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規劃實施機制

完善規劃實施機制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衍生出的政治名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完善規劃實施機制
  • 類型:政治名詞
加強對本規劃實施的組織、協調和督導,建立健全規劃實施監測評估、政策保障、考核監督機制。
第一節 落實規劃實施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制定本規劃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主要目標任務實施方案。本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重大工程項目和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安全保障等領域任務,要明確責任主體和進度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引導調控社會資源,確保如期完成。本規劃提出的預期性指標和產業發展、結構調整等領域任務,主要依靠發揮市場主體作用實現,各級政府要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體制環境和法治環境。年度計畫要貫徹本規劃提出的發展目標和重點任務,將本規劃確定的主要指標分解納入年度計畫指標體系,設定年度目標並做好年度間綜合平衡,合理確定年度工作重點。
第二節 加強規劃實施監測評估
開展規劃實施情況動態監測、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情況按程式提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並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規劃實施情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發揮國家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對推進規劃實施的監督作用。規劃實施情況納入各有關部門、地方領導班子和幹部評價體系,作為改進政府工作的重要依據。需要對本規划進行調整時,由國務院提出調整方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節 強化政策協同保障
堅持規劃定方向、財政作保障、金融為支撐、其他政策相協調,著力構建規劃與巨觀政策協調聯動機制。按照本規劃目標任務、結合經濟發展形勢,合理確定巨觀政策取向。堅持公共財政服從和服務於公共政策,增強國家重大戰略任務財力保障,加強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政府投資計畫與本規劃實施的銜接協調,中央財政性資金優先投向本規劃確定的重大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堅持項目跟著規划走、資金和要素跟著項目走,依據本規劃制定重大工程項目清單,對清單內工程項目簡化審批核准程式,優先保障規劃選址、土地供應和資金需求,單體重大工程項目用地需求由國家統一保障。
第四節 加快發展規劃立法
堅持依法制定規劃、依法實施規劃的原則,將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一規劃體系建設和國家發展規劃的規定、要求和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加快出台發展規劃法,強化規劃編制實施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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