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廠務公開條例

《河北省廠務公開條例》是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1年9月2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廠務公開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301
【發布文號】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53號
【發布日期】2001-09-27
【生效日期】2001-09-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3號)
《河北省廠務公開條例》已經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1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27日
河北省廠務公開條例
(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民主制度建設,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穩定協調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勞動法工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廠務公開是指企業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式,將有關重大事項向職工公開,實施職工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制度。
第四條廠務公開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及時準確和有利於改革發展穩定、保護商業秘密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經濟貿易、勞動和社會保障、鄉鎮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其職責,分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廠務公開工作負有指導、監督、檢查、考核的職責。
各級地方工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廠務公開的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工作。
第六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廠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企業有關部門負責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企業工會負責組織職工對廠務公開實施民主監督。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對舉報有功者,應當表彰或獎勵。
第八條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應當公開下列內容:
(一)企業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經營狀況和規章制度;
(二)企業改革、改制方案及企業的重大決策情況;
(三)可以公開的企業重要基建項目、重大技術改造、工程投資、招標、技術引進、產品開發情況;
(四)大宗物資採購、處理和大額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企業用工、裁員,職工晉級,工資、獎金分配事項和職工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及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情況;
(六)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情況;
(七)集體契約及工資集體協定的簽訂、修訂、續訂、履行情況;
(八)高、中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待遇和民主評議情況;
(九)企業業務招待費的提取及年度使用情況;
(十)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認為應當公開的事項。
第九條除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外,其他類型的企業應當公開下列內容:
(一)企業制訂的規章制度;
(二)辭退和處分職工的情況及理由;
(三)職工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情況;
(五)集體契約及工資集體協定的簽訂、修訂、續訂、履行情況;
(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其它事項;
(七)企業經營者和工會經過協商同意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實行公開是廠務公開的基本形式。
企業應當在醒目處設立固定的廠務公開欄,還可以通過廠情發布會、座談會等其他形式進行廠務公開。
第十一條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進行廠務公開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依據本條例規定,公布應當公開的內容;
(二)企業工會組織職工對公開內容進行民主評議,評議的重點是真實性、合法性;
(三)企業應當根據職工的評議意見,制訂整改措施,並對職工提出的重要問題給予答覆或說明;
(四)企業工會組織職工對整改措施的實施進行民主監督。
第十二條屬於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應當每半年公開一次,其他事項應及時公開,或根據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要求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不改正的,依法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實行廠務公開的;
(二)不按規定內容公開的;
(三)搞虛假公開的;
(四)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公開的事項而不提交的;
(五)對職工的合理意見不答覆的;
(六)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的;
(七)打擊報復在廠務公開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的;
(八)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
第十四條企業公開的事項有違反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廠務公開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工作中敷衍塞責、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本級人民政府對部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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