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借款費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
本。
借款費用包括借款
利息、折價或者
溢價的攤銷、輔助費用以及因
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21 號――租賃》。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
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
資產成本;其他
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
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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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借款費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開始資本化:
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
現金、轉移非
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
式發生的支出;
(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
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第六條 在資本化期間內,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包括折價或溢
的,應當以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減去將尚未動用的借
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
入的款項。
的,企業應當根據累計
資產支出超過專門借款部分的資產支出加權平
資本化期間,是指從借款費用開始資本化時點到停止資本化時點
的期間,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的期間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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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在資本化期間內,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資本化
金額,不
第九條 在資本化期間內,外幣專門借款
本金及利息的
匯兌差
第十條 專門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在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
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前發生的,應當在
可銷售狀態之後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
入當期損益。
一般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
用,計入當期損益。
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 個月的,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
本化。在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直至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重新開始。如果中斷是所購建或者生產
序,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進行。
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應當停止資本化。在符合資本化條件
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後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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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可從下列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同規定或者生產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契約
或者生產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或者銷售。
在試生產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或者試運行結果表
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轉或者營業時,應當認為該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
用或者可銷售狀態。
別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繼續建造過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對外銷
售,且為使該部分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
者生產活動實質上已經完成的,應當停止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借款費
用的資本化。
購建或者生產的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但必須等到整體完工後
才可使用或者可對外銷售的,應當在該資產整體完工時停止借款費用
的資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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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披露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借款費用有關的下列信息:
(二)當期用於計算確定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
資本化率。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
第一章 總則
——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
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
第三條 衍生工具,是指本準則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徵的金融工
具或其他契約:
(一)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
匯率、價
格指數、費率指數、
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數的變動而變
動,變數為非金融變數的,該變數與契約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係;
(二)不要求初始
淨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
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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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清償預計負債獲得補償的權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
(五)企業合併中合併方的或有對價契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
第20 號——企業合併》。
賃》。
產轉移》。
(八)套期保值,適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24 號——套期保值》。
——原保險契約》。
——再保險契約》。
金融工具列報》
第五條 本準則不涉及企業作出的不可撤銷
授信承諾(即貸款承
(一)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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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項》。
第六條 本準則不涉及按照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
訂,併到期履約買入或賣出非
金融項目的契約。但是,能夠以
現金或
其他金融工具
淨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
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
融項目的契約,適用本準則。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
金融資產,包括
交易性
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第八條 金融負債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兩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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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
金融負債;
第九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
(一)取得該
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
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三)屬於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
套期工具的衍生工
具、屬於財務擔保契約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
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
權益工具投資掛鈎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
第十條 除本準則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只有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的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
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
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
情況。
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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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
權益工具投
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
金融資產。
活躍市場,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市場:
(一)市場內交易的對象具有同質性;
(二)可隨時找到自願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三)市場價格信息是公開的。
(一)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
的,應當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
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二)發生
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
出售該
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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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
(四)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
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
況。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未來信用損失。
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
率時予以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未來
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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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預計時,應當採用該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整個契約期內的契約
現金流量。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
(一)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為該
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
(二)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
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
金融資產投資持
有至到期的情況。
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應當將該類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
供出售
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
(一)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
到期前三個月內),
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
響。
(二)根據契約約定的定期償付或
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
所有初始本金後,將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三)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
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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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範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
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
出售。
第十七條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
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
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四)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
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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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款和應收款項。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
金融資產。
第十九條 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
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後,
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
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
產或金融負債。
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
商品價格、
匯率、
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
類似變數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契約構成混合
第二十一條 企業可以將混合工具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
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二)類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顯不應當從相關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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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中分拆。
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且同時滿足
的衍生工具處理:
(一)與主契約在經濟特徵及風險方面不存在緊密關係;
定義。
無法在取得時或後續的資產負債表日對其進行單獨計量的,應當
將混合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
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主契約是金融工具的,應當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處理;主契約是非金
融工具的,應當按照其他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金融工具確認
第二十四條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契約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
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十五條
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一)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契約權利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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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確認,是指將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
表內予以轉銷。
第二十六條 金融負債的現時義務全部或部分已經解除的,才能
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
企業將用於償付金融負債的資產轉入某個機構或設立信託,償付
債務的現時義務仍存在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也不能終止
確認轉出的資產。
第二十七條 企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協定,以承擔新
金融負債方式替換現存金融負債,且新金融負債與現存金融負債的合
同條款實質上不同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並同時確認新金
融負債。
企業對現存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的契約條款作出實質性修改的,
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同時將修改條款後的金融負
債確認為一項新金融負債。
第二十八條 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終止
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
對價(包括轉出的非
現金資產或承擔的
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九條 企業
回購金融負債一部分的,應當在回購日按照繼
續確認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將該金融負債整體的賬
面價值進行分配。分配給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
對價(包
括轉出的非
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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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第五章 金融工具計量
第三十條 企業初始確認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
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
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
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
金額。
第三十一條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
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
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諮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
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
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
