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工業企事業單位行政首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實施細則在1994.08.08由機械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械工業企事業單位行政首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94年08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8月08日
- 頒布單位:機械工業部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機械工業企事業單位行政首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是實行行政首長(指法人代表)負責制、行政首長任期制、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制、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的機械工業企事業單位行政首長,應在上任6個月內制定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及任期內各年度的計畫目標,按規定審核後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在行政首長任期屆滿或任期未滿離職時,均應由幹部主管部門提請審計部門(包括國家審計機關、部門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下同)對其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三條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一)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按行業分類如下:
1、企業單位主要包括:國家計畫任務和經濟契約的完成情況。應考核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包括:淨產值、產品產量、產品品種(含新產品開發)、產品質量、營業收入、利潤、成本降低、資產增值、上交利稅、全員勞動生產率、職工收入、基建投資等。
2、科研單位主要包括:國家重大科研計畫項目,基礎課題及儲備性課題以及橫向科研項目計畫完成情況。應考核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包括:科研項目、科研成果質量、業務收入、利潤、基建投資、資產增值、上交利稅、全員勞動生產率、職工收入等。
3、學校教育單位主要包括:教育和科研任務以及三產創收計畫完成情況。應考核的主要指標包括:招生、畢業生、科研項目、科研成果質量、收入、利潤、基建投資、資產增值、全員勞動生產率、職工收入等。
4、勘察設計單位主要包括:勘察設計任務及經濟技術契約完成情況。應考核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包括:勘察設計項目、勘察設計質量、業務收入、利潤、資產增值、上交利稅、各項基金(留利)、基建投資、全員勞動生產率、職工收入等。
5、其他事業單位,可參照有關內容進行。
(二)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情況。檢查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1、資產的檢查,主要是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其他資產變動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1)資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各項資產的計價、轉讓、收益的核算是否合規;有無盤虧潛虧損失問題,財產損失處理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備,有無弄虛作假,多報或少報財產損失問題;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是否合規;借出借入財產有無私自轉讓或以物易物以及到期未收回或未返還的情況;有無化全民為集體,化大公為小公,侵占國家財產的問題;有無帳實不符,有帳無物或有物無帳,形成虛增財產或帳外財產流失的問題;
(3)債權是否真實、有無截留收入、隱瞞利潤、潛虧掛帳等弄虛作假的問題;有無長期拖欠未作清理的債權;壞帳準備金的計提是否合規,壞帳損失的核算是否合規,有無壞帳損失掛帳長期未作處理的問題;有無因經濟糾紛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經濟遺留問題。
2、負債的檢查,主要是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增減變動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1)債務是否真實,有無截留收入、隱瞞利潤和應付稅金等弄虛作假的問題;
(2)是否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結算制度,有無長期拖欠未作清理的債務;
(3)有無呆帳、壞帳長期不作處理,掛帳的收益長期未作清理的問題;
(4)發行債券、集資等是否合規,各種計價及差異的核算是否合規;
(5)有無因經濟糾紛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經濟遺留問題。
3、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情況。檢查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1)資本金的籌集及增減變動是否合規、真實,有無弄虛作假變相抽走資本金的情況;
(2)資本的增值是否真實、合規合理;
(3)資本公積的增減變動是否合規;
(4)盈餘公積(包括公益金)的計提和使用是否合規,法定盈餘公積是否達到了有關規定的比率;
(5)未分配利潤是否真實合規。
(三)經營損益及利潤分配情況。
1、經營損益主要檢查財務成果核算的合規性和盈虧的真實性。
(1)檢查收入和費用的確認是否合規,收入和費用的核算是否配比;
(2)有無利用待攤、預提費用、材料成本差異、進銷差價等帳戶人為地調整成本利潤的問題;
(3)有無利用庫存原材料、在產品和半成品、產成品等高轉或低轉成本調整利潤的問題;
(4)有無利用往來帳戶潛虧掛帳,截留收入隱瞞利潤,損失或收益掛帳不作處理等弄虛作假盈虧不實的問題。
2、利潤分配的合規性。
(1)利潤分配順序和比例是否合規合理;
(2)利潤留成分配比率是否合規合理,有無任意提高或降低分配比率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問題。
(四)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和執行財經法規情況。
