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計畫生育管理是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特有的社會、經濟、人口規律,採取相應的計畫生育政策與措施,有計畫地調節與控制少數民族人口再生產的過程,使民族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促進民族地區的繁榮與穩定的一項協調控制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少數民族計畫生育管理
- 定義: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特有的社會、經濟、人口規律,採取相應的計畫生育政策與措施,有計畫地調節與控制少數民族人口再生產的過程
少數民族計畫生育管理是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特有的社會、經濟、人口規律,採取相應的計畫生育政策與措施,有計畫地調節與控制少數民族人口再生產的過程,使民族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促進民族地區的繁榮與穩定的一項協調控制工作。
少數民族計畫生育管理是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特有的社會、經濟、人口規律,採取相應的計畫生育政策與措施,有計畫地調節與控制少數民族人口再生產的過程,使民族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促進民族地區的繁榮與穩定的一項協調控制工作...
西藏自治區計畫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試行)(藏計育字[1992] 第06號),1992年西藏自治區發布的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實行計畫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畫生育工作和與計畫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統計、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
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8年4月3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實行計畫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發展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四)夫妻雙方均屬城鎮居民,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經依法設立的計畫生育技術鑑定組織確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五)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六)再婚夫妻,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七)...
蒙古族和區內其他少數民族,根據本民族的人口狀況,適當調節生育數量。第四條 實行計畫生育,是夫妻雙方的義務,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實行計畫生育,要加強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同時依法採取必要的行政、經濟、法律措施。積極推廣計畫生育養老保險和獨生子女平安保險。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條例,制定本行政區...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一、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一)第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三)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四)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鑑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二、夫妻雙方為農村村民...
8、經自治區計畫生育委員會嚴格審查、批准的其他特殊情況。第四條 提倡農民一對夫婦生一個孩子,最多生兩個。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涇源、彭陽、鹽池、同心八縣少數民族農民,一對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最多生三個。夫婦一方為幹部、職工、城鎮居民,一方為農民(包括少數民族農民),提倡生一個孩子,最多生兩...
一方是非農業人口,一方是農牧業人口的,執行女方戶口所在地的生育規定。一方是少數民族,一方是漢族的,可按有關少數民族的生育規定執行。第三章 優生優育和節育措施 第十二條 各醫療單位、婦幼保健單位和計畫生育宣傳技術指導單位,應開展優生優育諮詢門診,為育齡夫妻提供計畫生育技術指導和服務。婚前應進行健康檢查...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屬農村村民,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四)夫妻雙方均為城鎮居民,第一個子女為殘疾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五)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六)再婚...
第十三條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聚居在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計畫生育的具體要求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第十四條嚴禁計畫外生育。第十五條實行全省統一的生育證管理制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計畫指標制定本行政區的人口計畫。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五)婚後不育,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鑑定並確診為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要求生育的;(六)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雙方均是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第十五條 夫妻中女方屬農村居民,除適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
個體勞動者協會和其他社會團體應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計畫生育工作。第八條 逐步推行獨生子女安全保險和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節制生育 第九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漢族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少數民族男二十三周歲以上、女二十一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在晚婚...
第十三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聚居在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計畫生育的具體要求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第十四條 嚴禁計畫外生育。第十五條 實行全省統一的生育證管理制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計畫指標制定本行政區的人口計畫。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
以下情況能生“二胎”(各地規定可能略有出入,須參考本地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1、夫妻雙方都為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2、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3、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
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是城鎮居民或者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個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少數民族的;(二)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三)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計畫生育機構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三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少數民族男二十三周歲以上、女二十一周歲以上)結婚的為晚婚。...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納入現家庭子女數合併計算。第十九條 涉境外人員的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 夫妻雙方是兩個民族的,可以自主選擇適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規定。第二十一條 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計畫生育服務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經費,重點扶持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人口與計畫生育專項資金。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計畫生育條例》和 1990年 9月 10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少數民族計畫生育的規定》同時廢止。修改決定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屬農村村民,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四)夫妻雙方均為城鎮居民,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經依法設立的計畫生育技術鑑定組織確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五)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
第十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聚居在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可按人口計畫及間隔期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規定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第十一條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間隔期應當在四周年以上。原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
符合本補充規定再生育孩子的,其間隔時間,少數民族應為三年,漢族應為四年。第十一條 本補充規定第六至第十條規定的生育數,均包括依法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前的子女。第十二條 符合本補充規定第六至第十條的規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雙方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列入生育計畫,由自治縣計畫生育委員會審查同意後發...
農村居民自願將戶籍遷為城鎮居民的,除遷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且已懷孕的已婚育齡婦女可以生育外,從戶籍遷入之日起,均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第二十二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少數民族夫妻...
第十八條 蒙古族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蒙古族公民,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兩個子女均為女孩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提倡優生,適當少生。全國總人口在一千萬以下的其他少數民族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
制定符合國情、體現分類指導的計畫生育政策,是實行國家指導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現行的計畫生育政策的主要內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農村中確有困難的夫婦間隔幾年以後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具體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區或所在省決定。計畫生育政策在城鄉之間、...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畫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具體辦法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