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

瀋陽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在1998.09.2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
  • 頒布時間:1998年09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9月28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國民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防汛是指人民民眾有組織地進行防洪抗洪和排澇抗禦水患災害的活動。
第三條 在我市境內開展防汛工作,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和團結協作的原則。
第五條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下的地區和部門分工制,有關部門的崗位責任制。
第六條 我市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搶險的重要力量。
第七條 全市境內河流及防汛工程的分級管理:
(一)遼河、渾河、柳河、繞陽河由省管理;蒲河、養息牧河、秀水河、北沙河由市管理;小型河流由所在區、縣(市)或鄉鎮管理。
(二)棋盤山水庫由市管理;其餘中型水庫及小型水庫由所在區、縣(市)或鄉鎮管理。
(三)排澇工程由所在區、縣(市)或鄉鎮管理。
第八條 全市每年6月1日至9月20日為汛期;7月20日至8月20日為主汛期;發生大的洪澇災害抗洪搶險期間為緊急防汛期。
第二章 防汛組織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防汛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的防汛工作。防汛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上級有關命令;
(二)制定市度汛方案,審批有關單位度汛方案,負責監督檢查度汛方案落實;
(三)掌握、傳遞汛情,發布特大暴雨和洪水預報及抗洪搶險警報;
(四)下達抗洪命令,組織指揮抗洪搶險工作;
(五)負責市管水庫及直接控制的攔河閘的正常調度;
(六)建立、完善防汛專用指揮系統,提高防汛管理決策的現代化水平,保證防汛通信聯絡暢通;
(七)負責向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介紹度汛方案,通報防汛情況;
(八)提出遇險河流、水庫的搶險方案,進行搶險技術指導;
(九)制定市級防汛經費的使用計畫,經財政部門核定後,組織落實;
(十)負責市級防汛物資的儲備、管理、調撥,防汛車輛的調度,汛後物資、設備的回收和所消耗物資的經費結算;
(十一)負責防汛日常工作。包括:掌握情況、收集資料、組織研究、鑑定及推廣防汛科技成果;開展防汛宣傳教育,負責防汛保密工作,進行防汛工作總結等。
第十條 各區、縣(市)設立防汛指揮部,在市防汛指揮部和同級政府的領導下,全面負責,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工作。辦事機構設在區、縣(市)水利局。
第十一條 有防汛任務的鄉鎮汛期設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指揮部和同級政府領導下,組織落實各項防汛工作。
第十二條 市城市建成區設城市防汛指揮部,在市防汛指揮部領導下,負責城區內防汛的組織指揮工作。辦事機構設在市城建局。
第十三條 易受洪澇災害威脅的行業和工礦企業及有防汛任務的部門,汛期建立防汛組織,在所在地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做好本行業、本部門的防汛及相應的防汛保障工作。
第十四條 防洪、排澇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汛期建立相應的防汛組織,在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領導下,加強對所轄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保證安全運行,並組織和參加抗洪搶險工作。
第三章 防汛準備
第十五條 汛前,市、區、縣(市)防汛指揮部要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情況和上級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度汛方案。主要內容:
(一)對汛期天氣、水文情況的分析預測;
(二)主要河流的防洪標準;
(三)水庫、水閘、排澇工程汛期調度運用計畫;
(四)各種情況的處置預案;
(五)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市度汛方案,由市防汛指揮部辦公室制定,市防汛指揮部批准,報省防汛指揮部備案;區、縣(市)度汛方案,由區、縣(市)防汛指揮部依照上級度汛方案和本地區實際制定,報市防汛指揮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有防汛任務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所在地防汛指揮部的要求,制定相應的防汛措施,報所在地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中小型水庫及閘壩工程管理單位,制定汛期調度運用方案。棋盤山水庫的調度運用方案,由市防汛指揮部批准,報省防汛指揮部備案;其餘中型及小型水庫、閘壩工程的調度運用方案由所在區、縣(市)批准,報市防汛指揮部備案。
