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安徽省預防和控制計算機病毒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安徽省預防和控制計算機病毒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的決定在2012.04.23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安徽省預防和控制計算機病毒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4.23
  • 實施時間:2012.04.23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安徽省預防和控制計算機病毒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精神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現決定廢止《安徽省預防和控制計算機病毒管理暫行辦法》等3件省政府規章:
一、《安徽省預防和控制計算機病毒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9月16日皖政[1993]67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根據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2003年5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3號發布)。
三、《安徽省建設用地置換暫行辦法》(2006年8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3號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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