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是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保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規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4年7月,《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7月
- 發布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7月,《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保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規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其他專利糾紛,適用本辦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中遇到疑難問題的,可以請求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專業指導。
第三條 【辦案原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其他專利糾紛,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調解協定。
第四條 【辦案人員資質】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行政裁決工作隊伍建設,嚴格行政裁決辦案人員資格管理, 落實行政裁決責任制,規範開展專利行政裁決。
辦案人員應當持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辦案資質證件。辦案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嚴肅著裝。
第五條 【迴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派的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涉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涉案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係的;
(三)是涉案專利申請的代理師或審查員的;
(四)與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應當說明理由,最遲在案件開始口頭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口頭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口頭審理終結前提出。辦案人員的迴避,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負責人決定。迴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迴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參與案件的工作,但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前述規定適用於技術調查官、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輔助人員。
第六條 【地域管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請求人住所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其他專利糾紛調解案件由被請求人住所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涉及信息網路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請求人住所地。請求人通過網路購買被控侵權產品,僅以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管轄依據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七條 【級別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處理轄區內涉外、涉港澳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涉及兩個以上地級行政區的有重大影響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案件。
地級市、自治州、盟、地區和直轄市的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轄區內發生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案件。
依據地方性法規授權,縣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轄區內發生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案件。
第八條 【指定管轄和委託辦案】對於管轄權有異議的案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逐級報請共同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將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的專利糾紛案件提級處理,也可以指定有管轄權的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專利糾紛案件。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委託依法成立並具有管理智慧財產權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體承辦轄區內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
第九條 【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受理或者立案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管轄權異議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異議成立的,作出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決定;異議不成立的,作出駁回管轄權異議的決定。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專利糾紛案件不屬於該部門管轄的,不予立案。若立案後發現不屬於管轄範圍的,應作撤案處理。同時,應當將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移送前告知請求人。
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管轄權異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 【送達方式】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通過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或者其他方式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
經受送達人同意,也可以採用手機簡訊、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信賬號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
第十一條 【信息化建設】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和相關數據管理,加強數據融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行政裁決
第一節 辦案程式
第十二條 【受理條件】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應當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於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和管轄範圍;
(五)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且雙方沒有約定其他糾紛解決方式。
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第十三條 【提交材料】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及下列證明材料:
(一)請求人主體資格證明,即自然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法人、非法人組織應當提交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專利權有效的證明,即當年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要求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請求人應當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及有關證據。
第十四條 【請求書內容】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的,應當提供代理人的姓名、聯繫方式和代理機構或所在單位的名稱、地址;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三)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
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屬檔案的形式提交。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材料補正】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辦案人員應當及時向請求人釋明,並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請求人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材料在指定期限內經補正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立案。
第十六條 【委託代理人】在侵權糾紛處理中,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兩人作為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的,當事人應當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交由委託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代理許可權。
代理人行使承認、放棄、變更請求以及進行和解等涉及當事人重大權益的代理許可權,應當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第十七條 【境外身份證明】請求人是我國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台灣地區居民的,辦案人員應當要求其提交相關身份證件,並按要求履行相關公證手續,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其委託代理人的,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履行相關證明手續。我國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台灣地區居民,其在中國大陸持有的合法居民居住身份證件可以作為有效身份證明。
請求人是外國人的,辦案人員應當要求其提交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的有效身份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其委託代理人的,提交的域外形成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備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對證明手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境內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在辦案人員見證下簽署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構公證的,應予認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其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作為有效身份證明。
請求已經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提供相關資料,期滿無正當理由仍未提供的,可以依法撤銷案件。
第十八條 【立案審查】請求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單數辦案人員組成合議組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立案,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案情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合併審理】 涉及同一專利權人的多個專利權,或者同一專利權涉及多名被請求人時,請求人分別填寫請求書,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分別立案。
請求人與被請求人相同、被控侵權產品相同或者涉及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合併審理。
第二十條 【確認不侵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行政裁決處理請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自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行政裁決處理請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被警告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是否侵權進行裁決。