第十九條 需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建設和施工單位必須在汛前制定安全度汛方案,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批准。未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或安全度汛方案未被批准的工程,汛期不得施工。
第二十條 汛期前,市防汛指揮部要對全市防汛工作的思想、組織、物資、工程、通信等的準備情況和水情測報及蓄滯洪區的避險措施,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要採取措施及時解決。
第二十一條 汛期前,市、區、縣(市)防汛指揮部要利用新聞媒體和其他手段對廣大民眾進行防汛動員,宣傳抗洪搶險知識,特別是要對受洪澇災害威脅嚴重和計畫蓄滯洪區的民眾進行教育,明確躲險、避險措施。
第二十二條 汛期,市、區、縣(市)、鄉鎮及有關單位的防汛指揮部門和防洪、排澇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根據不同任務,分別組織防汛專業隊、常備隊、預備隊和突擊隊。
(一)防汛專業隊是抗洪搶險的技術骨幹力量,由防洪、排澇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有關人員組成。承擔水利工程的巡查、修復、防守、搶險等任務;
(二)防汛常備隊是防汛搶險的基本力量,以基幹民兵為主組成,由受洪、澇災害威脅嚴重的鄉鎮和有關企事業單位組織。承擔汛期值班、重點險工險段的巡護、搶險、救護、轉移等任務;
(三)防汛預備隊是防汛搶險的後備力量,以民兵和青壯年為主組成,由鄉鎮和有關企事業單位組織,發生險情時,配合其他防汛隊伍行動;
(四)防汛突擊隊是防汛搶險的突擊力量,以基幹民兵為主組成,由市和各區、縣(市)防汛指揮部委託瀋陽軍分區和當地武裝部分別組織,汛情緊張時,按軍事建制集中,發生險情時,隨時執行緊急搶險任務。
防汛突擊隊,汛前要專門組織模擬演練。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市)之間在防汛過程中發生的水事糾紛,由市防汛指揮部協調解決。對市防汛指揮部提出的意見、做出的決定及採取的臨時措施,有關當事方必須堅決貫徹執行。
第二十四條 防汛物資的儲備實行市、區、縣(市)和民眾分級定額儲備的原則。市級防汛物資儲備所需資金,由市防汛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計畫,市防汛指揮部批准,經市財政部門核定後列支;區、縣(市)級防汛物資儲備所需資金,由區、縣(市)防汛部門提出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後列支。
防汛搶險物資由其他部門代儲的,儲備單位要按計畫做好儲備工作。
有防汛任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受洪水威脅地區的民眾,應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物料,並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登記造冊,以備調用。
第二十五條 汛期前,各級防汛指揮部應和當地駐軍密切配合,制定度汛方案,共同做好度汛工作。
第二十六條 汛期前,各區、縣(市)要組織力量對管轄範圍內的水毀工程進行修復;對險工險段進行搶修加固;對影響行洪的障礙進行清除(關於河道清障和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樑、引道等跨河工程設施的拆除,按照《瀋陽市河道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防汛與搶險
第二十七條 汛期,防汛指揮部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堅守崗位,要及時了解、掌握汛情,適時提出處置各種情況的建議報告,並按度汛方案和防洪工程調度運用方案對防洪工程的運用進行調度。
第二十八條 汛期,水文站、雨量站要及時準確地向各級防汛指揮部提供水文信息;氣象部門要向各級防汛指揮部提供天氣預報和實時氣象信息。
第二十九條 當水庫、河流的水情達到保證水位時,由市或區、縣(市)防汛指揮部發布洪水預報;當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險情時,由市或區、縣(市)防汛指揮部發布洪水警報;情況緊急時,市或區、縣(市)防汛指揮部可宣布全市、區、縣(市)或局部地區進入緊急狀態,並立即向上級防汛指揮部報告。
第三十條 汛期,防洪、排澇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定時對工程安全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險情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發現重大險情,要在立即進行處置的同時,向市防汛指揮部報告。