1、自我約束機制是指單位能夠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正確處理國家、單位、職工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兼顧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自覺規範單位行為的內在機能。主要檢查自我約束機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1)有無建立自我約束機制,經濟活動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有無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有章不循,造成經濟活動失控,資金流失的問題;
(3)有無不顧全局利益,只顧局部利益,在處理國家、單位、職工三者利益關係時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問題;
(4)有無不顧單位的長遠利益,只顧眼前利益的短期化行為;
(5)有無不遵守國家巨觀調控,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的問題;
(6)有無不履行經濟契約,損害社會效益和本單位信譽的問題;
(7)有無不顧單位發展後勁,採用拼設備、拼消耗、拼項目、拼牌子等毀損性生產經營方式的問題;
(8)有無不重視安全管理並造成重大工傷事故和財產經濟損失的問題。
2、執行財經法規情況。
(1)有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挪用公共財產,行賄受賄,揮霍公款,假公濟私的問題;
(2)有無亂擠亂攤成本費用,擅自擴大成本開支範圍,提高費用開支標準的問題;
(3)有無違反國家有關物價和收費標準管理規定的問題;
(4)有無截留收入,帳外設帳,利用“小金庫”侵吞國家資財的問題;
(5)有無私分產品商品物資,化公為私的問題;
(6)有無違反國家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規定,任意購買控購商品的問題;
(7)有無偷稅漏稅的問題;
(8)有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套匯逃匯的問題;
(9)有無其他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
(五)重大經濟決策失誤及經濟損失情況。主要檢查有無主觀臆斷、不作科學細緻的可行性研究,錯誤決策,或搞人情投資,造成5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浪費的問題。
(六)增強單位經濟活力和發展後勁的情況。主要檢查單位的償債能力,營運能力,盈利能力增減變化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1、償債能力檢查有無不考慮單位的償還能力和使用效益,盲目貸款,致使企業財產或信譽遭受嚴重損失的問題。償債能力指標一般有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
2、營運能力檢查有無盲目採購造成存貨資金嚴重積壓的問題,是否採取了處理措施。營運能力指標一般有應收帳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等。
3、盈利能力檢查有無經濟效益滑坡的情況,上交利稅為國家和社會所作貢獻是否減少,單位獲利能力是否降低。盈利能力指標一般有資金利潤率、銷售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
4、綜合分析評價單位償債能力,營運能力,盈利能力,客觀評價單位經濟活力和發展後勁。
第四條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程式和方法:
(一)幹部主管部門根據所屬單位行政首長任職期限和其他情況,一般應在其任期屆滿或任期未滿離職前3個月向審計部門提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計畫”。“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計畫”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請審計部門名稱;
2、提請審計的依據(或原因);
3、被審計單位名稱,被審計人姓名、任職期限;
4、審計的時間範圍及主要內容;
5、要求審計報告的期限。
(二)審計部門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計畫”後,可採取授權形式確定主審單位範圍,並向被審計單位發出“授權審計通知書”。“授權審計通知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1、授權審計的對象名稱(被審計單位);
2、授權審計的依據;
3、授權範圍(主審單位);
4、審計的時間範圍及主要內容;
5、要求審計報告的期限。
(三)被審計單位根據“授權審計通知書”選定主審單位後,應向主審單位提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委託書”。“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委託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委託對象名稱(主審單位);
2、委託審計的依據;
3、委託審計的時間範圍及主要內容;
4、要求審計報告的期限。
(四)主審單位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委託書”後,應根據委託單位的具體情況選派審計人員。主審人應制訂“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同時要向委託單位發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1、被審計單位名稱(委託單位);
2、審計的依據和審計形式;
3、審計的時間範圍及主要內容;
4、要求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應做好的有關準備工作;
5、審計組成員的組成情況。
(五)被審計單位接到“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後,應指定其他領導牽頭組織有內審、財會、人事、計畫、經營、基建等有關職能部門人員參加的內審小組,按照通知要求整理好財務會計核算及與任期經濟責任有關的資料,編制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清理好財產物資;被審計人必須按有關要求寫出“述職報告”;內審小組要認真做好自查自審工作,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主審單位報送“任期經濟責任內部審計報告”、“述職報告”、“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表”。
