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水文管理辦法

《日照市水文管理辦法》是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日照市水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水文事業,加強水文管理,發揮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和水生態保護中的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站網規劃與建設,水文監測與預報,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監測資料匯交、管理與使用,水文設施與監測環境保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文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強水文基礎設施建設和基層水文服務體系建設,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文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文事業所需地方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支持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水文測站的建設,水文測站的運行、維護、管理,水文站網技術改造及恢復因自然災害造成毀壞的水文監測設施。
第五條市水文機構實行雙重管理,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水文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生態環境、氣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水文工作。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水文機構應當根據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徵求省水文機構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需要修改的,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水文事業發展目標;
(二)水文站網建設;
(三)水文監測和情報預報設施建設;
(四)水文信息網路和業務系統建設;
(五)保障措施;
(六)其他應當包含的內容。
水文監測應當包括水生態監測、水資源監測、水土保持監測、城市洪澇監測、潮汐監測、海水入侵監測等。
第十條列入水文站網規劃建設的水文測站,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立項、規劃選址、土地劃撥、徵收費用等方面依法給予支持,依據水文測站用地標準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水文測站、水文監測設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確權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確權劃界,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一條水文站網建設應當列入市、縣(區)水利基本建設計畫,按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程式組織實施,並進行專項驗收。
新建、改建、擴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設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測站、水文監測設施的,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投資計畫,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直接為水利工程設施提供服務的水文測站,其運行管理經費應當在水利工程維護經費中安排。
第十二條水文測站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水文測站分為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和專用水文測站。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分為國家重要水文測站、省級重要水文測站和一般水文測站。
第十三條設立專用水文測站,不得與國家基本水文測站重複。
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的區域,確需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應當按照規定報省水文機構批准。其中,因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水文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等行政管理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有關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省水文機構的意見。
專用水文測站的撤銷,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專用水文測站由設立單位負責建設和管理;設立單位無能力建設和管理的,可以委託市水文機構建設和管理,所需經費由設立單位承擔。
專用水文測站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接受市水文機構的行業管理。
第三章監測與預報
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監測、水文信息和洪水預警預報等系統建設,增強重點地區、重要區域、地下水超採區和海水入侵區的水文測報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監測應急機制,提高動態監測和應急監測能力。
第十六條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河流、湖泊、水庫和地下水等水體的水量、水質及水環境的水文監測和調查分析等工作,為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水生態保護和水土保持提供及時、準確的監測資料:
(一)開展區域地表水、地下水、調入水開發利用量及水功能區水質的監測,並對監測數據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評價, 作為確定區域用水控制指標的主要依據,為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及全面推行河長制提供技術支撐;
(二)對水質、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溫等水生態要素進行監測,並對水生態現狀和變化趨勢進行分析評價,為水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提供依據;
(三)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加強對水土流失類型、面積、強度和分布狀況等情形的監測,並對水土流失的變化趨勢及造成的危害進行分析評價,為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提供依據;
(四)開展城市水文監測及研究工作,為城市防汛、改善城市水生態環境等提供技術支撐;
(五)開展地下水動態監測工作,收集、分析監測資料,為地下水資源管理、利用、保護,防治地下水污染和地質災害提供數據支撐;
(六)開展入海河口潮水位、水質等防潮監測,分析潮汐變化規律,為防潮減災、港口建設、海洋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第十七條水文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採取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雨量、水位、流量、水質等水文監測項目及水文測站的運行、維護、管理,保障水文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
接受委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委託事項和技術規範等從事水文工作。
第十八條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省水文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保證測報質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缺測、漏報、遲報、錯報、瞞報水文監測數據,不得偽造水文監測資料,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條在橋樑上進行水文監測作業時,應當按照規定設定警示標誌,過往車輛應當減速慢行或者避讓,必要時,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水文監測專用車(船)執行防汛搶險、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測報等緊急任務,通過公路、橋樑時,有關單位應當優先放行。
