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在1999.05.24由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24日
- 頒布單位: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在1999.05.24由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頒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促進國有企業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領導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辦發〔1999〕20號)同時廢止。 [1] 參考資料 1.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
為了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9〕20號),結合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九條 兩辦《規定》第三條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企業,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黨委和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
審計主管部門,應根據《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行業或大企業審計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行業或本企業的業務特點,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使這項工作有法可依,有規可循,進一步增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範化和可操作性。第二、 將任期經濟...
儘管《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責任人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但條文規定仍過於寬泛和籠統,不便於實際操作。不完善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致使不同的審計人員面對同樣的問題,可能會作出不同的審計評價,影響了...
《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客觀評判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及經營績效而制定的法規,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7 號公布,自2004年8月30日起...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2002年7月9日)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 (2001年2月6日)關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 審計暫行規定(1999年5月24日)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 責任審計暫行規定(1999年5月24日)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1998年11月21日)後記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監察局關於認真開展檢察機關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 關於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建設部經濟責任審計...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內的業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今年五月頒發的《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作出了原則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施行《暫行規定》,同樣需要結合江蘇實際,制定一個細化的、具體的地方性法規與之配套。現在,《暫行規定》已印發施行...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第二部分 黨內法規 關於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四條規定"的實施和處理意見(中紀發〔1995〕7號1995年5月11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節選)(中發〔1998〕16號1998年11月21日)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節選)(...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中辦發[1999]20號)以及中共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江西省委組織部、江西省監察廳、江西省人事廳、江西省審計廳印發的《江西省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以下簡稱《規定》),2011年5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了《關於貫徹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行內部審計結果公告的通知 2005年4月27日 國稅發[2005]71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9年5月24日 中辦發[1999]20號 中央五部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1999-2003)規劃綱要》,加強對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促進企業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辦發[1999]20號)...
下面主要是從狹義的角度對經濟責任審計加以介紹。依據 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是《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及國家幹部管理的有關規定。目的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同於常規審計。常規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其出發點是被審計單位和國家的經濟...
第一條為加強市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客觀評價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及經營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規範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國...
大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廢止2000年10月27日由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0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的《大同市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
意見明確,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要圍繞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境外投資以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做到應審盡審、有審必嚴。要完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體制機制,做到國有企業、國有資本走到哪裡,審計就跟進到哪裡,不留死角。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要切實履行整改第一責任。國有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交通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及有關法規制度,結合我市交通實際,制...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成都市國有企業的審計監督,完善監督約束機制,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履行任期經濟責任,客觀公正地評價其經營業績,完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市、縣?市、區 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本占企業 資本總額...
第二條 市、縣、區所屬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資產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審計,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滿,或者因辭職、辭聘、調動、退休、撤職、解聘等原因不再擔任本職務的,應當對其任職期間內的經濟責任(以下簡稱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
第五條 國資委依法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設定 第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第七條 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據完善公司治理...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本控股企業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本條例所稱經濟責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者調任、免職、辭職、退休前,以及在企業改制、改組...
第五條 國資委依法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設定 第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第七條 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的監督,客觀、公正地評價其經營業績,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增值,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深圳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適用本條例。
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9年5月24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 (中共中央辦公廳2000年6月23日印發)中共中央關於面向21世紀加強和改進黨校工作的決定 (2000年6月5日)關於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紀檢監察機構主要領導幹部 ……黨的紀律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