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發布 根據2004年7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辦法(修正)
- 頒布時間:2004年07月15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7月15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1996年1月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發布 根據2004年7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修訂。
1996年1月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發布 根據2004年7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修訂。第一條 為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下簡稱《防汛...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修正)第一章 總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河湖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
第一條 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第四條 防汛...
第三十條 有關水庫的汛期調度運用、防汛組織、防汛準備及搶險等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及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一條 大壩主管部門對所管轄的大壩應當按期註冊登記,建立大壩檔案。有關大壩註冊登記的具體事項,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適用本細則。第三條 防汛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在1994年7月6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省境內的防汛抗洪...
瀋陽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在1998.09.2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國民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防汛是指人民民眾有組織地進行防洪抗洪和排澇抗禦水患災害的活動。第...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在1997.07.09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在本省轄區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本細則。第三條 防汛工作貫徹安全...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辦法在1996.01.03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1996年1月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64號令發布,2004年7月15日山東省政府第172號政府令修訂,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下...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規定:“有防汛任務的地方,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調度方案。長江、黃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衛南運河和北三河)、松花江、遼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調度方案,由有關流域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11修訂)是國務院於2011年01月08日發布,自1991年07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1991年07月02日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決定(2005),2005年07月15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05修訂),2005年07月15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05修訂)是國務院於2005年07月15日發布,自1991年07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1991年07月02日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決定(2005),2005年07月15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05修訂),2005年07月15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規定:“有防汛任務的地方,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調度方案。長江、黃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衛南運河和北三河)、松花江、遼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調度方案,由有關流域機構...
山東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3號)(一)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依法報經批准”。(二)將第三十一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山東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 (1993年11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1998年4月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發[1998]第16號第一次修改,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轄區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適用本細則。第三條 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第四條 防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