第二十一條 【送達和答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屬檔案的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並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交答辯書副本。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被請求人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合議組決定。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請求人。
第二十二條 【共同侵權】 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專利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於前款規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予支持。
明知有關產品、方法被授予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積極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誘導者的行為屬於前款規定的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依職權追加】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加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作為案件的當事人:(一)涉案專利權有兩個及以上權利所有人的,應當以全體共有權人作為共同請求人,部分共有權人明確表示放棄有關實體權利的除外;(二)被請求人為個體工商戶且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應當以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被請求人;(三)被請求人為個人合夥的,應當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被請求人;(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依申請追加】案件處理過程中,請求人提出申請追加被請求人的,如果符合受理條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裁定追加並通知其他當事人。
對於被請求人或其利害關係人提出追加其他當事人為被請求人的,應當告知請求人。請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追加。請求人不同意的,但案件處理結果同該當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通知其可以參加案件審理,該當事人申請參加的,應當追加其為第三人,該第三人有當事人的相關權利義務。追加被請求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應當在口頭審理前提出,否則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合議組】合議組應當對案件認定的事實、證據、法律責任、適用法律、處理結果進行全面合議。
合議組合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應當製作筆錄,由合議組成員簽字。合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
第二十六條 【技術調查官】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處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相關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舉證期限】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向當事人指定不少於十五日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批准。該舉證期限自當事人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條 【技術鑑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就專門技術問題進行鑑定的,合議組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約定鑑定費用承擔方式;對合議組認為不需要鑑定或鑑定費用協商不成的,不進行鑑定;僅對確定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合議組指定鑑定人。
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合議組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合議組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參加口頭審理的,鑑定人應當參加口頭審理。經合議組通知,鑑定人拒不參加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九條 【口審通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三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三十條 【口頭審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將口頭審理的參加人和審理要點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辦案人員和參加人簽字或者蓋章。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口頭審理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合議組可以綜合考慮當事人意願、案件情況、技術條件等因素開展線上口頭審理。線上口頭審理的具體要求和程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中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申請或依職權中止案件處理:
(一)涉案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被申請宣告無效並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處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六)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七)向上級部門請示,屬於法律適用問題等確需等待批覆後繼續審理的;
(八)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需要中止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不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不中止案件處理:
(一)涉案發明專利權在案件處理期間被申請宣告無效的;
(二)請求人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三)被請求人撤回無效宣告請求後案件恢復處理,其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請求中止的;
(四)無效宣告程式已對涉案專利作出維持有效決定的;
(五)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無需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侵權判斷
第三十三條 【保護範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三十四條 【全面覆蓋原則】如果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在與外觀設計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採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觀設計的,應當認定被控侵權外觀設計落入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
第三十五條 【相同和等同侵權】相同侵權是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徵相比完全相同,或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為下位概念。
等同侵權是指當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某技術特徵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徵相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並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對於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屬於在侵權行為發生時通過閱讀該專利的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技術特徵。
在判斷被控侵權外觀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是相同或者相近似時,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並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對設計特徵進行綜合判斷,對於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徵以及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徵,應當不予考慮。
第三十六條 【禁止反悔原則】權利人將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確權程式中,通過修改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反悔,重新納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捐獻原則】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結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應當在調查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及時結案。根據案件處理結果,結案形式包括:
(一)作出行政裁決。發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
(二)調解結案。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的,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定書;
(三)撤銷案件。發出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決定書。
第三十九條 【裁決內容】除達成調解協定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製作行政裁決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
(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並需要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明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範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五)不服行政裁決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行政裁決書應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
第四十條 【變更撤銷】發現已作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中涉案專利被宣告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且無效宣告決定書已生效的或者其他需要糾正或撤銷情形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職權或依申請主動變更或撤銷。
發現已作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書中有文字表述等錯誤的,應當以書面決定的方式作出補正或者更正。
第四十一條 【拒不執行和重複侵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並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或者判決生效之後,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由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
當事人故意侵犯專利權,或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行政裁決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嚴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公信力的,可以依法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二條 【調解結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製作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定書,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
