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和業務範圍
為市統計局提供綜合統計核算、統計數據資料管理、統計數據處理技術支持等服務,為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全市統計資料查詢、統計數據信息諮詢服務。貫徹執行統計工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統計局制定的統計調查方法制度。承擔全市綜合性統計資料匯總、整理、編印、管理的輔助工作。承擔統計信息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輔助工作,提供全市統計資料查詢、統計數據信息諮詢服務工作。承擔全市國民經濟運行監測預警分析,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心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承擔國民經濟統一核算的輔助工作。承擔全市統計信息資料庫、網路系統、統計網站運行維護和統計數據處理工作,為縣(市、區)統計信息化建設提供技術支持。承擔市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其他信息
經費來源:財政撥款
開辦資金:20.25萬元人民幣
舉辦單位:聊城市統計局
事業單位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單位行為,確保實現公益目標,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類型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第四條 本單位住所是:聊城市東昌府區東昌西路24號。
第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撥款。
第六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20.25萬元。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聊城市統計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是:聊城市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為市統計局提供綜合統計核算、統計數據資料管理、統計數據處理技術支持等服務,為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全市統計資料查詢、統計數據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包括:貫徹執行統計工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統計局制定的統計調查方法制度。承擔全市綜合性統計資料匯總、整理、編印、管理的輔助工作。承擔統計信息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輔助工作,提供全市統計資料查詢、統計數據信息諮詢服務工作。承擔全市國民經濟運行監測預警分析,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心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承擔國民經濟統一核算的輔助工作。承擔全市統計信息資料庫、網路系統、統計網站運行維護和統計數據處理工作,為縣(市、區)統計信息化建設提供技術支持。承擔市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黨的領導
第十一條 本單位黨組織名稱:中共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支部委員會。
第十二條 中共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支部委員會要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本單位改革發展重大問題,支持行政主要領導人依法依規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要全面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推動本單位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十三條 中共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支部委員會擔負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和組織、宣傳、凝聚、服務民眾的職責,健全本單位黨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本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的工作的原則,設定辦事機構,配備必要的黨務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黨建工作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保障黨組織工作和活動正常開展。
第四章 舉辦單位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的權利:
(一)明確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二)決定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落實黨中央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重大改革事項、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大額資產處置、預算安排等重大問題;
(三)審核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四)審核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法人年度報告公示內容;
(五)審核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進行法人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及公開情況;
(六)監督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按照章程依法依規開展活動情況;
(七)考核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工作運行情況;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舉辦單位的義務:
(一)保障、支持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在業務範圍內,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二)為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發展提供必要的人員、場所、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按照有關許可權與程式,參與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的管理活動;
(四)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主任辦公會按程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單位章程;
(二)制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為組織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產生方式為組織任命。
主要行政負責人經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登記後,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本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其主要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按照事業單位職權範圍和規定程式認真履行職責,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加強對單位的財務管理;
(五)超越本單位職權範圍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承擔相應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根據中共聊城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聊城市統計局所屬處級事業單位機構職能編制規定的通知》(聊編〔2021〕60號)檔案規定,本單位設定綜合科、信息服務科、數據管理科等3個內設機構。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一)綜合科:承擔中心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管理服務,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信息、檔案、信訪、應急、值班等工作。承擔匯總、整理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關統計數據,對統計數據的使用和提供開展輔助工作,為黨委政府和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諮詢服務。承擔統計分析研究工作,對全市國民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監測預警、分析研判,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關切,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承擔匯總、整理、編印和發放《統計月報》等月度統計資料。承擔統計數據發布、統計新聞宣傳的輔助工作。承擔縣級季度、年度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派生產業增加值核算的輔助工作。承擔組織實施市級投入產出調查、資產負債核算、編制資產負債表的輔助工作。配合做好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相關工作。承擔全市統計制度方法改革研究、改革創新試點輔助工作。
(二)信息服務科:承擔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受理、轉辦及統一答覆工作。承擔市統計局入口網站、區域網路主站、電子政務區域網路管理與維護,信息編輯、報送與發布,共享平台數據載入。承擔實施統計開放日工作。承擔匯總、整理、編印和發放《統計手冊》、《統計年鑑》等綜合性年度統計資料。承擔統計數據歸檔及電子化工作。承擔全市統計資料查閱服務和統計信息相關諮詢服務工作。承擔統計輿情監測、編報,承擔網路輿情信息報送工作。承擔全市城市基本情況統計調查、新舊動能轉換監測、區域群圈帶統計數據的收集整理交流工作。承擔統計科學研究工作。
(三)數據管理科:承擔全市統計信息化及網路發展工作。承擔普查、重大調查、專業統計的數據處理及程式培訓工作。承擔計算機軟硬體設備日常維護。承擔統計系統業務人員計算機及相關知識的培訓。承擔全市統計視頻會議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承擔全市統計信息資料庫、統計信息網路系統、統計入口網站的運行維護和技術支持。承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大數據相關工作,為縣(市、區)統計信息化建設提供技術支持。
第六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後,變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人事管理嚴格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崗位,崗位管理和人員聘用的原則是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按照《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魯人社發〔2017〕45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單位人員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事項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魯政辦發〔2010〕73號)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依法設立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章程以及開展業務活動所要求的資質等。
(二)依法變更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等。
(三)年度報告的信息:開展業務活動情況、資產損益情況、變更登記的執行情況、績效和受獎懲情況、涉及訴訟情況、社會投訴情況、其他需要公開的情況等。
(四)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等重大信息。
第八章 終止程式和剩餘資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合併、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出現終止情形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時進行清算。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出現終止情形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時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訂,由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主任辦公會按程式審議通過,經舉辦單位核准後,報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2021年4月19日經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主任辦公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牴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聊城市統計數據信息服務中心主任辦公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