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水文工作的意見

2007年8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7〕60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水文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進一步提高對水文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全面提高水文管理與服務水平三、切實加強水文測報設施保護、不斷增加水文事業經費投入、切實加強對水文工作的領導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水文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7〕60號
  • 印發時間:2007年8月28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7年8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水文工作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水文工作的意見
魯政辦發〔2007〕6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以下簡稱《水文條例》),進一步加強我省水文建設與管理,加快水文事業發展,推動水文現代化建設,提高水文工作與服務水平,增強水文的公共服務功能,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水文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水文事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是水利建設與管理的重要基礎和技術支撐,在防洪安全、飲水安全、糧食安全、水生態安全、經濟建設及其他社會領域都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經過多年的不懈努力,我省已建成水文、水資源、水環境監測站點5000多處,基本形成了項目齊全、布局合理、功能較為完備的水文站格線局,為國家積累了大量寶貴的基本國土資料,在水利規劃設計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保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水文不僅為各級政府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決策指揮和洪水資源合理利用提供了科學依據,也為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及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可靠依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十分顯著。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著力解決洪澇災害等突發自然災害、水資源短缺、水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影響我省經濟發展和生態建設的突出問題,必須重視和積極發揮水文的基礎作用。但目前我省水文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是基礎設施落後,現代化水平不高;水文站網布局有待進一步最佳化,重複建設現象依然存在;水文管理體制尚待進一步理順,服務功能還需進一步拓展。各級政府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按照《水文條例》的規定,切實採取有效措施,促進水文事業持續、協調發展,使水文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二、全面提高水文管理與服務水平
各地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學的水文中長期發展規劃,圍繞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以科技進步為依託,不斷提高水文信息採集、傳輸和處理自動化水平,提高預測預警能力和應急機動監測能力。要調整和最佳化水文站網的布局,提升各類水文站網的整體功能。在抓好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要以信息化建設為帶動,積極開展水文基礎研究,套用推廣新技術、新設備,加快全省水文信息採集與傳輸、水文綜合資料庫、洪水預警預報、水資源監測管理、水環境監測評價、水土保持等套用服務系統建設,提高水文工作的現代化水平。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支持水文機構行使行業管理職能,由水文機構統一管理水文資料的收集、匯總、審定、裁決。從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水量、水質監測的單位以及其他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資料管理許可權向有關水文機構匯交監測資料。重要地下水源地、超採區的地下水資源監測資料和重要引(退)水口、在江河和湖泊設定的排污口、重要斷面的監測資料,由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向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水文機構匯交。編制重要規劃、進行重點項目建設和水資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資料,應當經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水文機構審查,確保其完整、可靠、一致。未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的機構不得從事水文業務工作。因業務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報站點,應服從全省水文站網規劃,並接受省水文機構的行業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水資源管理、水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等工作中,要利用好現有的水文站網、水文技術和水文資料,充分發揮水文的監測資源與專業技術優勢。
各級水文機構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水文改革的要求,完善水文管理體制與機制,建設內外關係協調,機構、體制與職責、任務相適應的水文行業體系,建設管理有序、人員精幹、技術先進、反應快速、專業齊全、層次合理的高素質、高效能的水文隊伍。要完善崗位責任制,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搞好水文設施的維護,不斷提高監測能力和服務能力,拓展水文服務領域,進一步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水文的要求,增強水文事業發展活力。
三、切實加強水文測報設施保護
各地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文條例》及水利部、省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加強水文設施保護。水文觀測設施和水文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水文測站的測驗斷面、測驗設施、水情通信設施、照明設備以及標誌、場地、道路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擅自移動。經批准的水文設施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禁止種植妨礙觀測的作物、堆放物料及修建房屋等行為;不得在管理和保護範圍的河段內取土、挖砂、採石;在水文過河測驗設備、測驗斷面、觀測場附近及上空架設纜線等活動,不得妨礙水文測驗作業。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遷移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因重大工程建設確需遷移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或因工程建設影響水文測報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報請對該站有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搬遷、改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四、不斷增加水文事業經費投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水文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水文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同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好“工程帶水文”政策,在水利建設資金、財政預算內資金中合理安排水文經費。市級以下徵收使用的水資源費、河道維護管理費,要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列支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開展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監測、規劃和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以及水文設施的建設與維護。水文機構參與地方經濟建設,地方要切實保障水文工作所需經費,充分發揮水文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流域和區域性的水利規劃,必須要有完善的水文站網、水文設施、水文信息服務系統建設規劃。為國家水利、水電等基礎工程設施提供服務的水文站網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經費,應當分別納入工程建設概算和運行管理經費。工程建設過程中,水文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水文設施不健全的不予驗收。
五、切實加強對水文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水文工作的領導,採取切實措施,保障水文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水文法規體系,逐步理順水文管理體制。各級水利水文機構和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力度,讓社會更多地了解水文、關心水文、支持水文。水文工作多為野外作業,工作條件比較艱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關心水文職工的工作和生活,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在醫療、住房、退休養老、子女教育及就業等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符合條件的水文職工,應當享受當地政府的經濟適用房政策。水文職工的醫療問題要納入當地的醫療保障體系。各級水文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行業管理,全面做好各項工作,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服務。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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