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對
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
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
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但是,下列情
況除外:
法,按攤余成本計量。
(二)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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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採用
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對金融負債
進行後續計量。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
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結清金融負債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
用。
(二)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
工具掛鈎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負債,應當按照成
本計量。
(三)不屬於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
融負債的財務擔保契約,或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
當期損益並將以低於市場利率貸款的
貸款承諾,應當在初始確認後按
照下列兩項金額之中的較高者進行後續計量:
原則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後的餘額。
第三十四條 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
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
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不屬於第十六條所指的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餘部分不再適合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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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
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餘部
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
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
售
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對按照本準則規定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以前公
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企業應當在其公允價值
能夠可靠計量時改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
差額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或公允價值不再能夠
可靠計量,或持有期限已超過本準則第十六條所指“兩個完整的會計
年度”,使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再適合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時,企業
可以將該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改按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該成本或攤
余成本為重分類日該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與
列規定處理:
(一)該金融資產有固定到期日的,應當在該
金融資產的剩餘期
與到期日
金額之間的差額,也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採用
減值的,原直接計入
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
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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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
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
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
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
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
者權益,在該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
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
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
與套期保值有關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
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24 號——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條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終止確
認、發生減值或攤銷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
該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相關的利得或損失的
第六章 金融資產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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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
動計入當期損益的
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
客觀證據表明該
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第四十一條 表明
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金融資產
初始確認後實際發生的、對該
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
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
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一)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二)債務人違反了契約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髮生違約或逾
期等;
(三)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
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四)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五)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
繼續交易;
(六)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
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
金融資產自
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
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
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七)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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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第四十二條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
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
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
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
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確定,並考慮相關
擔保物的價值(取得和出售該擔保物發生的費用應
現金流量現值時可採用契約規定的現行實際利率作為
折現率。
短期應收款項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與其現值相差很小的,在確定
相關減值損失時,可不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進行
折現。
第四十三條 對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
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
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
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
括在具有類似
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
進行減值測試。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
金融資產,不應包括在具有類
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第四十四條 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
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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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客觀證據表明該
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
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
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後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
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
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第四十五條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
量的
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鈎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
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
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
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
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
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
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售
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
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後的餘額。
第四十七條 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
債務工具,在隨後
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
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損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
的
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鈎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
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第四十九條
金融資產發生減值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確定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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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允價值確定
第五十條 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
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
金額。在公平交易中,交易雙方應
當是持續經營企業,不打算或不需要進行清算、重大縮減經營規模,
或在不利條件下仍進行交易。
第五十一條 存在活躍市場的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活躍市場中
的報價應當用於確定其公允價值。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是指易於定期從
交易所、
經紀商、行業協會、定價服務機構等獲得的價格,且代表了
在公平交易中實際發生的市場交易的價格。
(一)在活躍市場上,企業已持有的金融資產或擬承擔的金融負
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出價;企業擬購入的金融資產或已承擔的金融
負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要價。
(二)企業持有可抵銷市場風險的資產和負債時,可採用市場中
間價確定可抵銷市場風險頭寸的公允價值;同時,用出價或要價作為
(三)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沒有現行出價或要價,但最近交易日
後
經濟環境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應當採用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時,企業應當參考類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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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現行價格或利率,調整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以
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企業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不是公允價值的,應
當對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作出適當調整,以確定該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
債的公允價值。
具的數量與單位市場報價共同確定。
(五)活期存款的公允價值,應當不低於存款人可支取時應付的
金額;
通知存款的公允價值,應當不低於存款人要求支取時應付金額
第五十二條 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企業應當採用估值技
術確定其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應當反映估值日在公
平交易中可能採用的交易價格。估值技術包括參考熟悉情況並自願交
易的各方最近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參照實質上相同的其他
企業應當選擇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
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
(一)採用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時,應當儘可能使
用市場參與者在
金融工具定價時考慮的所有市場參數,包括無風險利
率、信用風險、
外匯匯率、商品價格、股價或股價指數、金融工具價
儘可能不使用與企業特定相關的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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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應當定期使用沒有經過修正或重新組合的金融工具公
開交易價格校正所採用的估值技術,並測試該估值技術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價格應當作為其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的
最好證據,但有客觀證據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開交易價格更公允,或
採用僅考慮公開市場參數的
估值技術確定的結果更公允的,不應當采
用交易價格作為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而應當採用更公允的交易價
格或估值結果確定公允價值。
第五十三條 初始取得或源生的
金融資產或承擔的金融負債,應
當以市場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其公允價值的基礎。
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取得日或發行日的市場情況和當
模式、標價幣種、信用風險、
擔保和利率基礎等)的當前市場利率確
定。
值。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相應的信用風險貼水在
債務工具發行後發生
改變的,應當參考類似
債務工具的當前價格或利率,並考慮金融工具
第五十四條 企業採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確定金融工具公允
價值的,應當使用契約條款和特徵在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
信用質量、契約規定採用固定利率計息的剩餘期間、支付
本金的剩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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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以及支付時採用的貨幣等。
沒有標明利率的短期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的現值與實際交易價
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實際交易價格計量。
權益工具掛鈎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滿足下列條
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一)該金融工具公允價值合理
估計數的變動區間很小。
第五十六條 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的下列資產:
(一)現金;
(三)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
金融資產的契約權利;
(四)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的契約權利;
的契約權利,企業根據該契約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
權益工具;
(六)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
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
契約權利,但企業以固定
金額的現金或其他
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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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
權益工具的契約。
第五十七條 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的下列負債:
(一)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契約義務;
(二)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的契約義務;
的契約義務,企業根據該契約將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
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
結算的衍生工具的
契約義務,但企業以固定
金額的現金或其他
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
自身
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契約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
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契約。
第五十八條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
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