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事業單位考核試行辦法

《山東省事業單位考核試行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2005年發布的檔案,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事業單位考核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山東省事業單位考核試行辦法
魯廳字〔2005〕45號
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
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制定的《山東省事業單位考核試行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加強對事業單位的考核與管理,科學評價事業單位工作業績,改善和提高事業單位運營狀況、服務質量和產出效益,是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客觀要求,是加強對事業單位監管,保證事業單位健康協調發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要注意研究解決組織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將事業單位考核工作納入經常化、制度化軌道。
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5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事業單位考核試行辦法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人事廳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評價事業單位工作業績,改善和提高事業單位運營狀況、服務質量和產出效益,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魯發〔2004〕15號)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事業單位的考核,按照有利於建立公益目標明確、投入機制合理、監督機制完善、治理結構規範、微觀運行高效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利於人才隊伍建設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有利於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的要求,遵循客觀公正、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進行。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所屬並納入人事編制部門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考核分為綜合考核和專項考核。
第五條 綜合考核包括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考核和對單位的績效考核。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考核按照《關於加強和改進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經常性考察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進行;對單位的績效考核,根據被考核單位承擔的職責任務,在考核整體運營狀況的基礎上,選擇幾個重要指標進行考核,並對其主體業務情況作出評價。對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內容應有不同側重。
第六條 專項考核。包括財務狀況、社會保險、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重大事項考核。
第三章 考核等級和標準
第七條 根據事業單位綜合考核和專項考核情況,進行考核結果認定。
第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各等級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A級: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健全;科學決策,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目標任務;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無重大責任事故發生;隊伍建設卓有成效,單位民主測評和服務對象滿意率高,領導班子綜合評價為適應。
B級:較好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健全;能科學決策,較好地完成目標任務;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較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較好,無重大責任事故發生;隊伍建設成效較好,單位民主測評和服務對象滿意率較高,領導班子綜合評價為基本適應。
C級:遵守各項法律法規不夠嚴格;各項規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決策出現失誤,損失較大;完成目標任務不好,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較低,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較差;社會投訴較多,有重大責任事故或較大不良社會影響事件發生,領導班子綜合評價為不適應。
第九條 重大事項考核不合格的,該單位考核結果不得確定為A級;事業單位的考核等次,也可根據重大事項考核直接確定。
第十條 績效考核指標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特點和不同單位的目標任務另行制定。績效考核指標的制定,應本著突出重點和簡明、管用的原則,一般可確定3至5個重要考核指標。績效考核指標確定後,應報考核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每次考核被確定為A級的單位,一般不超過該類事業單位總數的15%,或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適當比例。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式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考核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考核由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考核主要通過材料審核、現場檢查、單位抽查、專項調查、審計、評估等,並結合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考核委員會成員單位可根據各自職能,直接決定對事業單位進行專項考核;考核結果可由業務主管部門或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直接使用。
考核可同事業單位登記年檢結合進行。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綜合考核以定期考核為主,一般一年考核一次,特殊情況,由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確定。專項考核可根據特殊需要或突發事件情況及時進行。
第十四條 考核可採取定量、定性的辦法進行。其中績效考核,以定量考核為主。
第十五條 考核要引入社會評價機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考核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被考核單位在做好本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的基礎上,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工作報告。
(二)業務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核、專項考核基礎上向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考核等級建議。
(三)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等級建議,對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定,報考核委員會批准。
(四)向黨委政府報告,並公布考核結果。
第五章 考核結果使用
第十七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財政支持力度和單位工資總量的依據,並與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人員的聘用、獎懲與收入分配掛鈎。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考核被確定為A級的,適當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和工資總量;被確定為C級的,予以告誡,由主管部門負責整頓,減少財政支持力度。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考核被確定為A級的,單位主要領導當年年度考核可定為優秀等次,工作人員可增發獎金;被確定為B級的,單位主要領導當年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被確定為C級的,單位主要領導當年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予以告誡,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當年不得發放年終獎金。問題特別嚴重的,免去相關責任領導人職務,或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事業單位連續兩次考核被確定為C級的,按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調整其領導班子,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有關責任人員予以降職或解聘。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成立由組織、編制、監察、財政、人事、審計等部門組成的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必要時可吸收業務主管部門參加。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事業單位考核工作,確定考核等級,受理事業單位對考核擬定為C級結果不服的申訴。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機構編制部門,具體工作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承擔。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成員單位考核工作職責、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程式、考核結果的兌現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實施細則另行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細則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商省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經考核委員會通過後頒布實施。
設區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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