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廠務公開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廠務公開,是指採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式,向職工公開重大決策、生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和經營管理人員廉潔從業的情況,並接受職工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條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促進單位發展穩定相結合的原則。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第五條
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考核廠務公開工作,及時督促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地方總工會,由其承擔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民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財政、審計、教育、衛生計畫生育等有關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的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七條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實行廠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確定機構負責廠務公開的組織實施工作,其工會應當組織職工對本單位實行廠務公開的情況進行民主監督。
第八條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公有制企業,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中期、長期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
(二)改制、併購、分立、合作、重組、租賃、承包、破產、拍賣方案,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產經營目標以及完成情況,財務預算、決算、擔保、捐贈、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大宗物資採購、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
(四)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落實情況;
(五)訂立、履行和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契約的總體情況,訂立、履行集體契約情況,執行工資分配製度、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情況,職工提薪晉級、工資支付、福利分配、帶薪年休假執行情況;
(六)職工招用、專業技術人員聘用情況,推薦勞動模範和評選優秀職工的條件、名額、結果,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使用和培訓計畫的執行情況;
(七)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以及企業年金的提取情況;
(八)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及其處理結果;
(九)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民主評議單位高層管理人員情況,人事、審計、財務等重要崗位人員聘用和任用情況,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務消費和兼職情況以及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
(十)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十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訂立、履行集體契約和工資集體協定情況,執行工資指導線情況;
(二)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
(四)職工培訓計畫,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及其處理結果;
(五)評選先進和推薦勞動模範的條件、數量和結果;
(六)工會與單位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經過協商同意公開的事項;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廠務公開除採取職工代表大會基本形式外,還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廠務公開欄、內部報刊以及廣播、電視、網路等信息傳播手段;
(二)廠務工作會、廠務聯席會、廠情發布會、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
(三)職工代表巡視和民主懇談會。
第十一條
廠務公開工作應當按照制定方案、徵求意見、審查審批、實施公開、監督檢查、限期整改、通報情況和歸檔管理的程式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廠務公開的時限,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階段性與年度性、專項性與綜合性公開的事項定期公開;
(二)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重大事項辦理過程與結果隨時公開;
(三)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臨時職工代表大會公開的事項,應當將會議的議程和相關事項於召開會議七日前向職工公開,會議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當於閉會後的三日內公開。
前款規定的公開時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本條例規定的廠務公開事項,前兩款對其公開時限未作規定,單位章程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單位實行廠務公開,應當設立意見箱、監督電話和其他信息平台,接受職工投訴、舉報,徵求、了解職工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實行廠務公開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公有制企業,下列事項應當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並由職工代表大會進行審議:
(一)民主評議本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述職、述廉情況;
(二)集體契約履行情況;
(三)職工福利費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四)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單位對職工或者職工代表針對廠務公開重大事項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採納;需要整改的,應當制定整改措施,並將採納、整改情況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單位和各級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應當分別建立廠務公開檢查考核制度。
廠務公開檢查考核應當採取單位內部檢查考核,設區的市、縣(市、區)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隨機檢查考核,省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抽查考核的方式組織實施。
對廠務公開隨機檢查和抽查考核發現的問題,本單位應當制定整改措施予以整改;對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查證屬實的,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取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責任人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和榮譽稱號;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建立、不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
(二)不依法公開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公開的事項不提交的;
(四)對整改事項不採取措施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五)違法與職工代表解除勞動契約或者打擊報復職工代表的;
(六)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和在廠務公開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的;
(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嚴重妨礙廠務公開的行為,有關部門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督促處理建議書,有關部門自接到督促處理建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處理並作出答覆;逾期不處理又不答覆的,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應當建議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校務、院務、所務等事務公開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現就《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性工作。實行廠務公開對於保障和落實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促進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省對廠務公開工作一直高度重視。自1999年實行廠務公開制度以來,不斷推廣與深化這項工作,積累了很好的經驗和做法。截至目前,全省建立廠務公開制度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已達85%以上。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各種經濟關係、勞動關係日趨複雜和多元化,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需要解決,特別是有關職工民主權益缺乏合法有效保障的問題日漸突出,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實際的規範廠務公開的地方性法規,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顯得尤為迫切。