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24年7月,天津市知識產權局發布《天津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試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天津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是指全市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接受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裁決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全市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應當遵守本辦法。全市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實施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利侵權糾紛是指因專利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專利侵權糾紛包括發明專利侵權糾紛、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
第五條 參與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當事人平等地享有陳述權、辯論權及申請迴避的權利。當事人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全市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
第二章 管轄
第七條 市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全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本市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及複雜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行政裁決。對於涉及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行政裁決。
各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一般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及簡易糾紛案件。
第八條 根據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影響程度,分為一般專利侵權糾紛和重大專利侵權糾紛。
本辦法所稱的本市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利侵權糾紛:
(一)涉及本市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對本市行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
(三)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四)當事人能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證明其被侵權損失或行為人侵權獲利可能超過100萬元的。
本辦法所稱的一般專利侵權糾紛,是指在本市除重大專利侵權糾紛以外的其他專利侵權糾紛。
第九條 根據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繁簡程度,分為複雜專利侵權糾紛和簡易專利侵權糾紛。
本辦法所稱的複雜專利侵權糾紛,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利侵權糾紛:
(一)有多個被請求人且被請求人住所分屬不同轄區的;
(二)社會關注度高,人民民眾廣泛關注的;
(三)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案情特別複雜的;
本辦法所稱的簡易專利侵權糾紛,是指在本市除複雜專利侵權糾紛以外的其他專利侵權糾紛。
第十條 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案件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在網際網路、電子商務平台等網路銷售發生許諾銷售、銷售專利侵權糾紛的,由被請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請求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管轄。
第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不屬於該部門管轄的,不予立案並告知請求人。若立案後發現不屬於受案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管轄範圍,應當撤銷案件並告知請求人。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將因無管轄權而撤銷的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裁決處理,並告知請求人。
市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將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提級辦理。
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不宜由本部門管轄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對跨區域侵犯同一專利權的案件或者認為屬於市內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複雜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報經市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同意後,可以提請市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第十二條 對於涉及同一專利權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和專利確權案件,先後進行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和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審理的,可由市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於有管轄權的案件主動啟動或由各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向市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聯合審理請求。
由市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按程式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複審和無效審理部(以下簡稱複審部)就案件內容進行溝通聯繫,如複審部同意聯合審理,向複審部發出正式邀請函。
第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後,被請求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被請求人在答辯期內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管轄權異議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辦理的決定;異議不成立的,作出駁回管轄權異議的決定。
被請求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管轄權異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程式
第一節 請求
第十四條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行政裁決因請求人提出行政裁決請求而啟動。
請求人應當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
獨占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第十五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1~2人作為代理人參加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審理活動。
第十六條 委託他人代為參加專利侵權糾紛處理的,必須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載委託事項和許可權。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請求或進行和解,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授權委託書記載的委託許可權為特別授權的,應當要求委託人明確特別授權的具體事務。未明確委託許可權的,視為一般代理。
在國外或者我國港澳台地區形成的授權委託書,應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公證、認證或其他證明手續。授權委託書為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中文譯本應當由翻譯人員簽名並加蓋翻譯機構公章。未提供中文譯本的,該授權委託書視為無效。
外國人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第二節 立案
第十七條 請求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於受案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管轄範圍;
(五)人民法院未就該專利侵權糾紛立案,並且雙方沒有約定其他糾紛解決方式;
(六)請求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專利權受到侵害以及被請求人之日起三年內提出請求,但請求人提出請求時侵權行為仍在發生的除外。
第十八條請求人認為案件屬於市內重大專利侵權糾紛並申請市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裁決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條件外,同時還應提交相關符合本辦法第八條中所列情形的初步證明材料。對於不屬於市內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市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立案,並告知請求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各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處理。
第十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實行立案登記制。對請求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接收,並出具書面憑證。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
請求人的請求符合本辦法規定立案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及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並向請求人傳送《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受理通知書》。
請求人的請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立案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請求人傳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不予立案通知書》。
立案後發現請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立案條件的,應當向請求人傳送《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決定書》。
第三節 答辯
第二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被請求人發出答辯通知書、請求書及其附屬檔案的副本。被請求人應當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提交答辯書,並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答辯書副本。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轉送請求人。
第四節 案件辦理
第二十二條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式進行審理。
對於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晰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對於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晰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簡易程式,是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理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晰、情節簡單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所適用較普通程式相對簡化的行政裁決程式。
第二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單數且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組成合議組辦理案件。
第二十四條 承辦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迴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案件的證人、鑑定人、代理人的;
(四)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二十五條 承辦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辦案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當事人以口頭形式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製作陳述筆錄並由迴避申請人簽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申請迴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迴避,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被申請迴避的辦案人員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該案工作。