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定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調解書中具有給付內容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申請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過公證的調解書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三條 【案件撤銷】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一)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二)請求人撤回處理請求的;
(三)請求人死亡或註銷,沒有繼承人或承受人,或者繼承人或承受人放棄處理請求的;
(四)被請求人死亡或註銷,沒有遺產或剩餘財產,或者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撤銷案件的情形。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有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請求人應當在請求書中載明據以請求處理被請求人侵犯其專利權的權利要求項。請求書對此未記載或者記載不明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要求請求人明確。經釋明,請求人仍不予明確的,可以撤案處理。
第四十四條 【辦案期限】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案件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經批准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個月。案件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結案的,經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批准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不超過兩個月的延長期限。
案件處理過程中,中止、公告、檢驗鑑定和管轄異議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處理期限。
第四十五條 【裁決請求時限】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時限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算。
請求人超過裁決請求時限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處理請求的,如果涉嫌侵權的行為在請求時仍在繼續,且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受理後被請求人提出裁決請求時限抗辯,且查明無裁決請求時限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應當撤案處理。
第三節 證據
第四十六條 【舉證調證】當事人在案件中對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證實的責任,對其提供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後果。
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代理人可以申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簽發調查通知書,由代理人持調查通知書向接受調查的單位、組織或者個人調查收集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相關證據。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當事人可以書面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取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依請求,也可以依職權決定是否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對於移送的案件,移送機關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
第四十七條 【舉證責任倒置】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如果請求人舉證證明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為新產品且被控侵權產品與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相同,則被請求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請求人能夠初步舉證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為新產品,則被請求人對該產品是現有產品承擔舉證責任。
產品或者製造產品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以前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認定該產品不屬於新產品。
第四十八條 【境外證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證明材料,應當真實、合法。
當事人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供的證據和證明材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應當說明來源,並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對證明手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證明材料是在我國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供的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沒有提交中文譯本的,該證據視為未提出。中文譯本應當由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單位作出,雙方當事人對翻譯單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
第四十九條 【調證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由辦案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字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辦案人員在筆錄上註明。
第五十條 【抽樣取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式。
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涉及方法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抽樣取證應當製作筆錄和清單,寫明被抽取樣品的名稱、特徵、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由辦案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字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辦案人員在筆錄上註明。抽樣取證清單應當交被調查人一份。
第五十一條 【登記保存】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又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情況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進行登記保存,並在七日內作出決定。
經登記保存的證據,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登記保存應當製作筆錄和清單,寫明被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稱、特徵、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由辦案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字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辦案人員在筆錄上註明。登記保存清單應當交被調查人一份。
第五十二條 【協助調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需要委託異地或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協助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提出明確的要求。接受委託的部門應當及時、認真地協助調查收集證據,並儘快回復。
第五十三條 【證據認定】主張權利的一方提供了另一方持有相關證據的初步證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責令另一方提供其所掌握的相關證據,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認定主張權利的一方關於該證據的主張成立。
第五十四條 【無爭議事實】對調解過程中雙方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經書面記錄,雙方當事人和辦案人員共同簽字後具有證明效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於本條第一款確定的無爭議事實,在行政裁決過程中無需當事人再次舉證、質證,但當事人確有證據足以推翻原確認事實的除外。
不予確認無爭議事實證明力的情形包括:違反法律、法規的;涉及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違背公序良俗的;違反自願原則的;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定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的;其他不予確認的情形。
第四節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
第五十五條 【重大案件裁決主體】為依法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組織和開展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相關工作。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中的一般規定可以依據本章第一節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 【提交材料】請求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交請求書及有關證明和證據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交被請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所述情形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七條 【報請提級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於轄區內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案情屬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可以報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裁決。
第五十八條 【協助執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根據需要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配合及時制止侵權行為。
第五節 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行政裁決
第五十九條 【藥品連結案件裁決主體】為依法處理涉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六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組織和開展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相關工作。
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中的一般規定可以依據本章第一節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條 【受理條件】當事人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藥品專利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除符合本辦法前述條款規定的請求受理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所稱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其中的利害關係人是指相關專利的被許可人;
(二)相關專利信息已登記在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台上,且符合《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三)自國家藥品審評機構公開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未就該藥品專利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提起行政裁決請求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可以提起行政裁決請求;
(四)一項行政裁決請求應當僅限於確認一個提出上市許可申請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某一項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六十一條 【受理材料】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藥品專利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及下列材料:
(一)主體資格證明;