同時,也很有必要把我省近年來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總結提升,用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促進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規範化、法制化。因此,制定我省廠務公開條例非常必要。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今年年初,省總工會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此後,省人大內司委與省總工會成立了條例制訂工作小組,就《條例草案(初稿)》廣泛徵求各級工會組織及公眾的意見。6月,委員會會同省總工會赴廠務公開工作開展較好的安徽、江西兩省學習立法經驗。7月上旬,委員會又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總工會組成調研組,分別到萊蕪、淄博2市開展立法調研,廣泛徵求了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對《條例草案(初稿)》的意見和建議。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初稿)》作了進一步修改。《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形成後,分別送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機構編制委員會、省經信委、教育廳、監察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審計廳、國資委、安監局、省工商聯等13個部門會簽。《條例(草案)》先後七易其稿,最終形成目前的稿子。9月5日,省人大內司委召開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及其說明。9月12日,經省人大常委會第十次主任會議研究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廠務公開概念的界定。《條例(草案)》將廠務界定為“對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企務、校務、院務、所務、局務等稱謂的統稱”,其外延包括工業、交通、建築、金融、財貿等各行各業各種類型和形式的公司、工廠在內的企業,涵蓋了所有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其內涵則是指本單位的重大決策、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事項和經營管理人員廉潔從業等情況。隨著改革的深化,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這項我國企業和職工民主實踐的重要創舉,不斷得到了豐富、發展和延伸,從1999年至今,中央和國家下發的各類檔案中,把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中廣泛開展的“校務公開”、“教務公開”、“所務公開”、“院務公開”、“醫務公開”等均統稱為廠務公開。因此,《條例(草案)》將廠務公開界定為“採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式,向職工公開重大決策、生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和經營管理人員廉潔從業的情況,並接受職工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二)關於廠務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設立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為開展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是我省多年來行之有效的做法。1999年以來,省委、省政府先後七次調整充實省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始終保持了省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規格不降、體制不變、工作力度不減的領導體制。市、縣兩級也都建立健全了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按照省委有關檔案的規定,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是議事、決策、協調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其職能是負責廠務公開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考核,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其行政管理職能主要由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成員中有執法權的部門來行使。因此,《條例(草案)》從實際出發,明確規定“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考核廠務公開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地方總工會,承擔日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監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財政、審計、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
(三)關於廠務公開的內容。《條例(草案)》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本構成、所有制形式、生產經營規模的不同,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公開內容分別作出了不同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的企業應當公開企業的重大決策事項、生產經營管理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事項、領導班子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本單位的重大決策事項;生產經營管理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事項、中層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補貼、兼職等情況以及年度業務招待費和出國出境費用支出等情況;對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要求公開單位的發展規劃、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同時,為了充分發揮法律的鼓勵引導作用,支持改制企業沿用國有企業以往的成功做法,《條例(草案)》創設了授權性條款,規定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應當公開內容的基礎上,還可以參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的內容實施公開。這一規定,符合我省實際,體現了山東特色。
(四)關於廠務公開的形式。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廠務公開是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民主管理制度的一種創新形式,其實質同職工代表大會一樣,也是為了實現職工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因此,《草案(條例)》第十一條除規定廠務公開採取職工代表大會這一基本形式外,還規定了可以採取“廠務公開欄、內部報刊以及廣播、電視、網路等信息傳播手段;廠務工作會、廠務聯席會、廠情發布會、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職工代表巡視和民主懇談會”等三個層次進行公開,進一步豐富了廠務公開的形式和載體。
(五)關於廠務公開的程式與步驟。《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至十六條對廠務公開工作的程式、步驟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特別對依照本條例實行廠務公開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的企業和事業單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規定“民主評議本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述職、述廉情況;集體契約履行情況;職工福利費的提取和使用情況;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並由職工代表大會進行審議”。
(六)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對廠務公開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七種情形、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分別設定了具體的責任追究條款。同時,為了使執法主體更好地履行督促有關部門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職責,《條例(草案)》還創設了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有權向有關部門發出“督促處理建議書”的特別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嚴重妨礙廠務公開的行為,有關部門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應當向有關部門發出督促處理建議書,有關部門自接到督促處理建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處理並作出答覆;逾期不處理又不答覆的,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應當建議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對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以上說明,請與《條例(草案)》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為了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用人單位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是有必要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條例草案印發十七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員徵求意見。2013年10月15日至19日,於建成副主任帶隊,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總工會組成調研組,赴淄博、菏澤、濱州、威海、棗莊和泰安六市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市總工會、市人社局、市國資委等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私營企業、人大代表及職工民眾的意見。10月28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聽取了專家意見。