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勵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勵辦法》在1991.09.04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9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9月04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第一條 為了調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先進,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區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企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其獎勵批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事主管部門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勵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執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保持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六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忠於職守,刻苦鑽研業務,完成本職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紀守法、辦事公道、廉潔奉公、團結協作、事跡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改進,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有顯著成績的;
(四)愛護公共財物,節約國家或集體資財有顯著成績的;
(五)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搶險救災,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六)抵制不正之風或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事跡突出的;
(七)捍衛國家利益、保守國家機密、維護國家尊嚴有功的;
(八)有其他功績的。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集體,應當予以獎勵:
(一)領導成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執行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帶領民眾勇於開創工作新局面,成績顯著的;
(二)工作人員職責分明,團結互助,深入實際,調查研究,作風正,紀律好,表現突出的;
(三)照顧全局,注重協作,積極主動開展業務工作,完成任務成績顯著的。
第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表現之一的,應當根據其貢獻和成績大小,分別給予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獎品或獎金、升級獎勵或通令嘉獎。上述獎勵,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集體具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的,授予“先進集體”榮譽稱號或通令嘉獎。
第九條 凡批准授予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給予記功、記大功、獎品或獎金的,應頒發獎狀;批准授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給予升級、通令嘉獎的,應頒發獎勵證書。
凡批准授予集體獎勵的,應頒發獎旗。
有重大、特殊貢獻的,應當予以重獎。
第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勵審批許可權:
(一)授予本單位“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或給予獎品、獎金的,由其所在單位審批;
(二)給予記功、記大功獎勵的,由其所在行署、市、縣人民政府和區直各部門審批;擔任領導職務的,由任免機關審批;
(三)給予升級獎勵的,縣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查,報行署、市人事主管部門審批;行署、市級以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報自治區勞動人事廳審批,其中擔任副廳級以上職務的,由自治區勞動人事廳審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四)授予自治區級“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通令嘉獎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五)授予“先進集體”榮譽稱號的,由同級或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六)對集體給予通令嘉獎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勵,應當在崗位責任制考核的基礎上,經民眾評議推薦,領導審查,部門會議研究決定後,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批。上級機關也可以直接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勵,應當在適當的會議或報刊公布,並填寫獎勵登記表及有關事跡材料歸檔和備案。
第十三條 獎勵經費和升級獎勵指標,以當年本單位編制內實有人數為計算基數。獎勵經費按每人每年五元提取,專款專用,由各級人事主管部門按規定使用。升級獎勵指標,由自治區勞動人事廳統一下達執行。
第十四條 凡發現受獎的個人或集體事跡失實,以及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由批准機關撤銷其獎勵決定,收回所發的獎狀、獎勵證書、獎旗、獎品和獎金,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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