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非公有制企業工會條例

2005年2月28日石家莊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非公有制企業工會條例
  • 頒布時間:2005年0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5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
經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
2005年9月27日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組織,發揮工會在非公有制企業中的作用,維護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公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代表會員和全體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企業工會、聯合工會和工會聯合會是工會的基層組織,接受上級工會的領導。
第四條 企業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組建和參加工會,開展工會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等為由,以解除勞動契約、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手段,阻撓和限制職工組建和參加工會。企業及職工組建的其它任何團體,不得以工會的名義行使職權、開展活動。
第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和幫助職工組建工會,支持工會依法履行職責,開展活動。企業工會應當支持和協助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協調勞動關係,共謀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政府有關部門,與同級地方總工會,就實施本條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總工會對貫徹實施本條例成績顯著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負責人和企業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企業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企業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小組,就近加入其他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行業性質或地理位置相近的兩個以上的企業工會,可以建立工會聯合會。
企業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工會可以設立女職工委員;十人以上的,工會可以成立女職工委員會。
第九條 企業工會、聯合工會、工會聯合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工會委員會成員和組織員經民主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主席、副主席人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憲法,熱愛工會工作,勇於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有相應的文化程度、政策水平、法律法規知識;
(三)能夠密切聯繫民眾,熱心為會員和職工服務,作風民主,責任心強。
第十一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成員人選。
企業的勞動、工資、人事負責人一般不兼任工會主席、副主席。
第十二條 企業職工在二百人以上的工會,配備專職工會主席。專職工會工作人員的配備,由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人數一般不低於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三。女職工在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工會,應當配備工會專職女職工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企業職工組建工會的,應經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總工會或鄉鎮、街道工會同意,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成立工會籌備組,制訂方案,發展會員,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
企業職工中已有具有工會會籍三人以上的,可以直接依法組建工會組織。
第十四條 建立工會的企業,每月向工會撥繳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二的工會經費。
第十五條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到企業指導、幫助籌建工會。所派人員工會會員關係轉移到企業的,經民主選舉可以擔任企業工會主席。所派人員工資待遇及相關費用,由派出工會支付。
第十六條 商城、集貿市場內職工人數較少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由上級工會根據規模和人員情況指導、幫助職工依法組建一個或若干個基層工會委員會,可以與開辦商城、集貿市場的企業工會共同作為成員工會建立工會聯合會。工會聯合會主席在開辦商城、集貿市場的企業工會主席和其他工會聯合會成員工會主要負責人中選舉產生。
工業(科技)園區內的企業,由上級工會根據實際情況指導、幫助職工依法組建聯合工會委員會或工會聯合會。
第十七條 鄉鎮、村內企業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以村為單位組建聯合工會委員會,以鄉鎮為單位組建一個或若干個工會聯合會。工會主席、副主席人選可以由鄉鎮工會推薦,經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企業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續訂、變更勞動契約,可以幫助職工辦理勞動契約鑑證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三人以上職工協商代表,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等事項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議定集體契約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企業工會主席代表職工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集體契約。
第二十條 鄉鎮、街道工會和工會聯合會等區域性或行業性工會代表企業職工與企業簽訂或參與簽訂集體契約,可以單獨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代表企業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也可以牽頭,吸收企業工會參加,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再由企業工會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也可以受企業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委託,派員和企業職工代表共同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
第二十一條 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受職工委託,上級工會可以派員依照法定程式組織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並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契約。
第二十二條 企業工會應當督促企業依法為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廠務公開制度、職工議事會、職工與企業對話會等形式,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採用職工議事會或職工與企業對話會形式的,會議議題可以由工會提出,也可以由企業提出,交全體職工或職工協商代表討論議定。工會提出的,由工會通知企業;企業提出的,由企業通知工會。會議由工會主持,全體職工或職工協商代表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企業其他負責人參加會議。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具體事項,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製作書面協定。
第二十四條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契約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契約,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交涉,要求企業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剋扣職工工資、獎金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五條企業工會發現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在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撤離危險現場的緊急建議,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企業工會有權參加企業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問題的調查和處理,並提出處理意見,有關部門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覆。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確需延長工作時間和占用休息休假日的,應當徵得相關職工的同意。隨意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和占用休息休假日的,工會應當予以交涉,職工有權拒絕。
第二十七條 企業工會發現企業拖欠職工社會保險費,扣留職工合法證件以及對職工搜身、體罰、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
企業工會發現企業對職工工傷隱瞞不報,應當監督和督促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監督督促無效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
第二十八條 企業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先進企業文化和職業道德教育,引導職工自覺遵守企業依法建立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契約,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進行安全生產和職業技能培訓,開展民眾性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活動,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能力。
第三十條 企業工會應當關心職工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豐富職工文化生活,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食堂、澡堂和娛樂活動場所。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和相關設施,提供舉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場所和經費。
第三十二條 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任職期間,依法履行職責,企業不得擅自解除其勞動契約、隨意調動工作。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協商代表任期與集體契約期限相同,在任期內,無合法理由,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契約。
第三十四條 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受到侵犯時,企業工會應當依法維護職工勞動權益;職工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可以為職工提供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代理仲裁訴訟等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會有權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一)以非正式就業或者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等理由,限制職工組建和參加工會的;
(二)以拒絕簽訂勞動契約,提高雇用標準,降低工資待遇,解除勞動契約等手段阻撓職工組建和參加工會的;
(三)剝奪會員和職工參加工會活動權利的;
(四)阻撓上級工會派員幫助、指導職工組建工會的;
(五)阻撓、拒絕工會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契約,阻撓、拒絕與工會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的;
(六)妨礙和阻撓工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調查處理權的;
(七)侵犯工會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企業工會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本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損害職工或者工會合法權益的,由本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
第三十七條 企業工會與職工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本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行政主管部門拒絕履行或者企業工會與職工認為有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企業工會與職工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非公有制企業以外的非公有制的教育、文化、醫療、科研、中介機構等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參照實施本條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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