(二)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台登記的相關專利的登記信息、國家藥品審評機構信息平台公示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及藥品技術方案未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聲明和聲明依據;
(三)請求人是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的,還應當提交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涉及保密信息的,需要單獨提交並聲明。
第六十二條 【裁決內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裁決,應當就申請上市藥品技術方案是否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範圍作出認定,並說明理由和依據。
行政裁決作出後,應當送達當事人並抄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 行政調解
第一節 調解程式
第六十三條 【調解範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其他專利糾紛。
對於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六十四條 【調解請求】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
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三)請求調解的具體事項和理由。
單獨請求調解侵犯專利權賠償數額的,應當提交有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書副本。
第六十五條 【調解送達】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調解請求書後製作陳述意見通知書,連同請求書副本於五個工作日內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意見陳述書。
第六十六條 【調解立案】被請求人提交意見陳述書並同意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意見陳述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和被請求人進行調解的時間和地點。
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見陳述書,或者在意見陳述書中表示不接受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立案,並通知請求人。
第六十七條 【缺席撤案】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按照主動撤回請求處理;被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按照未能達成協定處理,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六十八條 【協助調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進行調解。
第六十九條 【調解結案】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製作調解協定書,加蓋其公章,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未能達成協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達成調解協定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調解書中具有給付內容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申請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過公證的調解書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七十條 【中止恢復】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糾紛請求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理通知書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該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式。
經調解達成協定的,當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持調解協定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手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於結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文書抄送至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能達成協定的,當事人應當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撤銷案件通知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滿一年未請求延長中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式。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權權屬糾紛,應當在兩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經批准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個月。
第二節 實體標準
第七十一條 【職務發明創造】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下列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一)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單位在本職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四)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第七十二條 【合作或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八條,委託或合作開發過程中完成的發明創造,雙方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無協定約定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和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七十三條 【發明人或設計人】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有權在專利檔案中署名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存在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
(二)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當是所述發明創造的實際參與人;
(三)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了創造性貢獻。
第七十四條 【發明專利申請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時申請人請求保護的範圍與發明專利公告授權時的專利權保護範圍不一致,被控技術方案均落入上述兩種範圍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認定被請求人在前款所稱期間內實施了該發明;被控技術方案僅落入其中一種範圍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認定被請求人在前款所稱期間內未實施該發明。
在調解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中,對於分案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時有關公布日的判斷,以原申請和分案申請中較早公布的日期為準。
第七十五條 【未約定獎酬的發明創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調解:
(一)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四千元;
(二)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一千五百元;
(三)將職務發明創造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利用職務發明創造作價投資的;將職務發明創造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按照發明人和設計人對發明成果實施、轉化的貢獻度,以及特定專利在產品利潤中的貢獻度,給予合理報酬。
第三節 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的行政調解
第七十六條 【調解主體】為依法調解專利開放許可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二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組織調解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發生的糾紛。
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的行政調解中的一般規定可以依據本章第一節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 【調解事項】當事人就實施專利開放許可使用費標準和支付方式、開放許可生效時間、專利許可期限等內容發生的糾紛,並自願接受調解的,可以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第七十八條 【申請材料】提出調解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調解申請書。調解申請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繫人、聯繫方式;申請調解的糾紛事由、爭議的簡要說明、申請調解的事項等內容。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主要包括自然人身份證件,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其中,自然人應當提交自然人身份證件複印件並在複印件上籤字確認。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複印件,上述複印件均應當加蓋公章。
(三)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已登記的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生效的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契約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四)授權委託書。申請人可以委託1—2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調解。申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的,應當提交書面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記載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
(五)其他與案件調解相關的材料。
第七十九條 【應當製作調解協定書的情形】經調解達成協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製作調解協定書:
(一)一方當事人要求製作調解協定書的;
(二)有財務給付內容且不能及時履行完畢的;
(三)調解的事項具有重大、疑難、複雜糾紛情形的;
(四)應當製作調解協定書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制止措施】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一)侵權人製造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製造行為,銷毀製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並且不得銷售、許諾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二)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並且不得銷售、許諾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並且不得許諾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並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但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的主張,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六)侵權人進口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行政裁決決定通知有關海關;
(七)責令侵權的參展方採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八)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電子商務平台上的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行政裁決的,應當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及時對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相關網頁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內經營者的侵權行為。
第八十一條 【裁決執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並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後,被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決的執行。