12月26日,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又赴濟南市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市人大、市總工會、市人社局、市國資委等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私營企業、人大代表的意見。此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研究修改。2014年2月2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內務司法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立法諮詢員提出,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事業單位將進行分類改革,不宜明確規定其公開事項,建議刪去條例草案第九條有關事業單位公開事項的規定。鑒於我省事業單位按照有關檔案規定,開展內部事務公開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為了將其逐步納入法制軌道,可以規定其參照本條例執行。因此,修改時縮小了適用範圍,刪去條例草案第二條中的“事業單位”,並刪去條例草案第九條,同時增加一條,即“事業單位的校務、院務、所務等事務公開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立法諮詢員和調研時有的市提出,條例草案第十條對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公開事項內容較多,有的難以做到,建議適當刪減。此外,執行工資指導線的情況,直接涉及職工的切身利益,建議在該條中予以補充。修改時採納了這些意見,刪去了該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七項中的“單位發展規劃”、“勞動契約訂立、履行和解除情況”、“工會經費的繳納和撥付情況”和第二款,同時增加了有關執行工資指導線情況這一事項,將該條修改為:“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事項:(一)訂立、履行集體契約和工資集體協定情況,執行工資指導線情況;(二)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四)職工培訓計畫,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及其處理結果;(五)評選先進和推薦勞動模範的條件、數量和結果;(六)工會與單位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經過協商同意公開的事項;(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三條有關廠務公開事項公開時限的規定,難以涵蓋所有公開事項,有的可能與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的相關規定不協調,建議作出修改。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在該條增加一款,即“本條例規定的廠務公開事項,前兩款對其公開時限未作規定,單位章程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按照其規定執行”,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三款。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相關報導
2014年4月10日上午,山東省總工會在濟南召開《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新聞發布會。山東省總工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劉贊傑就《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的立法背景、立法過程、主要內容和下一步學習宣傳貫徹工作的有關情況作了簡要介紹。
據了解,山東省自1999年推行廠務公開制度以來,全省已建工會的企事業單位實行廠務公開的達到18.7萬家,占87.5%。廠務公開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係,促進基層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工作實踐中,一些影響推進廠務公開制度建設的矛盾和問題也日益凸顯,亟需通過立法加以規範和解決,迫切需要上升到地方性法規層次予以固定並加以推行。
該《條例》以促進用人單位健康發展,維護廣大職工民眾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針對山東全省廠務公開工作中存在的普遍問題,突出重點,勇於突破,針對性、可操作性比較強,立法質量處在全國先進水平。具體體現在“四個明確,一個強化”:明確了《條例》的適用範圍為全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類型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的校務、院務、所務等事務公開活動參照執行;明確了廠務公開民主管理組織領導和工作機構;明確了公有制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廠務公開的內容;明確了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有權向有關部門發出“督促處理建議書”的特別規定;強化了依法推動廠務公開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將廠務公開制度與職代會制度融為一體、互為作用。
劉贊傑指出,《條例》已經出台,關鍵在於落實。省總工會將下發《關於做好〈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學習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把《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充分利用傳媒渠道,向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廣泛宣傳《條例》,形成濃厚的輿論氛圍。將編寫《條例》單行本和釋義,發放到全省廣大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區域舉辦《條例》骨幹培訓班,並組織開展宣講和普及教育培訓活動。2015年5月以後,省總工會將適時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專門視察。
《條例》的出台,標誌著山東省廠務公開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必將對推動全省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深化發展發揮更加積極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省總工會將認真履行省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職責,積極配合省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落實工作,努力推動全省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在新的起點上實現更高水平的發展。
相關新聞
3月28日上午閉會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廠務公開條例》,該條例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國企、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公有制企業的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其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務消費和兼職情況以及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等都得公開。
國企、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公有制企業應公開的事項包括:改制、併購、分立、合作、重組、租賃、承包、破產、拍賣方案,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職工提薪晉級、工資支付、福利分配、帶薪年休假執行情況;職工招用、專業技術人員聘用情況,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等。
我省還明確要求,國企、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公有制企業應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民主評議單位高層管理人員情況,人事、審計、財務等重要崗位人員聘用和任用情況,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務消費和兼職情況以及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並且,還要公開業務招待費的使用情況。
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公開事項方面,我省提出,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公開的事項包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訂立、履行集體契約和工資集體協定情況,執行工資指導線情況;職工培訓計畫,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及其處理結果等。
據了解,廠務公開除了採取職工代表大會基本形式外,還可以採取下列形式:廠務公開欄、內部報刊及廣播、電視、網路等信息傳播手段;廠務工作會、廠務聯席會、廠情發布會、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職工代表巡視和民主懇談會。單位實行廠務公開,應設立意見箱、監督電話和其他信息平台,接受職工投訴、舉報,徵求、了解職工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廠務公開的時限,將依照下列規定執行:階段性與年度性、專項性與綜合性公開的事項定期公開;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依法應公開的其他重大事項辦理過程與結果隨時公開;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臨時職工代表大會公開的事項,應將會議的議程和相關事項於召開會議7日前向職工公開,會議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於閉會後的3日內公開。
另外,我省還規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如果違反上述條例規定不建立、不實行廠務公開制度,不依法公開或者弄虛作假,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和在廠務公開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將根據情節輕重,由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機構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取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責任人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和榮譽稱號;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