第三十一條 汛期,公路、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部門應及時運送防汛物資和搶險人員;電力部門要全力保證防汛用電,對防洪工程電力設施的安裝、改造要優先安排。
第三十二條 汛期,郵政電信部門必須保證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時、準確傳遞。緊急防汛期,電視、廣播、公路、鐵路、公安、地震、人防、衛生防疫等部門的通信設施要暢通無阻積極為防汛搶險服務。
第三十三條 主汛期,新聞單位要根據防汛指揮部提供的汛情,及時向公眾發布防汛信息。
第三十四條 緊急防汛期,我市境內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聽從市防汛指揮部的指揮,承擔防汛指揮部分配的抗洪搶險任務。
第三十五條 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部有權根據搶險需要,調集管轄範圍內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用於抗洪搶險。
因搶險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
搶險結束後,防汛指揮部要及時歸還調用設備、交通工具,對損壞的要給予適當的補償;對未辦理占用土地、砍伐林木等手續的要依法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緊急防汛期,公安部門要加強對防洪工程和災區的治安保衛工作,必要時要依法實行交通管制和戒嚴。
第三十七條 汛期,執行防汛任務的車輛可優先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不得向其徵收過路(橋)費。
第三十八條 發生特大洪水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抗市防汛指揮部下達的分洪、滯洪命令。當分洪、滯洪命令的執行受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有權組織強行實施。
第五章 防汛經費
第三十九條 防汛經費,按照分級負擔,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列入市、區、縣(市)財政預算。
第四十條 由市防汛指揮部統一組織的抗洪搶險行動,經費由市防汛指揮部承擔;由區、縣(市)以及各行業、各部門組織的抗洪搶險行動,經費由組織單位承擔。
第四十一條 各項防汛經費必須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挪用。
第六章 善後工作
第四十二條 在發生洪澇災害的地區,物資、糧食、商業、供銷、農業、交通等部門,要做好救災物資的供應和運輸工作;民政、衛生、教育部門要做好民眾的生活供給、衛生防疫、學校複課以及恢復生產等工作;水利、電力、郵電、公路、鐵路等部門要做好所管範圍內的水毀工程的修復工作。
第四十三條 洪澇災害發生後,市、區、縣(市)防汛指揮部和受災單位必須如實統計、上報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損失情況。
第四十四條 洪澇災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採取各種措施組織和幫助災區民眾進行生產自救,恢復和發展生產。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抗洪搶險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防守得力,奮力搶險,出色完成任務的;
(二)堅持巡堤查險,及時發現重大險情,並採取得力措施,避免了重大損失的;
(三)在危急關頭,組織民眾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搶救遇險民眾表現突出的;
(四)為防汛調度、抗洪搶險獻計獻策,獲得顯著效益的;
(五)氣象、水情測報和預報準確及時,情報傳遞迅速,克服困難,搶測洪水,因而減輕了重大洪水災害的;
(六)及時供應防汛物料和工具,愛護防汛器材,節約經費開支,完成防汛搶險任務成績顯著的;
(七)在救災過程中安置災民,救治傷員表現突出的;
(八)在防汛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貢獻,成績顯著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經批准的度汛方案、汛期調度運用方案,或防汛指揮部防汛命令者;
(二)玩忽職守或在防汛搶險的緊急關頭,臨陣逃脫者;
(三)非法扒口決堤或開閘放水者;
(四)挪用、盜竊、貪污防汛或救災錢、物者;
(五)阻礙防汛指揮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者;
(六)盜竊、損毀或破壞防堤、護岸、閘壩等防汛工程設施以及水文監測、測量設施、氣象測報設施、通信照明設施者;
(七)有其他破壞防汛搶險行為者。
第四十七條 對破壞防洪工程設施,危害河道和水庫大壩安全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汛期,也可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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