第二十六條 辦案人員的迴避,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決定;辦案人員為部門負責人的,該辦案人員的迴避,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集體會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案件受理後,請求人提出申請追加被請求人的,如果符合共同被請求人條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裁定追加並通知其他當事人,不符合共同被請求人條件但符合請求條件的,應當駁回追加申請,告知請求人另案提出請求。
對於被請求人提出追加其他當事人為被請求人的,應當告知請求人。請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追加。請求人不同意的,可以追加其他當事人為第三人。追加被請求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應當在口頭審理前提出,否則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對侵犯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合併處理。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三十條 以下情形,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
(一)請求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核後決定是否啟動調查取證程式。
第三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或者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第三十三條 辦案人員在調查收集證據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辦案人員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辦案人員在調查收集證據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市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將相關案件調查收集證據工作委託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
第三十五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複雜技術問題,需要進行檢驗或鑑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檢驗或鑑定。當事人請求檢驗或鑑定的,檢驗或鑑定單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檢驗或鑑定意見需經當事人質證方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當事人對檢驗或鑑定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檢驗或鑑定費用由申請檢驗或鑑定方先行支付,結案時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處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技術調查官在行政裁決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範圍、順序、方法等提出建議;
(二)參與調查取證;
(三)參與詢問、口頭審理;
(四)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五)協助行政裁決辦案人員組織鑑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
(六)列席合議組有關會議;
(七)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技術調查官對案件合議結果不具有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案情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進行口頭審理。
對於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不進行口頭審理。
進行口頭審理的案件,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5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三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口頭審理過程中可以申請迴避、陳述意見、舉證質證、相互辯論。
對庭前準備充足、證據收集全面、庭審調查清晰的案件,口頭審理結束後,可以當庭作出裁決。
第三十九條 對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被請求人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且獲準給予專利無效案件優先審查的,當事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將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與專利無效案件的審理進行聯動辦案。
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核同意認為確有必要進行聯動辦案的,辦案人員可與專利無效案件的合議組成員協商溝通,通過旁聽專利無效宣告程式的口頭審理、聯合審理、中止審理、快速恢複審理等方式進行聯動辦案。
第四十條 專利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中止案件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中止處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涉案專利權由被請求人申請宣告無效並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本案審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六)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七)有本條第一款所列第(二)~(四)項情形之一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也可以依職權決定中止案件辦理;
(八)其他應當中止處理的情形。
第五節 調解
第四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
第四十二條 調解可以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自行組織,也可委託有調解能力的社會團體或其他機構組織實施。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自行組織調解的,調解應當由案件辦理的合議組成員主持。
第四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一致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製作調解協定。調解協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和他人的利益。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定上籤字或者蓋章,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同時在調解協定上加蓋部門公章。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可在調解協定書中引入仲裁條款或將調解協定申請司法確認。
第四十五條 調解未達成協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行政裁決。
第四十六條 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階段沒有達成調解協定,但在調解階段有雙方已確認沒有爭議的事實,可以將其書面記載下來作為證據使用。無爭議事實必須記錄在無爭議事實記載表上,由雙方當事人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蓋章確認。
不予確認無爭議事實記載表證據證明力的情形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違背公序良俗的;違反自願原則的;其他不予確認的情形。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已審查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記載的內容,不再需要當事人舉證、質證,當事人確有證據推翻的除外。
第六節 裁決、結案
第四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案件處理過程中,中止、公告、檢驗鑑定、評價報告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變更請求、追加共同被請求人、第三人的,辦案期限從變更請求、確定共同被請求人、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撤銷案件:
(一)立案後發現不符合立案條件的;
(二)請求人撤回行政裁決請求的;
(三)請求人死亡或註銷,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行政裁決請求的;
(四)被請求人死亡或註銷,或者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撤銷案件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除當事人達成和解、調解協定或有撤銷案件等其他結案情形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
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應當製作行政裁決書,並加蓋公章,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行政裁決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判決生效後,被請求人對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
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期間,有關專利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的,可以告知請求人撤回處理請求;請求人不主動撤回處理請求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依法作出駁回該請求的行政裁決書。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提出請求。
第七節 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執行;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
(一)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作出行政裁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第五十二條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並且裁決書生效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將被請求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對失信被執行人依法予以懲戒。
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管理專利工作部門官方網站網上公告送達。
實行網上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依法通過官方網站公告送達案件信息,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五十五條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作出後,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行政裁決公開時,應當刪除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第五十六條 辦案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內容解讀
2024年7月,市知識產權局印發《天津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推動專利行政保護部門依法行政,落實《天津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制定了《天津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試行)》。
二、《辦法》制定的目標是什麼?
《辦法》進一步細化完善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辦案程式和實體標準,規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工作,能夠更好的保護當事人權益。旨在推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權下放,規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程式,提高我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規範化水平。
三、《辦法》制定的依據是什麼?
《辦法》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天津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等法律、法規規定為依據,結合《國家知識產權局 法務部關於加強新時代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要求,並結合我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實際制定,對辦案程式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四、《辦法》主要包括什麼內容?
《辦法》總計57條,分為四個章節,包括總則、管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程式和附則。其中裁決程式部分總計40條,針對請求、立案、答辯、辦理、調解、裁決、執行進行具體解釋,條文主要涉及當事人、管轄、行政裁決程式、調解等內容。對案件繁簡分流、送達公告、裁決告知、信息公開、信用公示等方面進行了規範,對現有的技術調查官制度進行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