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最佳化國有資本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寧政辦發〔2024〕3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辦發〔2024〕3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區屬各國有企業:
《寧夏回族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5月31日   

內容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最佳化國有資本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決算、績效管理、監督等預算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從出資企業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國家巨觀經濟政策及中期財政規劃要求,實行滾動編制。
第五條 自治區屬國有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區屬國有企業)全部納入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範圍。自治區屬國有企業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自治區國資委、財政廳以及其他自治區本級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出資人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參股)一級企業以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明確視同一級企業管理的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是指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所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第六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遵循以下原則編制:
(一)收支平衡,不列赤字。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二)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發展和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結構調整及政府巨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提升資金安排使用的科學性、有效性和精準性。
(三)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保持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相互銜接。
(四)講求績效,公開透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經法定程式批准的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自治區財政廳、出資人單位、區屬國有企業各司其職,共同負責。
第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作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修)訂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擬定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
(三)收取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四)審核匯總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制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批覆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五)組織和指導出資人單位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對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情況進行財會監督;
(六)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出資人單位作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制(修)訂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提出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建議;
(三)組織審核和監督所監管(所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加強對其出資企業資金使用、決算的審核監督;
(四)審核匯總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畫,編制本部門(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調整建議方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單位)所監管(所屬)企業預算執行,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五)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配合自治區財政廳對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情況進行財會監督;
(六)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區屬國有企業的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本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畫;
(二)按規定申報、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三)組織本企業預算執行並依法接受監督;
(四)按要求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五)建立健全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管理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將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納入黨委(黨組)重要議事日程。規範資金核算,確保資金合法合規使用,維護國有資本權益;
(六)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預算收入
第十一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主要包括區屬國有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轉移支付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區屬國有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具體包括:
(一)利潤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含公司,下同)按規定上繳的利潤收入;
(二)國有股股息紅利收入,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息紅利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收入,即其他按規定應上交的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第十二條 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按以下規定收取:
(一)利潤收入,根據國有獨資企業以年度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基礎,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後,按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計算收取;
(二)國有股股息紅利收入,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利潤分配方案中確定的國有股股息紅利全額收取;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契約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計算的轉讓淨收入(扣除轉讓費用)全額收取;
(四)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計算的清算淨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全額收取;
(五)其他收入,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收取。
第十三條為實現特定調控目標,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區屬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比例上繳利潤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向其收取固定數額利潤。
第十四條 區屬國有企業由於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要求減免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應當通過出資人單位向自治區財政廳提出減免申請,由自治區財政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區屬國有獨資企業分類分檔上交收益比例實行動態調整,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出資人單位,提出應交利潤的上交比例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建立健全分紅機制。出資人單位研究提出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利潤分配原則上不低於同類國有獨資企業收益上交水平。出資人單位應督促國有控股企業依法及時制定利潤分配方案。
第四章 預算支出
第十七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根據國家巨觀調控政策要求以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決策部署適時調整,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是指為增強對國家重大戰略任務的財力保障,提高資金配置效率,最佳化國有經濟布局,促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以及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而安排的重大項目支出、國家資本金注入、實施戰略性收購等方面的支出;
(二)費用性支出,是指用於彌補區屬國有企業改革成本、幫助國有企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以及對區屬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等方面的支出;
(三)轉移性支出,是指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對下級政府特定事項的轉移支付等;
(四)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 資本性支出應及時按程式用於增加資本金,嚴格執行企業增資有關規定,落實國有資本權益,資金注入後形成國家股權和企業法人財產,由企業按規定方向和用途統籌使用,一般無需層層注資,確需收回的依法履行減資程式。
第十九條 費用性支出嚴格按規定使用,結餘資金主動交回財政。
第五章 預算編制 
第二十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編制,並按規定編制自治區本級中期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第二十一條 編制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支持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以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
(四)自治區本級中期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五)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年度預算的安排;
(六)出資人單位、區屬國有企業有關預算績效評價結果;
(七)存量資產和結餘資金情況;
(八)其他有關政策規定。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出資人單位根據企業年度盈利等情況和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政策進行測算編制。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式編制:
(一)自治區財政廳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編制預算的統一要求,根據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政策,布置編報年度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二)出資人單位根據自治區財政廳編報要求,結合本部門(單位)所監管(所屬)企業改革和發展推進情況、以前年度預算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向所監管(所屬)企業布置編報年度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三)出資人單位所監管(所屬)企業根據有關編報要求,編制本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畫建議報出資人單位;
(四)出資人單位對所監管(所屬)企業報送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畫建議進行初審後,編制本部門(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報自治區財政廳;
(五)自治區財政廳根據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出資人單位預算支出建議草案進行統籌平衡後,編制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按程式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審定後,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自治區財政廳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有關出資人單位批覆預算,出資人單位應當在接到自治區財政廳批覆的本部門(單位)預算後十五日內向所監管(所屬)企業批覆預算。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應當編列到一級企業;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制到項。
第六章 預算執行和調整 
第二十七條 區屬國有企業按規定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應當及時、足額上交自治區財政,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批覆嚴格執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確需調整的,由自治區財政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收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區屬國有企業改變產權歸屬或財務隸屬關係的,出資人單位應當及時報告自治區財政廳並辦理預算劃轉手續。
第三十條 區屬國有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並根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規範賬務處理。用於資本金注入的資金,應及時落實國有權益,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應當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現短收的,應當通過減少支出實現收支平衡。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 決  算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編制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工作。
出資人單位編制本部門(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自治區財政廳。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當年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出資人單位報送的決算草案,編制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按程式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審定後,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自治區財政廳應當在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重點關注貫徹國家戰略、收益上交、支出結構、使用效果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出資人單位、區屬國有企業應當圍繞產出、效益、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設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目標。自治區財政廳應當將績效目標設定作為預算安排的前置條件,加強績效目標審核,根據審核結果安排預算,並將績效目標與預算同步批覆下達。
第三十八條 區屬國有企業按照規定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開展績效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自治區財政廳、出資人單位根據需要組織實施重點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結果應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及安排以後年度預算支出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監  督
第四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出資人單位和區屬國有企業應當依法接受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審計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規定,對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區屬國有企業應當遵守國家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嚴格規範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資金,自覺接受自治區財政廳和出資人單位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出資人單位應將區屬國有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和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第四十四條 對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本辦法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第四十六條 涉及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區屬國有企業,向社保基金分配的劃轉股權收益,單獨核算,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劃轉前為國有獨資企業的,繼續按國有獨資企業方式申報上繳利潤,向社保基金分配收益根據持股比例從應交利潤中計提。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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