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辦法

福州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辦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日期為1993年06月23日,即日起生效。

【發布單位】81305
【發布文號】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發布日期】1993-06-23
【生效日期】1993-06-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號)
《福州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辦法》已經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市十屆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金能籌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辦法
第一條為了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福州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含合資、合作、獨資企業)全部中方職工(含契約工、臨時工、下同),均實行強制性的社會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制度。
本市外商投資企業派駐外地的機構和人員,均應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
第三條市、縣(市)、馬尾區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市、縣(市)、馬尾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待業保險管理機構。
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都必須依法向所在地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政府保障依法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註冊後一個月內,必須向所在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辦《社會保險證》,簽訂《退休養老保險基金收繳契約》和《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收繳契約》。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從招聘職工之月起,生產性企業按中方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為準,下同)18%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經營性企業按中方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6%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企業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均可在成本費用列支。
職工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外商投資企業代為收繳,並分別記入《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手冊》,作為退休計發養老金的依據。職工本人繳費工資超過本省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二倍以上的部分,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也不列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第六條待業保險基金按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1.5%繳納。其中1%由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可在成本費用列支;職工按本人工資總額0.5%繳納,由外商投資企業代為收繳。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基金,分別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統一委託銀行,採用“委託收款、提前支付”的結算方式,按月從企業帳戶上劃轉所在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和勞動服務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和“待業保險基金專戶”。對不按時繳納保險基金的企業,每逾期一日,按應繳納費額的5‰加收滯納金。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離退休條件,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企業和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滿五年及其以上的,按下列各項合併計發:
1.企業和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滿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照職工退休時本省上一年社會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20%計發;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按15%計發;
2.按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每滿一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
3.各種物價補貼。
(二)企業和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不滿五年的,按每滿一年為職工本人的兩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標準一次性計發。
第十條基本養老金每年七月一日調整一次。調整比率根據每年物價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在省統計部門公布的本省上一年社會月平均工資增長率20--60%範圍內確定。但零增長時不作調整,負增長時不降低。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待業保險對象:
(一)依法宣告破產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
(二)瀕臨破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中方職工;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撤銷、解散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
(四)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
(五)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辭退、除名或者開除的中方職工。
第十二條對符合待業救濟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待業職工,以福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為基數,按以下標準發給待業救濟金:
(一)工齡滿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月發給35%的救濟金,最多發給十二個月。
(二)工齡滿五年不足十年的,每月發給40%的救濟金,最多發給十八個月。
(三)工齡滿十年以上的,每月發給45%的救濟金,最多發給二十四個月。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待業期間享受的醫療補助費、死亡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標準:
(一)按待業職工實際領取待業救濟金額的6%發給醫療補助費;
(二)一次性死亡喪葬補助費900元(臨時工600元);
(三)待業職工在待業期間死亡的,其原供養的家屬或直系親屬生活有困難的,發給一次性困難補助費600元(臨時工400元)。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在本省範圍內流動,只辦理退休養老轉移手續,不轉移退休養老保險基金。跨省流動的,可轉移退休養老基金。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歇業時(包括契約期滿歇業或宣告破產)必須按規定繳清職工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各級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有權稽查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工資總額帳目、報表等,督促企業按規定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外商投資企業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情況。對弄虛作假,拒繳或少繳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的企業,可責令補交(含利息),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處以500--5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香港、澳門、台灣客商在福州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合資、合作、獨資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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