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是一部浙江省寧波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5年12月2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108
  • 發布文號:甬政發[1995]256號
  • 發布日期:1995-12-21
  • 生效日期:1995-12-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108
【發布文號】甬政發[1995]256號
【發布日期】1995-12-21
【生效日期】1995-12-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通知
(甬政發〔1995〕25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加強城市規劃區建設工地施工管理,提高我市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程度,是我市創建衛生文明城市的一項重要內容。為此,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全力支持,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為加強我市城市規劃區建設工地施工的管理,提高我市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程度,根據《浙江省建築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如下規定:
一、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對施工現場圍欄、材料堆放及運輸、臨時設施、安全設施、施工噪聲控制、渣土處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圍環境等施工現場管理。
二、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工地(包括各類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道路線路敷設、裝飾、拆遷等施工現場)均應遵守本規定。
三、寧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的主管部門。
市建設安裝管理處具體負責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拆遷現場文明施工由市房地產局負責監督檢查。
市政、規劃、公安、衛生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積極協同市房地產局和市建設安裝管理處,做好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四、建設單位應對建設工地文明施工負責,並為施工單位進行文明施工創造條件。
五、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由項目經理組織實施。同時應加強對施工人員、施工現場的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意識。
六、在施工單位進場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完成施工現場“三通一平”工作。施工道路與城市已建成道路相交接的,建設單位應在施工道路與城市道路交接處修建不低於所交接城市道路等級的過渡路段,路段長度不少於15米。高層建築施工現場內周邊臨時道路在挖土前應鋪設厚度不少於0.15米,寬度不少於4米的混凝土臨時路面。
七、建設工地施工現場周圍必須設定圍欄,分隔施工與非施工區域。圍欄高度不得低於2米,並應使用磚、夾板等硬質材料,保證牢固、整潔、美觀。磚牆套用砂漿抹光並塗白,用其他材料應先砌築0.5米高度的磚牆腳。沿街工地的圍欄均應使用磚牆,並書寫宣傳標語。
過渡路段、臨時道路及圍欄的設定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八、拆遷施工現場應沿規劃紅線設定圍欄,做到“先圍後拆”。街道旁三層以上房屋或6米以上構築物拆遷應實行全封閉施工。拆遷中瓦片、散磚、木料等物體不得隨意投向人行道,拆遷現場遇高壓線路應落實安全措施。
九、施工道路不得與非施工區域的人行道或居民出入口混用。高層建築和沿街建設工地應設定垂直或水平安全防護網(棚),實行全封閉施工,確保施工人員及行人的安全。
十、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總平面圖設定各項臨時設施。做到材料堆放整齊、場地平整、道路和排水管道暢通。凡涉及占用城市市政設施和綠化設施的,必須按規定先向市政或園林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未經許可不得在圍欄外堆放建材、渣土等物。
十一、建設工地必須實行掛牌施工。除標明原規定的“六牌一圖”外,還應標明工地管理人員名單、工地防火須知、“十大紀律”及宣傳標語等內容。所有施工現場專業管理人員應佩證上崗,做到責任到人。
十二、對危險施工區域必須設立示警標誌,並採取警戒措施。
十三、嚴格控制施工噪聲。附近有居民的建設工地,除特殊情況外,從晚上10時至次日凌晨6時期間不得進行噪聲大的施工作業。對確需24小時連續施工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憑設計單位等有關技術部門出具的技術要求,向市環保局申請辦理夜間施工手續,並採取切實措施降低施工中產生的噪聲。同時,建設單位應積極做好與周圍街道居民委員會的協調、解釋工作。
在居民密集區附近的建設工程,應積極推廣套用預拌砼。
十四、嚴格執行“門前三包”制度。要加強對施工及建材運輸過程中揚塵、滴漏等現象的管理,渣土運輸應配備沖洗設備,施工車輛輪胎不得帶泥出場。建築垃圾應集中堆放並及時清運。施工現場出入口兩側100米內路面應每天徹底沖洗一次。施工場地周圍和其臨時占用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由工地實行包乾,轄區城建監察大隊負責監察。
十五、對施工中產生的渣土,由施工企業負責按規定辦理渣土處置手續,市(區)渣土辦應嚴格按有關規定保質保量及時組織清運。
十六、工程項目規劃會審時應審核工程施工污水排放方案。建設單位應設定施工污水沉澱池。成片開發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設定集中污水沉澱池,所有施工污水均應根據泥砂含量實行分級沉澱排放。泥漿不得排入下水道及河道。
十七、施工中不得損壞地下管線及場地周圍的市政設施。施工場地出入口兩側100米內路面、下水道等市政設施由工地負責養護。對不符合要求的,轄區城建監察大隊、市政監察隊應及時查處,責令整改。
十八、施工中應嚴格執行各項衛生制度,落實各項除害措施,保證工地環境的整潔。建設工地殺滅“四害”工作應指定專人負責,有困難的單位可委託市、區衛生防疫站實行有償服務。
各區、街道辦事處愛衛會、區衛生防疫站及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工地“四害”殺滅工作的檢查督促。
十九、工地內應有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並符合衛生、通訊、照明等要求。職工宿舍應男女分開,地坪應鋪設砼,表面抹光,並配備值班人員。建立定期清掃制度,保持衛生、整潔。生活垃圾應由專用容器存放並及時清運,嚴禁與建築垃圾混放。
二十、工地食堂應遠離廁所、垃圾堆放地等污染源,保持整潔衛生,砌築的爐灶和使用的燃料應符合我市煙塵控制區有關規定。炊事員上崗應持有效的健康證明及崗位培訓合格證。工地內應有充足的茶水供應,冬季應注意保溫,茶桶必須加蓋有鎖。夏季施工應有防暑降溫措施。
二十一、工地應分設男、女廁所,廁所內鋪貼不低於1.5米高度的瓷磚;廁所應附設化糞池,有條件的可設活動廁所。不得將糞便直接排入下水道。
二十二、工程竣工驗收後,應在一個月內拆除臨時生活設施,並將多餘的建材和垃圾全部清運出場,做到工完場清。
二十三、市房地產局和市建設安裝管理處應加強對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可通報批評,並責令停工整頓。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的,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進行處罰。
二十四、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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