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是2001年安徽省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文號:皖政[2001]43號
  • 發布日期:2001-06-07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2001]43號
【發布日期】2001-06-07
【生效日期】2001-06-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皖政〔2001〕4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效地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作如下決定:
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充分認識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意義,扎紮實實地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本地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本地區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地區或者職責範圍內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以及安全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責明確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機構,並將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與監督檢查的經費以及其他必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考核制度,並將其列入對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全省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1、將安全生產工作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親自或者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研究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將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及時分解、落實到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3、組織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本地區各類容易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召集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排除措施,並制定應急處理預案,簽署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4、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在接到報告或者得知訊息後,立即親自或者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人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並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式和時限立即上報;
5、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意見批覆;
6、應當履行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三)各級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人,對本地區的安全生產負分管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1、在分管工作中全面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
2、受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的委託,主持召開防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
3、及時研究、解決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的安全生產問題,並將安全生產中的重要問題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
4、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加強安全管理,做好危險源監控和安全檢查工作,組織制定、落實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措施;
5、接到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後,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6、應當履行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領導人,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承擔分管領導責任。
(四)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有關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
1、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監督、協調和指導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並負責職業安全和礦山(不包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
2、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地區煤礦安全監察工作;
3、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4、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道路交通、民用易燃易爆物品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6、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7、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8、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漁港、漁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9、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0、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在校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1、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職業衛生監察工作;
12、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故負責行政審批(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並對取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督檢查;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查封、取締,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屬於經營單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在機構改革前,有關部門仍按照現行職責分工履行;在機構改革後,再按照調整的職責分工履行。
(五)任何單位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事故防範工作,並對本單位的各類安全事故承擔直接責任。承辦各類活動的組織和單位,對所承辦活動的安全效果負責。
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規定;安全設施未經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或者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六)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單位應當利用各種形式,廣泛宣傳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普及安全生產知識,不斷增強全社會特別是勞動者的安全生產意識、法制觀念和保護技能。
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
(七)企業的安全生產,由企業負責。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將企業安全生產列入董事會(總經理、廠長、礦長辦公會)討論的重要議題,明確各類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和年度計畫,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及時研究、解決企業安全生產中的重要問題。
(八)企業的主要經營人(總經理、廠長、礦長等)必須具備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管理責任。
企業的主要經營人必須嚴格執行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的年度計畫,定期召開企業安全生產調度會,研究、部署和解決企業安全生產中的有關問題。
(九)企業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類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
(十)企業必須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嚴格執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和從業人員上崗前的安全培訓。
(十一)企業應當不斷增加安全生產投入,積極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進步,努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採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標準,為職工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作業環境。
三、加強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和危險源監控
(十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本地區各類容易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排查和定期巡查,發現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必須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本地區存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者負有管理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採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在內的緊急措施,同時報告;有關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查處。
(十三)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和危險源監控中,由所屬單位和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屬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下達整改通知書。
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必須堅持定人員、定措施、定期限的“三定”整改原則,並對治理進展情況實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專人跟蹤督辦和專題報告制度。
(十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依法關閉本地區非法開採的各類小礦井以及其他經停產整頓後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或者舉報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並對報告或者舉報有功的人員進行獎勵,保護報告或者舉報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用於公共設施、資源枯竭的礦山、特困企業以及破產企業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
四、加強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十六)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人民政府必須迅速組織事故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十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必須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式和時限立即上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並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十八)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本決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
除國家對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有明確規定外,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覆結案,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覆結案。
(十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調查報告批覆之日起15日內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以對重大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五、實行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二十)本決定所稱安全事故,是指火災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築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安全事故、礦山安全事故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安全事故。
(二十一)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本決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本決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各類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依照《規定》執行。
(二十二)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關閉非法開採的各類小礦井以及其他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
2、對已發現或者民眾舉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治理或者查處的;
3、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搶救,造成事故擴大的;
4、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
5、阻撓、干涉對重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6、其他因未依法履行職責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十三)中國小校違反《規定》,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學校隸屬關係,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非法製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五)同一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管轄範圍內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一次死亡3至9人或者發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同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轄範圍內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重大安全事故,有關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上述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本決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在任期內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年度考核中,兩次以上(含兩次)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二十七)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決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二十八)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本決定,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負有責任的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後,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式的規定辦理。
(二十九)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規定》和本決定製定。
(三十)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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