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在2005.01.10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2022年1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了第二批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全面集中清理結果,決定廢止寧夏回族自治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5年0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寧夏回族自治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在2005.01.10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2022年1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了第二批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全面集中清理結果,決定廢止寧夏回族自治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3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在2005.01.10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2022年1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了第二批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全面集中清理結果,決定廢止寧夏回族自治區機動車...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是為了規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規定。2022年9月26日,《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發布,...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管理辦法》在1989.02.01由公安部頒布。第一條 為了促進機動車駕駛員的培訓工作向正規化發展,提高培訓質量,保障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機動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十三、《寧夏回族自治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第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刪去第八條第二款。十四、刪去《寧夏回族自治區機動車維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階段從學員向培訓業戶申請報名起,至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止。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單位實行許可證制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堅持先培訓、後考核發證的原則。第五條...
根據國務院有關重新劃分駕駛員培訓管理職責的精神,制定了《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請認真貫徹執行。其他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汽車(含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
《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3年11月27日修訂通過,修訂後的《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條例》共修改75處,其中對條文修改34處,新增條文22處,對處罰...
第三十六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向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供可行性立項報告,經審查符合自治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布局規劃的,方可進行。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培訓標準、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如實...
規範駕駛培訓機構教學行為,提高駕駛培訓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了《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
《銀川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04年11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道路與道路交通設施 第三章 車輛 第四章 車輛行駛和...
車輛管理是對車輛及駕駛員的技術監督和安全管理。管理範圍包括:登記檢驗車輛信息,考核審驗駕駛員,核發車輛號牌、行車證和駕駛證,監督車輛的製造、保養、維修和駕駛員的培訓工作,管理非機動車。目的在於提高運輸效率,保證交通安全,預防...
本辦法2004年5月1日已廢止。原因 被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71號令)所取代而廢止。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駕駛證和駕駛員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駕駛培訓機構統一申報的大型客車、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實際道路考試預約時,要審核申請人的相關培訓信息是否符合《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要求。 3、強化培訓和考試質量監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督促駕駛...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範和程式組織實施。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
第三十三條 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由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實行行業管理。制定技術標準、教學大綱以及管理辦法,規定教學設施和教學人員條件,並實施監督檢查。培訓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統一教學大綱進行...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培訓職責:(一)組織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培訓;(二)每月組織道路運輸駕駛員進行至少3個小時的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服務技能、職業道德、安全知識等;(三)對持有外...
4.肇事後對方車輛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對方車號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責任無從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由肇事駕駛員負責照第二款辦理。附則信息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五...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縣級...
七、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經考試合格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證件式樣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年第2號令)的規定執行;”以及“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道路運輸...
第十條 職業駕駛員考試規範及考試題、評分標準由交通部另行制定。H3類《準駕證》的培訓、考試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一條 每個科目準許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及格的,自接到補考成績通知之日...
2022年4月1日起,公安部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實施 全文內容 公安部第45號令(已廢止)《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公安...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客運貨運代理、運輸信息服務、搬運裝卸和客運貨運停車場等。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三)駕駛員彩色近照2張(規格:大1寸、免冠、紅底)。提交本條(二)項檔案時,還應同時出示原件供海關審核。第十三條 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駕駛員應當了解和熟悉海關相關法規及監管規定,參加海關組織的各種業務培訓。第十四條 《...
1998年12月16日銀川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9年4月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銀州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維護客運出租...
1、 在已開展《準駕證》(或上崗證)培訓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取得《準駕證》(或上崗證)的營運機動車駕駛員,可持原《準駕證》(或上崗證)到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按其駕駛員車型直接申請換取相應類別的全國統一的《準...
其中對駕駛培訓管理方面作了更為細緻的要求。作為駕駛培訓市場的政府管理部門,也先後出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等規章辦法。為駕培市場的持續、健康和有序發展奠定...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2005.8.29)(2017.9.14修正)二手車交易規範(2006.3.24)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2002.11.16)2.駕駛員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06.1.12)(2016.4.21修正)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