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安徽省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安徽省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在1994.01.27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1.27
  • 實施時間:1995.01.27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第一條

為改善外商投資環境,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和《安徽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中的各類中方職工。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外商投資企業和中方職工個人共同負擔,養老保險金給付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掛鈎。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外商投資企業和中方職工自願參加。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經辦中方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業務。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錄用中方職工時,必須向所在市、縣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中方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由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市、縣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統一徵收。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企業全部中方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5%(其中3%專項用於中方職工退休後醫療費支出),在稅前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依照所在市、縣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開具的托收單按月代為扣繳。各地國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比例高於此比例的,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所在地國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比例執行。
中方職工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中方職工月工資收入超過本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作為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中方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分別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中方職工退休後計發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依據。
中方職工在國內調遷時,《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隨同轉移。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中方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律轉入所在市、縣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並按其存期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併入基金。

第十條

中方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各項物價、生活補貼,醫療費,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和救濟費。

第十一條

按本辦法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中方職工,經所在市、縣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憑《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月到所在市、縣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國家規定,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
(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十年以上。
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但不按規定的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中斷繳費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組成。
社會性養老金以中方職工退休時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中方職工繳費年限分段計發;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20年以上的,按照中方職工退休時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照中方職工退休時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照中方職工退休時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計發。
繳費性養老金以中方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中方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第十三條

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中方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繳費每滿1年,一次性發給中方職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5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滿1年不滿5年,繳費每滿1年,一次性發給中方職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不滿1年的,已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發給中方職工。

第十四條

基本養老金從中方職工退休後下一年起,每年7月1日,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照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的50%-80%作相應的調整。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第十五條

中方職工退休後的各項物價、生活補貼、醫療費,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和救濟費,均按國家對國有企業契約制工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中方職工在勞動契約期內辭職或者被辭退以及因勞動契約期滿離開外商投資企業時,外商投資企業和中方職工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予退還。重新就業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併計算;未再就業的,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實際繳費年限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企業中方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並可根據中方職工的工齡長短、貢獻大小確定中方職工補充養老保險的檔次,所需費用從本企業自有資金的獎勵及福利基金內提取。
外商投資企業為中方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存入所在市、縣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並按其存期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為中方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同時,提倡中方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也可以實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鈎的辦法。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中方職工根據個人收入情況自願參加並選擇經辦機構,中方職工個人繳納的儲蓄性養老保險費由經辦機構存入在銀行開設的“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並按其存期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九條

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連同利息歸中方職工個人所有,中方職工調遷時隨同轉移;中方職工退休時予以支付;中方職工死亡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並有權稽核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和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督促外商投資企業按期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管理服務費用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及管理、使用辦法參照同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開支標準,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節約的原則,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
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服務費,不計徵稅費。

第二十二條

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服務費實行預、決算制度,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每年應當編制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服務費收支的預、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當地人民政府在預算中列收列支,並接受財政、審計、銀行和工會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查詢本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領取養老金的情況,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拒繳、拖欠或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通知其開戶銀行從其銀行帳戶中強制扣繳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並按日加收欠繳額1‰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五條

政論及其部門或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上一級機關應責令其改正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基金專戶的;
(二)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提高管理服務費比例的。

第二十六條

省勞動廳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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