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交通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武漢市交通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由武漢市交通企事業單位實施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交通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 實施地區:武漢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市交通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正確評價領導人員任期內的工作業績,劃清經濟責任,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促進領導人員勤政廉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交通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及有關法規制度,結合我市交通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直屬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領導人員是指交通企事業單位行政正職領導幹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和交通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對交通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從經營(工作)業績、經濟責任和廉潔自律等方面對領導人員任期內的工作進行全面經濟監督,評價其工作業績、經營管理水平和自身廉潔狀況,對離任時單位的資產負債狀況進行鑑證,劃分經濟責任,督促其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財政法規、廉潔奉公,加強和改善內部管理,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證交通事業健康穩步發展。
第五條交通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期滿以及因調任、轉任、辭職、免職、辭退、退休等情況離任的,必須對其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解除經濟責任。
領導人員任期超過三年並未離任的,應實行屆中經濟責任審計。
領導人員有年度經濟目標考核並且其收入與目標掛鈎的,應實行任期年度經濟責任審計,未經審計,不得兌現經濟獎懲。
第六條領導人員承擔經濟責任時間,一般從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任職的時間算起,到任期終了為止。審計的期間劃分一般以會計期間為準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期間從到任的次月開始,至離任的當月為止。
屆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期間以會計年度為準,原則上三年為一個審計周期。遇有特殊情況除外。
年度經濟責任審計的期間以會計年度為準。
第七條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作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免以及獎勵、處罰領導人員的重要依據之一。離任時的資產負債狀況和遺留事項等,作為離、接任雙方的交接依據。
第八條各級交通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辦理經濟責任審計事項,應當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九條參與審計的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領導人員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計的,應當迴避。
領導人員提出審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計的,審計部門要認真研究,如果屬實,應更換審計人員。
第十條交通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干涉、阻撓。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協助。
第二章審計分工和職權
第十一條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負責和分工審計制度。
第十二條市交委負責制定全市交通企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規定。市交委審計室負責對全市交通企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辦理委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事項。
第十三條各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交通企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辦理其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事項。
委屬交通企事業單位審計部門負責辦理其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事項。
第十四條審計部門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具有下列職權:
一、審查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財產物資、財務會計、勞動工資等資料(含電子數據);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三、對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評價;
四、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依法依規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和造成嚴重後果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提出行政處理建議,並移交單位紀檢、監察部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可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審計內容
第十五條任期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包括:
(一)生產(運輸)、建設、規費徵收及上解指標;
(二)經濟效益指標;
(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
(四)其他需要考核的經濟指標。
第十六條離任時單位的經濟狀況,包括:
(一)資產、負債、淨資產(結餘)狀況;
(二)潛在盈虧、或有負債等遺留事項;
(三)其他重大遺留事項。
第十七條任期內單位的經營管理及重大決策情況,包括:
(一)內部各項管理(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及執行情況;
(二)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式、執行及效果。
第十八條遵守國家財經紀律的情況,包括:
(一)單位遵守財經紀律的情況;
(二)領導人員本人廉潔自律及個人收入情況。
第十九條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四章審計程式
第二十條經濟責任審計實行計畫管理。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於每年12月份提出下一年度有關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委託建議書,商審計部門後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並報經單位領導批准。
對因領導人員離任且不能於上一年度提出審計項目建議書的,組織人事部門應在領導人員離任前,與審計部門通氣、協商,審計部門應儘快立項,並在三個月內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在領導人員離任確定後向審計部門送達《經濟責任(離任)審計委託書》,審計部門在收到組織人事部門的《經濟責任(離任)審計委託書》後,應及時通知被審計單位按照離任時點進行財產物資盤點和債權債務清理等審計前準備工作。
第二十二條接受審計的單位在接到審計部門的通知後,應組織相應力量在規定的時間內搞好自查自審、財產物資盤點和債權債務清理等工作,並形成書面材料。
第二十三條審計部門在審計前應擬定審計方案,選派審計人員,成立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人及其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和領導人員在收到審計通知書後,應作好準備工作,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領導人員職責範圍及任期經濟責任指標的書面檔案;
(二)財務、會計、統計、生產、勞動工資及有關的報表、帳簿、憑證及檔案資料;
(三)單位自查自審情況報告和任期末財產物資盤點資料和債權債務清理資料;
(四)重大經營決策資料、重要經濟契約及現行有關經濟管理的內部制度;
(五)任期末各種經濟懸案資料及任期前遺留問題的資料;
(六)任期內各種審計、檢查提出的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的資料;
(七)述職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單位的基本情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經營方針和重大決策實施情況、財務狀況和財經紀律執行情況、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綜合性的自我鑑定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八)其他有關資料。
被審計單位和領導人員對以上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對提供虛假材料的有關責任人,可以建議幹部(人事)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給予必要的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五條經濟責任審計應實行審前公示。審計組進點後,應將審計依據、審計內容、實施審計地點、時間、審計組聯繫電話以及審計組接受監督電話等內容在被審計單位內部進行公示。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六條審計組進點後,可召集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會議,聽取被審計人的述職報告,進一步了解其在任期內單位的管理體制、機構設定、經營範圍、業務規模、資產狀況和內部管理等情況。必要時,還可以召開各種類型座談會,廣泛聽取董事會、監事會、黨委、職代會、人事、監察等有關組織和職工民眾對領導人員和單位內部管理方面的評價及意見。
第二十七條審計人員應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據以確定審計的具體實施範圍和重點,並採取相應的審計方法加強對重點部門和重點事項的審計。
第二十八條審計人員應對被審計單位的下屬單位、分支機構或重要關聯單位進行延伸審計,審計面不少於30%。本辦法所稱重要關聯單位是指由被審計單位投資控股和任免主要負責人的企事業單位或資金來源主要是被審計單位的撥款的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九條審計組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核實實物資產,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具有充分證明力的審計證據。
第三十條審計人員對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資產負債損益不實等問題應取得充分的證明材料,並經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簽字認可。對事實證據充分可靠,但有關人員拒絕簽字的,可由2名或2名以上審計人員作出情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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