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是國務院出台的一部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 類型:條例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是國務院出台的一部條例。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是國務院出台的一部條例。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規定:“有防汛任務的地方,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制定洪...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是為了防治洪水,防禦、減輕洪澇災害,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制定的法律。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
7.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對稅種、稅率進行重大調整,契約雙方可按國務院規定協商變更承包經營契約。”8.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9.將《關於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外商與中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是由國務院通過的2007年4月25日發布的行政法規。現行版本是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的第三次修訂。發布政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月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發布 根據2004年7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修訂。第一條 為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下簡稱《防汛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必須遵守《防汛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轄區內從事防洪和一切與防洪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防洪工作實行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內的防洪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全面負責。廣泛宣傳防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預防和減輕乾旱災害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乾旱災害,是指由於降水減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並對生活、生產和生態造成危害的事件。第三條 抗旱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抗結合和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5號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於2008年12月27日簽發的命令。第545號令《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的決定》是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所做的決定。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5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09...
2024年3月26日,陝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陝西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實施防洪法辦法的決定。原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以下簡稱《防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洪以及與防洪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2016修訂)是國務院於2016年02月06日發布,自2007年06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2007年04月25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3),2013年07月18日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6),2016年02月06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
修訂信息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條例全文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年01月08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修訂),2011年01月08日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7),2017年03月01日發布。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1998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
根據2017年10月0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88年9月13日簽發的命令。第13號令《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是為嚴肅政紀,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清正廉明、盡職盡責地工作,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制定。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號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
為了有效組織防汛抗旱工作,防禦和減輕洪澇乾旱災害,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修訂的條例 (2008年7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
《遼寧省實施辦法》是遼寧省施行的辦法。修訂的辦法 (1999年1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修訂信息 根據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水利部對1999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辦法》(財農字〔1999〕238號)和2001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分配暫行規定》(財農〔2001〕30號)進行了合併修改...
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2007年04月25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3),2013年07月18日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6),2016年02月06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2016修訂),2016年02月06日發布。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文管理,...
《安徽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辦法全文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而制定的條例,此條例的制定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檔案背景 我國自然災害多發、頻發,是世界上受自然災害影響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幾乎每年都發生多次重特大自然災害。今年上半年以來,已經發生了諸如新疆等地...
1 發布令 2 修改情況 3 條例內容 發布令 編輯 語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5 號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改情況 編輯 語音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條例(2010修訂)第二章 防洪規劃 編輯 語音 第六條 防洪規劃應當服從所在流域、區域的綜合規劃;區域防洪規劃應當服從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規劃。防洪規劃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的基本依據。 松花江、嫩江幹流防洪規劃,依據流域綜合規劃,在流域管理機構的指導下,由...
第十七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淘金、取土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保障行洪安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並依法交納管理費。第十八條 禁止圍墾河道、庫區及蓄滯洪區。在防洪法實施前已圍墾的,必須服從防洪需要,圍墾的土地不得作為承包地,因防洪造成損失的,不予補償。第十九條 ...
修訂信息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200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條例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以下簡稱《防洪法》)和其他...
修訂信息 1991年3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全,根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07月02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修正),2016年07月02日發布。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 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
2006年,水利部正式啟動了《條例》的修訂工作。水利部成立了《條例》編寫組,組織人員深入調研,認真起草,徵求水利系統內部意見,反覆修改,專家審議,形成了《河道管理條例》。具體內容可參見詞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其他 國家水利主管部門頒布的水利工程管理法規還有: 水利電力部1975年1月頒布的 《關於修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