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事業單位章程制定辦法

山東省事業單位章程制定辦法由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事業單位章程制定辦法
  • 印發單位: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範事業單位章程建設工作,促進事業單位依法規範運行,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新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1〕37號)等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章程的制定(修訂)、審核、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章程是事業單位為確保實現社會公益目標,依法制定的關於本單位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基本規範。
第四條 章程制定應當遵循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合法合規、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章程用語應當準確、簡潔、規範,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章、節、條、款、項、目。
第二章 內 容
第六條 事業單位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類型、經費來源、開辦資金和舉辦單位;
(二)宗旨和業務範圍;
(三)組織機構;
(四)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五)信息公開;
(六)修改程式;
(七)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建議;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章程載明的單位名稱、住所、類型、經費來源、開辦資金和舉辦單位等應當與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核准或預核准的法人登記管理事項一致。
第八條 事業單位宗旨是指舉辦事業單位的主要目的,業務範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
事業單位業務範圍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並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核准或預核准業務範圍的情況下,可載明具體事項。如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應與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確認的業務事項相一致,且應載明行業資質證書名稱全稱、證書號和行業許可內容、項目。
第九條 章程應當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根據事業單位實際與發展需要,科學設計內部組織框架,明確各層級之間的職責許可權、管理程式和規則。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經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登記後,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章程應當載明其職責。
第十條 章程應當明確規定單位建立產權清晰、獨立核算的財務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稅務、價格和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接受捐贈、資助的規則和使用辦法。
第十一條 章程應當根據《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魯政辦發〔2010〕73號)的規定,明確單位進行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範圍和時限等。
第十二條 章程應當明確修改的條件、程式,修改內容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事項的,須向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章程應當明確撤銷、合併、分立、解散等單位終止的具體情形,並載明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清算程式和資產處理建議。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設立之日起成立由主要負責人、服務對象代表、相關專家等組成的起草組織,制定章程草案,提交舉辦單位審查。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章程草案經舉辦單位審查後,在向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法人設立登記時一併提報。
第十六條 監督管理機構在核准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時,對章程草案進行審核。章程草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要求事業單位修改: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
(二)內容與機構編制管理事項、依法核准或預核准的法人登記管理事項不一致的;
(三)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 經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章程文本為正式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事業單位應當發布章程的正式文本,並向本單位職工和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或者名稱、宗旨和業務範圍、舉辦單位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的,依據章程規定的程式,對章程進行修訂。
事業單位章程的修訂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審議無異議的經舉辦單位審查後報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重新發布章程。
第四章 監督措施
第十九條 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專項監督檢查、績效考核等方式,加強對事業單位履行章程情況的監管。
第二十條 對事業單位不履行章程或違反章程規定的,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未予改正的,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單位職工和社會公眾對其履行章程情況的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事業單位不按規定履行章程的,有權向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並予以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在章程審核和監管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進行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建設的單位,章程制定工作按照中央編辦《關於印發〈事業單位章程示範文本〉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2〕11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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