大隊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
降級處分。
5. 劉先科,中共黨員,棲霞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6. 孫雲海,中共黨員,棲霞市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7. 范慶芸,中共黨員,棲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運行監測協調辦公室負責人(事業編制)。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8. 齊維強,中共黨員,棲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四級調研員。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9. 李永傑,中共黨員,棲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
記過處分。
10. 王忠賢,中共黨員,棲霞市交通運輸局綜合運輸科負責人、交通運輸服務中心黨支部書記。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1. 林國君,中共黨員,棲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市交通運輸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2. 陳向陽,中共黨員,棲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3. 尹強,中共黨員,棲霞市西城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4. 賀雪剛,中共黨員,棲霞市西城鎮黨委書記。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5. 陳雋,中共黨員,棲霞市委常委、副市長。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16. 閆升波,中共黨員,棲霞市人大代表,棲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棲霞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17. 史大琛,中共黨員,棲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8. 孫永祝,中共黨員,煙臺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治安管理大隊原副大隊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9. 李海濤,中共黨員,煙臺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支隊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0. 田力,中共黨員,煙臺市政協委員,煙臺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1. 於建平,中共黨員,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二級調研員。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2. 孫樹福,中共黨員,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3. 喬玉晶,中共黨員,煙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4. 林陽,中共黨員,煙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5. 趙峰,中共黨員,煙臺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煙臺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6. 王中,中共黨員,煙臺市委常委、副市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7. 陳飛,中共黨員,煙臺市委副書記、市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8. 張術平,中共黨員,煙臺市委書記。建議對其予以
誡勉談話。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的
行政處罰建議。
由煙臺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
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煙臺新東盛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棲霞市興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棲霞市安達民爆物品有限公司、煙臺市北海民爆器材銷售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五、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其他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由煙臺市責成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招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其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組織有關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相關企業有關責任人黨紀政務處分。
六、同意對浙江省、北京市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
建議浙江省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建議北京市責成有關部門、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北京康迪建設監理諮詢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七、責成棲霞市委、市政府分別向煙臺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煙臺市委、市政府分別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上述情況,同時抄送省紀委監委、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八、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煙臺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防範和整改措施,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和非煤礦山等行業領域的監管,有效預防重大事故發生,確保全全生產形勢穩定。
九、煙臺市政府要組織棲霞市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許可權及程式,抓好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意見的落實,處理情況要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落實情況要及時向省紀委監委、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省紀委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總工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1年2月23日印發
社會評論
新華時評:遲報礦難,就是與人民為敵
導致22人被困的山東煙臺棲霞市笏山金礦事故,遲報時間長達30個小時。涉事企業對生命的漠視,無異於草菅人命,就是與人民為敵,國法必不容。
煙臺市發布的訊息顯示,該起事故發生在2021年1月10日14時,但企業向棲霞市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時,已經是次日20時。長達30個小時的時間裡,企業雖然組織了救援,卻始終沒有向棲霞市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直到發現救援難度超出自身能力,才“揭開蓋子”。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大事故早報、快報,早已成為共識。第一時間上報,意味著政府部門可以更早、更專業、更大力度實施救援,為被困或受傷人員爭取更大脫險機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就明確規定,事故單位負責人在接到現場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地方政府部門上報事故信息。同時,國家有關法律對遲報、瞞報事故有嚴厲的懲罰規定。
然而,在一道道“高壓線”面前,總有個別企業和地方政府部門存在僥倖心理,事故發生後不是搶時間爭取救援力量,而是“爭取時間”將事故“大事化小”,企圖逃避處罰。直到藏不住了,才向上級政府部門“求救”。
遲報,消耗的是被困人員脫困生還的機會。笏山金礦事故中,第一時間上報和拖延30個小時之後上報,可能導致22名被困人員最終的命運截然不同。置22個鮮活的生命於更加危險的境地,這樣的企業將永遠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新華網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