第二十條水文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突發性水量變化和水體污染事件應急監測體系,編制應急監測預案。
水量發生變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或者水質發生變化可能導致突發性水體污染事件的,水文機構應當啟動應急監測預案,進行跟蹤監測和調查,按照規定及時將監測、調查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水文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及時、準確地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實時水情信息和水文情報預報。
水文機構需要使用其他部門和單位所設立水文測站資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二十二條水文情報預報實行向社會統一發布制度:
(一)水情預警,由市水文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向社會發布;其中,重大水情預警需經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審核;
(二)一般水文情報預報,由水文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向社會發布;其中,重大災害性的洪水預報需經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視、報紙和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規定和要求及時向社會播發、刊登水文情報預報,並標明發布機構和發布時間。
第四章資料匯交與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條水文監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管理制度,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匯交監測資料。
資料匯交單位應當對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不得偽造、毀壞水文監測資料。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決策和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需要使用水文監測資料和成果的,應當無償提供。其他情形需要使用水文成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除屬於國家秘密的外,基本水文監測資料應當依法公開,水文機構應當建立水文監測資料平台,為公眾查詢和獲得水文監測資料提供便利。
使用水文監測資料和成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擅自轉讓、轉借、出版或者用於其他活動。
第五章設施與監測環境保護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使用水文監測設施,不得干擾水文監測活動。
第二十七條水文機構應當根據水文監測設施的具體情況,設定保護裝置;必要情況下,應當在水文設施附近顯著位置設定警示標誌。
第二十八條水文監測設施因洪水、雷擊、風暴、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毀壞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水文機構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遷移水文測站。因重大工程建設確需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徵得水文機構同意後,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遷移申請和論證報告,經批准後方可遷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水文測站遷移論證報告應當包括擬遷移位置、監測環境、設施設備配置、應急監測措施、對比觀測方案、水文資料一致性評價、經費預算等內容。
第三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劃定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並在保護範圍邊界設立地面標誌:
(一)水文監測河段:大型河流沿河縱向以水文基本監測斷面上下游各一千米,中小型河流水文監測斷面上下游各五百米為邊界;沿河橫向以水文監測過河索道兩岸固定建築物外二十米為邊界,河道管理範圍不足二十米的,按照河道管理範圍確定;
(二)水文監測設施:監測場地周邊以外三十米為邊界,其他設施周邊以外二十米為邊界;氣象觀測場地周邊三十米以外有障礙物的,障礙物與觀測儀器的距離不得少於障礙物頂端與儀器口高差的兩倍。
第三十一條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樹木、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築物,停靠船隻;
(二)取土、挖砂、採石、淘金、爆破、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埋設管線,設定障礙物,設定漁具、錨錠、錨鏈,在水尺(樁)上栓系牲畜;
(五)網箱養殖,水生植物種植,燒荒、燒窯、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監測設施安全、干擾水文監測設施運行、影響水文監測結果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在水文測站基本水尺斷面上下游各十千米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工程可能影響水文監測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在徵得對該水文測站有管理許可權的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建設:
(一)水工程;
(二)橋樑、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鋪設跨河管道、電纜;
(三)可能影響水文監測的其他工程。
因工程建設致使水文測站改建的,改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水文機構應當將水文站網布設情況及水文監測設施和監測環境保護要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抄送當地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
第三十四條有關部門實施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時,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是否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審查,依法應當禁止的,不予許可。
有關部門在許可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採取措施保護水文監測設施並徵求對該水文測站有管理許可權的主管部門的意見,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聯繫人等有關情況通知水文機構。
第三十五條水文機構應當建立水文設施和監測環境保護制度,加強對水文設施和監測環境的日常巡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及時制止,並報告有管轄權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水文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水文監測資料,是指按照國家、省水文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規定獲取的原始資料和整編資料。主要包括:
(一)河流、湖泊、水庫的水位、流量、泥沙、水質、水溫、冰情等;
(二)地下水水位、水質、開採量等;
(三)降水量、蒸發量、墒情、水土保持監測資料等;
(四)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資料和河道、湖泊設定的排污口監測資料;
(五)其他水文監測資料。
水文監測環境,是指為確保準確監測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區域構成的立體空間。
水文監測設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纜道、監測場地、監測井(台)、水尺(樁)、水準點、監測標誌、專用道路及測橋、儀器設備、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附屬設施等。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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