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條例
1998年10月12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條例
- 發布日期:1998-10-12
- 生效日期:1999-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條例
1998年10月12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條例(1998年10月12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的監督,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山東省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對獨立核算的市、縣(市、區)屬國有...
第九條 兩辦《規定》第三條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企業,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黨委和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條例第一章 總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法定代表人的監督,客觀、公正地評價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促進廉政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
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市審計機關經批准可以對本地法人金融機構、金融組織的財務收支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資產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
蘇州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條例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檔案發布 (1998年11月26日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制定1998年12月29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1999年3月1日施行)...
第三條 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因解聘、辭聘、辭職、撤職、調動、退休等原因離任的,其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任期審計 ,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市審計機關是全市任期審計的主管部門,負責任期審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一)檢查被審計的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所在國有企業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有關的其他證明資料、檔案;(二)就審計事項涉及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三)法律、法規規定的...
《離任審計通知書》應當載明離任審計時間,對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業的要求,以及審計組組成人員等內容。第十條審計人員辦理離任審計,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審計組織不得指派審計人員辦理...
(一)檢查被審計企業的資產、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檔案、資料;(二)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一條 離任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離任人)或者被審計...
《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是2011年11月25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檔案。檔案發布 第101號 《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1年11月25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第三條 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屆滿或任期中因各種原因而離開現任工作崗位前,應當對其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解除離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凡調離原任職單位所屬系統者,不得辦理離任手續。第四條 實行旅遊...
第二條 本市管轄的境內外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領導人員離任,必須依照本條例接受離任審計。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是指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本條例所稱...
《重慶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條例》是一則檔案,1996-04-16發布。條例全文 【發布單位】83101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6-04-16 【生效日期】1996-04-16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重慶市國有企業法定...
審計機關或部門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離任審計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安排離任審計工作。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離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部門審計機構在實施離任審計時,應當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