被請求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行政裁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在被執行人的履行期限屆滿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上述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的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在六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二條 【妨礙公務】拒絕、阻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保密責任】當事人對其在案件程式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上述信息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辦案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信息公開】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書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公開,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及時發布案件信息。行政裁決公開時,應當刪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行政裁決決定因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撤銷的,應在行政裁決變更或撤銷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公開有關變更或撤銷的信息。
第八十五條 【解釋】本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保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規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根據新修訂的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經研究論證,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形成了《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裁決工作。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2018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指出要充分發揮行政裁決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重要作用,強調要重點做好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等方面的行政裁決工作。2021年,《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提出,要發揮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作用,加強行政裁決執行力度;健全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裁決隊伍人員配備和能力建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2023年9月,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務部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從強化法治保障、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加大辦案力度、完善支撐體系等方面對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作出具體部署。2024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八部門印發《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指出要強化專利、著作權行政裁決規範化建設。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行政裁決的有關要求,針對在專利糾紛辦案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回應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專利保護訴求,根據新修訂的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對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的新規定和新要求,亟須起草制定一部專門適用於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的部門規章,強化對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的規範和指導。
二、制定過程
我局從以下三個方面積極推進《標準》的制定工作。一是深入調查研究。堅持問題導向,對實踐中相關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深入研究,與業界和學界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積極了解行政裁決工作實踐中的專利保護需求,提升《辦法》解決實踐問題的針對性。二是開展研究起草。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依據新修改的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相關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參考已出台的專利行政裁決規範性檔案,開展深入研究、梳理,形成《辦法》草案。三是廣泛徵求意見。面向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相關部門徵求意見,並邀請地方執法保護辦案骨幹、專家學者、執業律師對相關條款開展研究討論,共收到意見71 條,經過認真整理、歸納、分析和論證相關意見,吸收了 34條,其餘意見經討論已達成一致,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了有關條款。《辦法》在總結以往專利侵權糾紛辦案執法實踐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的辦案程式和實體標準,規範了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案工作,積極保障了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三、主要內容
《辦法》(徵求意見稿)共八十六條,分為總則、行政裁決、行政調解、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五章。其中,第二章行政裁決分為五節,分別為:辦案程式(第十二條至第三十二條)、侵權判斷(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證據(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四條)、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行政裁決(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二條);第三章行政調解分為三節,分別為:調解程式(第六十三條至第七十條)、實體標準(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五條)和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的行政調解(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
秉持與上位法保持一致、與司法規定保持一致和與執法實踐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則,《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制定對新制度進一步研究細化落實,並對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的範圍、程式和制度進行了最佳化,具體體現如下:
(一)新制度落實
一是落實新修改專利法有關內容。包括:新增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的行政調解等有關章節。新增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時限規定,具體規定其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完善涉及同一專利權人的多個專利權,或者同一專利權涉及多名被請求人時可以合併審理的規定;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對可以進行行政調解的專利糾紛情形做出具體劃分說明。
二是落實新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內容。包括:在文書送達方式上細化援引加入手機簡訊、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信賬號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新增在調解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報酬糾紛時的調解標準;新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於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案件的具體管轄規定。
三是援引《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有關內容。根據新修改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相關內容,新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應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以及其在辦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相關行政裁決案件時的相關認定規則和處理規定。
(二)辦案規範完善
一是回應辦案機關和當事人訴求。包括:修改口頭審理相關要求,並加入線上口頭審理的內容;增加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辦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過程中追加共同請求人、被請求人或第三人的相關具體規定;引入技術調查官、合議組、技術鑑定等內容,明確對於技術事實,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處理,或者委託檢驗鑑定機構出具技術鑑定報告。
二是明確專利侵權判斷實體標準。對專利的保護範圍、在侵權判斷中如何具體運用全面覆蓋原則、禁止反悔原則、捐獻原則以及相同侵權和等同侵權的標準作了規定等;對於涉及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中相關內容作了說明。
三是其他程式規範的進一步完善。包括:完善辦案人員資質、管轄權及優先管轄、結案方式等的規定;增加認定侵權成立並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後,被請求人未停止侵權行為,或者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的處理等內容,明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辦案過程中應當依申請或依職權中止案件處理和可以不中止案件處理的具體情形。
(三)辦案程式最佳化
一是精簡材料、簡化手續。包括:我國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和台灣地區居民,其在中國大陸持有的合法居民居住身份證件可以作為有效身份證;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其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作為有效身份證明。
二是最佳化受理、立案和調查舉證程式。包括: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後,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單數辦案人員組成合議組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案情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對調解過程中雙方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將其書面記載下來,經雙方當事人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辦案人員共同簽名後,具有證明效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三是完善迴避、保密和委託辦案等相關舉措。包括:細化在辦案過程中需要迴避的情形和人員類型;明確當事人對其在案件程式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上述信息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增加依據地方性法規授權,縣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專利糾紛的行政裁決和調解案件以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委託依法成立並具有管理智慧財產權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體承辦轄區內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的相關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