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設管理規定

《安徽省城市建設管理規定》在1983.02.03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城市建設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83年02月03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2月03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搞好城市建設,加強規劃和管理,更好地為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兩個建設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規劃是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的計畫和城市建設的藍圖,是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的依據。城市中的各項建設,均應按照城市規划進行,由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條 城市建設必須貫徹“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髮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市”的方針。對舊城要加強維護,合理利用,適當調整,逐步改造.對不合理的布局,應做必要的調整;對現有污染環境而就地難以治理的工廠、單位,要限期轉產或搬遷;對原有的棚戶、危房以及市政公用設施過分簡陋的地段要逐步進行改造。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各市、鎮和工礦區。所有市、鎮和工礦區都要編制市、鎮規劃,報上級審批後,據以進行市、鎮建設管理。已批准的城市規劃未經審批部門同意,不得更改。
第五條 城市規劃范國內的一切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農業社隊等單位和所有居民以及外國僑民,均應遵守本規定。
用地管理
第六條 在城市規劃範圍內,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征、撥的土地,都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布局,統由城建規劃部門安排,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徽省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實施辦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 已徵用的土地,其所有權屬於國家,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對征而未用超過一年的建設用地或長期閒置不用的土地,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有權收回,另行安排。
第八條 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的城市土地,須經城建規劃部門批准,並照章繳納占地費,不得在臨時用地內修建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建築和設施。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範圍內採掘砂、石、土等,必須經城建規劃部門批准,並照章繳費。如進行爆破作業,應經公安部門批准。
建築管理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範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一切工程,無論軍用、民用,集體、個人,市區、郊區,生產、生活,院內、院外,地上、地下,陸地、水面,永久性、半永久性,都必須持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尚需持環保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審批,核發執照,方準施工。郊區社、隊集體或個人建房也必須報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應採取積極認真的態度,加強調查研究,做到實事求是,以利城市建設的發展。
第十二條 未經批准,擅自施工或違反建築許可證的規定而施工的一切建築和工程設施,均屬違章建築。對違章建築,有關單位不得施工、撥款、供料、供水、供電;對不聽勸阻者,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有權責令停工、拆除。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在審查同意的設計圖紙和施工執照中註明的有關事項,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不得任意改變,如因特殊情況必須改變時,需請設計單位提出更改設計圖紙的理由,報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 位於城市中心和主要街道、區段的臨街建築及各名勝風景區附近的建築,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向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報送設計方案,由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根據規劃要求,對建築物的布局、層數、立面造型、色彩等提出審查意見,再交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沿街建築物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第十五條 為了減少徵用農業用地,新建項目應儘可能結合舊城改造進行。對舊城改造,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建樓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規劃安排,積極配合國家或建設單位做好搬遷工作,不得藉故阻礙拆遷。
第十六條 為發展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方便民眾生活,擴大就業面,在不影響市容、交通、消防、衛生和市政、公用設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可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統一安排集市貿易市場、菜場和臨時性的攤棚、售貨亭等。
第十七條 各項建設工程,必須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場地整潔。領取執照時應預付場地清理抵押金。工程竣工後,應在限期內拆除暫設工程,清除垃圾殘土。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應組織有關單位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並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者,由城建管理部門代為清理,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並予以罰款。
第十八條 城市所有建築物和各種設施要經常保持完好、整潔,不準任意張貼和塗寫。不準在臨街牆面上任意扒堵門窗。宣傳欄、標語牌、廣告欄、畫廊等設施,必須經常保持整潔、美觀,其設定地點由城市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合理安排。
第十九條 城鎮中各種有價值的古建築,必須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拆除或損壞。文物管理部門和城市建設規劃部門要規定保護範圍,在保護範圍內不得隨便增添新建築物,並注意保持周圍環境風貌。施工中如發現地下文物,應立即停止該處施工並報告文物管理部門,不得破壞。
第二十條 在城市規劃範圍內進行地形、水文、地質等勘測工作,需經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同意。各項工程都應採用城市的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勘測成果應抄送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各種測量標誌要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毀壞。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的道路、橋樑、排水管渠、堤壩、隧道、路燈、供水、煤氣、交通、消防、人防、電力、電訊、熱力等設施以及河道、水庫都必須嚴加保護,不得擅自占用或破壞。
第二十二條 不準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上修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不準在城市防洪堤壩、水源、水庫、溝渠等地及其防護地內挖土、開荒、打井、建房、放牧、埋屍、傾倒垃圾。不準在地下管線上部挖土、建房和進行爆破作業。不準擅自拆除、改裝、接引各種公用管線。
第二十三條 凡因施工作業或其它需要而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需經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和公安部門批准,並向城市建設規劃部門繳納占地費和破路費。挖掘道路必須設定安全標誌和防護設施,並限期修復。占用、挖掘期滿,必須立即清理場地,報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檢查驗收。各有關部門新建和維修城市道路及各種地下管線,必須事前提出計畫,充分準備,由城市建設規劃部門統一安排,按計畫進行,避免重複破壞,造成損失。
第二十四條 各種車輛要按公安部門和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履帶車及其它對城市道路有破壞作用的車輛通過城市道路、橋樑時,事前應報公安部門和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批准,並按要求採取保護路面的措施。對道路、橋樑有損壞時,應按規定繳納賠償費。機動車試剎車,必須在指定的路段進行。經營停車場的單位,必須做好場地工程,占用城市道路和廣場的,需照章向城市建設規劃部門繳納占路 、占地費。
第二十五條 從城市各種地下管線接引支管、支線,拆遷、改裝原有管線或穿越明渠、堤壩修建地下管線,均需經城建規劃部門同意,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施工結束後,由原批准部門檢查驗收。
第二十六條 禁止工礦企業向城市下水管渠排放對排水設施有腐蝕、堵塞等危害作用的污水、氣體、廢渣等,對排水設施造成損失、淤堵者,應由排放單位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範圍內的水源,由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水利、地質、環保等部門統一管理,嚴加保護。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水源衛生防護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嚴防污染。對單位的用水量統一安排,計畫供應,力求節約。
園林綠化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所有單位和居民,都有綠化城市、美化環境和保護園林綠化的責任。不準攀折花木,踐踏觀賞性草皮,傷害公園動物;不準損壞公共遊覽場所的建築、桌椅、板凳和其它設備,不準破壞文物古蹟。
第二十九條 不得侵占城市園林綠地,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周圍修建有礙環境的工廠和建築物。城市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地不得改作它用.被占用的園林綠地必須限期交出。
第三十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和風景名勝區內,不準挖砂採石、開荒種地、傾倒垃圾、毀損花木;不準放牧、捕獵、燒荒、埋屍;不準擅自修建各種建築物和工程設施。
第三十一條 城市園林部門依靠專業隊伍和民眾義務勞動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國家;各單位投資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各單位;私人庭院內自種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個人。城市一切樹木的採伐和更新,均需經城建園林部門審批,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砍伐。
第三十二條 因建設和維護各類電力、電訊、供水、煤氣、排水、道路、交通等設施,需移植、砍伐或修剪樹木時,應經城市園林部門同意,並在城市園林部門指導下進行。移植和砍伐樹木,應按規定繳納補償費。
其它事項
第三十三條 對執行和維護本規定有顯著貢獻者,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應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和支持包庇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失職、續職、徇私舞弊的有關人員,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者,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與國家有關法令、規定牴觸時,按國家有關法令、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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