1、“述職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1)單位基本情況:包括任期初和任期未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情況,生產經營科研教育能力及布局,擁有職工人數及人員構成情況,組織管理機構的設定情況;
(2)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及其制訂依據(包括任期經濟責任總目標和年度計畫目標),以及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
(3)任期經營損益及利潤分配情況;
(4)自我約束機制和單位內部經濟改革配套措施的建設、健全情況;
(5)財產的安全與完善、保值和增值(減值)情況;
(6)債權債務及遺留經濟問題的責任劃分情況;
(7)重大經濟決策失誤及經濟損失情況;
(8)增強單位經濟活力和發展後勁的情況;
(9)職工經濟收入及勞保福利的改革情況;
(10)在管理方面還存在哪些薄弱環節,有何建議。
“述職報告”應附有關說明材料的目錄。
2、“任期經濟責任內部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1)單位基本情況;
(2)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制訂依據的合理性和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的真實性;
(3)任期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4)任期經營損益及利潤分配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5)自我約束機制的健全性和執行財經法規的情況;
(6)重大經濟決策失誤及經濟損失情況與責任的劃分情況;
(7)增強單位經濟活力和發展後勁的情況;
3、“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表”的內容包括:
(1)主要報表:
①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表;
②任期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情況表;
③任期經營損益及利潤分配情況表;
④任期資金運營指標水平情況表;
(2)附表:
①基建技改投資計畫完成情況表;
②任期職工收入情況表;
③任期科研項目完成情況表;
④任期招生畢業生計畫完成情況表;
⑤任期固定資產變動情況表;
⑥任期債權債務變動情況表;
⑦任期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表;
⑧任期投資及效益情況表。
(六)主審單位收到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報送的“任期經濟責任內部審計報告”、“述職報告”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表”後,即可派出審計組進行就地審計(如報送的材料不符合審計要求,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應按要求重新補辦)。
(七)審計組進行就地審計期間,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及各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協助審計組開展工作。審計組有權根據法規規定和工作需要召開審計調查座談會或採用其他形式向有關部門和人員索取審計證據資料。
(八)審計終了,由審計組提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簽署意見後提交主審單位,由主審單位審定並作出“審核意見”後再報送被審計單位。
(九)“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由被審計單位行文上報幹部主管部門和授權審計部門,並傳達給被審計人,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的範圍內予以宣讀。
(十)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如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並在規定時間內向主審單位的上一級審計部門(或授權審計部門)申請複議的,應由上一級審計部門(或授權審計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複議並作出複議決定,複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十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考核幹部的重要依據,幹部主管部門應在幹部考核完後將其歸入被審計人檔案。
第五條 單位內部審計應對行政領導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的各年度計畫完成情況進行綜合性審計評議,整理和積累有關資料,建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檔案,每年必須將“年度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包括業務主管部門、幹部管理部門、審計部門),作為上級主管部門分階段性考核幹部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限以幹部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為準。對任期中途離職的行政首長進行審計評議時,亦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七條 審計規範性原則:
(一)原則上先審計,後任免。單位行政首長任期屆滿或任期未滿離職時,凡未經審計者,幹部管理部門一般不予任免或辦理離職手續。
(二)先內審,後外審。先由單位內部審計對單位行政首長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後,再由外部審計部門實施審計。
(三)凡由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的,實行有償服務,審計費用由委託審計方負擔。
(四)“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如出現質量問題,由主審單位承擔責任。
第八條 單位內部審計可參照本辦法及實施細則,制訂本單位所屬獨立經濟核算單位行政首長(或承包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第九條 本細則與辦法一起頒發實行,如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