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在1990.07.17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7.17
  • 實施時間:1990.07.17
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自然資源的保護管理,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建立保護區:
(一)典型的暖溫帶落葉闊葉林,亞熱帶落葉、常綠闊葉林和其他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林區;
(二)植物或動物物種集中分布或棲息繁殖地域;
(三)珍貴稀有或有特殊保護價值的野生動物植物物種的主要棲息、繁殖地區。
第四條 建立保護區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證保護對象系統、完整;
(二)保證保護對象所必需的生存環境和生活範圍;
(三)避開山林權屬爭議區和森林採伐區,實在無法避開的,應事先妥善調處解決;
(四)符合國家的長遠利益,有利於當地經濟建設以及民眾生產生活。
第五條 保護區分為國家級、省級、地、市級或縣(市)級。
國家級保護區,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方案報國務院批准。林業部或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所在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省級保護區,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市人民政府(行署)提出設立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林業部備案。省林業主管部門或市(行署)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所在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地、市級或縣(市)級保護區,由地、市或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設立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地、市級保護區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所在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縣(市)級保護區由所在縣(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在業務上予以指導。
各級保護區的設立必須按統一規划進行,其設立方案在報經批准時,應抄送環保、土地管理等部門。
第六條 各級保護區均應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並負責實施保護區公約及各項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三)根據林業長遠規劃、建區目的、自然資源及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等,組織編制並負責實施保護區總體規劃;
(四)聯合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開展對珍稀動、植物的生態觀察、研究以及引種馴化等項工作;
(五)具體做好火災的預防、撲救及受災野生動、植物的救護工作;
(六)建立健全自然資源檔案,掌握資源動態變化情況;
(七)在搞好自然保護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多種經營,改善職工生活,減輕財政負擔。
保護區管理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出示保護區管理檢查證件。檢查證件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制發。
第七條 經批准設立的各級保護區,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頒發山林權證,確定區界和面積。對保護區範圍界限存有爭議的,由保護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歷史和現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山林權糾紛調處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在保護區內,應劃分核心區(或核心保護點)和實驗區。
核心區(或核心保護點),是保護區原生性生態系統的典型區域或野生動植物物種生存、繁衍梢對集中的地域,只供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人員進行觀察研究活動。核心區內嚴禁採伐、狩獵、墾殖、放牧、投毒、採集、毀巢取蛋、旅遊、開採礦藏等,嚴禁進行工程建設和從事其他有礙自然資源及其他環境管理的活動。
實驗區,是保護區內開展科研、生產、教學、旅遊等活動的區域。實驗區的管理、經營方案由保護區管理機構制定並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凡進入保護區從事科研、教學、考察、拍攝影片等活動的,應事先徵得保護區管理機構同意,進入國家級和省級保護區從事上述活動的,還應報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具備旅遊價值的保護區,在確保不損害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經國家林業部或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在劃定範圍內有計畫、有組織地開展旅遊活動。
第十一條 保護區內的各項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施工時不得破壞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嚴禁在保護區內興建污染自然環境的項目和設施,已建成的應限期治理或搬遷。
第十二條 保護區的防火工程及防止自然災害的其他各項工程,由其主管的林業部門統一規劃,保護區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火災及其他災害的救護活動,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指揮。
第十三條 保護區可設立林業公安派出所或配備林業公安特派員。林業公安派出所或林業公安特派員行政上受保護區管理機構領導,業務上受上級公安機關領導。其主要任務是保護自然資源和國家財產,維護當地治安,依法查處破壞自然資源的刑事、治安案件等。
第十四條 對下列單位和個人,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保護和發展自然資源、拯救瀕危物種成績顯著的;
(二)長期從事自然保護管理工作,在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
(三)在自然資源調查、科學研究以及在保護區的規劃、設計、建設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四)模範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同破壞自然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成績顯著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責令賠償損失或恢復原狀、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進入保護區進行旅遊、科研、參觀、考察、實習、攝影、登山等活動地;
(二)擅自在保護區內採挖藥材、採集標本和種苗、開山炸石、 開採礦藏、開荒墾殖、狩獵、毀巢取蛋、伐木、放牧、投毒及其活動的;
(三)擅自在保擴區進行工程建設的;
(四)破壞保護區設施、毀壞科研設備或擅自移動界標的;
(五)捕殺、盜竊國家保護的珍稀動植物的。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由保護區管理機構執行。罰款交地方財政。由林業主管部門或以林業主管部門為主查獲的投機倒把等案件所依法沒收的木、竹變價款,按規定留歸保護區作育林基金使用。
第十七條 保護區收費、罰沒標準及管理辦法,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具有自然保護區性質的國家森林公園,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修改的決定

三、對《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五條修改為:“保護區分為國家級和地方級保護區。
“國家級保護區,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報國務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管理。
“地方級保護區,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管理。”
將第八條修改為:“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
“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的劃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將第九條修改為:“禁止任何人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並經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進入國家級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將第十條修改為:“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符合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的方案,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嚴禁開設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在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在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將第十四條中的“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修改為“按照有關規定”。
刪去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將其中的“物價、財政部門”修改為“價格、財政主管部門”。
刪去第十八條。
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刪去其中的“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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