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制定 1997年4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1997年5月22日公布施行,現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廢止,於2017年7月21日正式失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條例
- 頒布時間:1997年05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5月22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 廢止時間:2017.7.21
1997年3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制定 1997年4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1997年5月22日公布施行,現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廢止,於2017年7月21日正式失效。
1997年3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制定 1997年4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1997年5月22日公布施行,現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本條例所稱任期經濟責任,是指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國有資產的安全、保值、增值,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第三條 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促進國有企業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
《南昌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是1999年5月27日南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檔案內容 1999年5月27日南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監督,明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客觀公正地評價其業績,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縣級市、區及其...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對獨立核算的市、縣(市、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的審計(以下簡稱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因辭職、...
《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是1996年12月18日發布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令第6號檔案,簽署人是局長:何光暐。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利益,加強對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 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因解聘、辭聘、辭職、撤職、調動、退休等原因離任的,其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任期審計 ,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市審計機關是全市任期審計的主管部門,負責任期審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條例(1998年10月12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的監督,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區(市)縣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獨立核算的國有企業。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指法定代表人因晉職、免職、撤職、調離、辭職、辭聘、離休、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由審計機關對其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經濟...
《重慶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條例》是一則檔案,1996-04-16發布。條例全文 【發布單位】83101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6-04-16 【生效日期】1996-04-16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重慶市國有企業法定...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者調任、免職、辭職、退休前,以及在企業改制、改組、兼併、出售、拍賣、破產時,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實行定期經濟責任審計,兩次審計間隔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第四條 本條例由省審計...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是指其因辭職、辭聘、解聘、調離等原因不擔任本職務。第四條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離任審計),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經濟指標契約進行。
(2010年12月22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1年1月21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蘇州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條例〉的決定...
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客觀公正地評價其經營業績,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國家、企業和股東、職工的合法權益,海南經濟特區發布了《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規定》。
本條例所稱離任審計,是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因任職期滿、退休、調任、免職、辭職等原因不再擔任本職務,由審計組織對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領導人員應承擔的經濟責任進行的審查和評價。第四條 無錫市審計機關是全市離任...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