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制度

《定州市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制度》是2015年定州市市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州市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制度
  • 發布單位:定州市市政府
定州市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制度
為加強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和督促檢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發〔2015〕36號)和省委、省政府印發的《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冀發24號)、省政府法制辦印發的《河北省法制政府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市委、市政府印發的《定州市法制政府建設實施方案》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報告主體
定州市人民政府向定州市委、市人大和河北省政府報告,各鄉鎮(辦)、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向省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抄送定州市人民政府。
二、報告內容
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主要是報告本市、本單位上年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工作部署、制度措施、取得成效、存在問題及工作建議等,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情況。包括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及兩清單制度,最佳化政府組織結構,完善巨觀調控,加強市場監管,創新社會治理,最佳化公共服務等情況。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情況。包括加強規範性檔案管理監督,建立規範性檔案清理長效機制等情況。
(三)實現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情況。包括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增強公眾參與實效,提高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質量,加強合法性審查,堅持集體討論決定,嚴格決策責任追究等情況。
(四)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情況。包括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創新執法方式,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保障等情況。
(五)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情況。包括完善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加強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完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完善糾錯問責機制等情況。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情況。包括健全依法化解糾紛機制,加強和改進行政複議工作,提高行政應訴水平,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改革信訪工作制度等情況。
(七)全面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情況。包括樹立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加強對政府工作人員的法治教育培訓,完善政府工作人員法治能力考查測試製度,堅持學以致用等情況。
(八)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對《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定州市法制政府建設實施方案》明確要求本年度完成的工作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年度法治政府建設重點安排的工作項目,要重點報告,說明落實措施和取得成效。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求市政府、省人民政府要求市人民政府、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各部門、省政府各主管部門要求市政府各部門報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總體情況或者某一方面工作情況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具體要求提交報告。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向特定機關報告本市、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重大事項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具體要求提交報告。
三、報告時限
市政府於每年1月30日前提交上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各鄉鎮(辦)、市政府各部門、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於每年1月15日前提交上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
四、報告形式
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附電子文本。報告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加蓋本機關印章。
五、報告公開
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按要求報送後,應當通過報刊、政府(部門)入口網站等途徑於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六、報告審查
市政府接到各鄉鎮(辦)、市政府各部門的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後,要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發現內容失實的,缺少應當報告的內容或者應當報告的內容表述不清的,應當報告的法治政府建設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的,要責令報送部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
七、報告處理
市政府將對接受的法治政府建設報告進行分析,對於個別行政機關存在的突出問題,要責令其限期進行整改,並要求報送整改措施和整改結果。
八、問題整改
市政府及各鄉鎮(辦)、市政府各部門要及時總結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中的經驗和存在問題,自覺接受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行政機關的監督;對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行政機關提出的建議要認真落實,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將其列為法治政府建設年度重點工作任務。
九、組織領導
市政府及各鄉鎮(辦)、市政府各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領導,切實擔負起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把健全和完善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制度作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一方面要認真履行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義務,自覺接受監督;一方面要通過落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加強對本市、本部門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將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及各鄉鎮(辦)、市政府各部門的法制機構(人員)在市政府、本單位領導下,具體負責實施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制度的監督檢查,要協助政府和部門領導做好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的各項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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