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水文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7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水文管理辦法
-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1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水文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7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水文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7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文管理,促進水文事業發展,發揮水文工作在水資源管理、防災減災和水生態保護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城市水資源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9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審議情況的報告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05年立法計畫以及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決定,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對《山東省...
2007年8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7〕60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水文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進一步提高對水文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全面提高水文管理與服務水平三、切實加強水文測報設施保護、不斷增加水文事業經費投入、切實加強對水文工作的領導5部分。簡述 2007年8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辦法全文 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 2010年10月1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公布 根據2018年1月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用水總量控制管理,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全省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
1996年8月11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改的《山東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和2005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3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改...
山東省水利廳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加掛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局牌子。山東省水利廳貫徹黨中央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有關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規,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全省水法治...
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建設水生態文明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濟南市實際,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制定本條例。2024年4月30日,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4月1日 條例全文 山東省南水北調條例 (2015年4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水北調管理,推進現代水網體系建設,最佳化水資源配置,保障供用水安全,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
青島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文管理,發揮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和水生態保護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規劃與站網建設、水文...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許可權最佳化黃河流域水文站網布局,完善水文監測設施,提高災害預警信息化水平,提升防汛預報預警能力。第四十五條 黃河河務部門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洪工程運行管護,保障工程安全穩定運行,確保黃河防洪安全。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辦法(省安全廳起草),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修正)(省司法廳起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省人防辦起草),山東省信息網路安全保護條例(省公安廳起草),山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控制吸菸條例(省衛生計生委起草),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山東省水利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山東省施行的規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水利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
2004年7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批准,2004年7月30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根據2011年11月15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信息介紹 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定 ...
2012年11月21日濟南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3年3月29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次會議批准《濟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該《條例》第53條決定,廢止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濟南市水資源管理辦法》。檔案內容 2001年9月20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1年10月28日山東...
1999年8月22日 山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檔案通知 (1999年8月22日 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
1996年1月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發布 根據2004年7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修訂。第一條 為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下簡稱《防汛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必須遵守《防汛條例...
現將《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我省全面開徵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期間,暫停徵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同時,《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09〕18號)規定的各市(不含青島)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和水...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恢復特定區域的生態系統及其功能,科學、合理利用海洋資源,促進海洋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國家海洋局《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辦法》、《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和《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辦法在1996.01.03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1996年1月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64號令發布,2004年7月15日山東省政府第172號政府令修訂,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下...
《日照市水文管理辦法》是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日照市水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水文事業,加強水文管理,發揮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和水生態保護中的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
1999年8月2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9年8月22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10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一條對招標人或其代理人、投標人、評標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水利部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第六章 建設監理 第二十二條水利工程...
《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是1994年02月16日發布,1994年04月01日生效于山東省的地方法規。具體內容 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 (1994年2月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49號發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黃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黃河河道及各項治黃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
《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1月3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長 姜大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型水庫管理,發揮小型水庫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同 時廢止。修改情況說明 各位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 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
《山東省黃河工程管理辦法(2005)》是2005年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檔案。基本介紹 【發布單位】山東省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山東省黃河工程管理辦法 (2005年3月2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發布)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黃河工程管理,保障黃河工程安全...
山東省海水養殖研究所 主要從事海洋經濟動植物的苗種繁育、新品種引進培育、增養殖、病害防治、海洋食品加工、養殖生態與環境等技術的研究。山東省海洋水產研究所 (山東省水產品質量檢驗中心)主要從事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與增養殖、漁用飼料、漁具漁法、漁船漁機、漁用電子、海洋食品加工、海洋水文等技術的研究。承擔水...
山東省黃河工程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一)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規定以外的黃河舊堤、舊壩及其他原有工程設施,由黃河河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維修和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挖掘或者拆毀。”(二)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在黃河工程管理範圍內修建跨堤、穿堤、臨河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