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約談問責暫行辦法

為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落實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國家和安徽省相關政策規定,制定《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約談問責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31日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秘〔2011〕218號印發。《辦法》共1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約談問責暫行辦法
  • 發文單位:安徽省
  • 發文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實行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辦法通知,暫行辦法,

辦法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約談問責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秘〔2011〕21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約談問責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落實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約談、問責,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約談、問責,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分級負責、獎懲結合、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和承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省有關部門(以下簡稱省有關部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住房保障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設區的市和省有關部門的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督查、考核,並會同省監察廳根據考核結果提請省領導小組約談設區的市和省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對所轄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督查、考核、約談。
第六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要於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所轄縣(市)當年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形成考核工作報告報送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於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對設區的市和省有關部門的考核,形成考核工作報告報送省領導小組審定。
第七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質量情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情況,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基礎管理情況,以及工作績效等。
第八條 省領導小組對考核結果予以通報,並對排名前5位的設區的市或省有關部門進行通報表揚。
第九條 考核不合格的,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領導小組約談設區的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一)未按規定時限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
(二)配套資金、土地供應、支持政策等落實不到位的;
(三)保障性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管以及分配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四)對社會反映強烈的保障性住房問題處置失當的;
(五)對中央和省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的;
(六)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施問責:
(一)考核工作報告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數據的;
(二)考核不合格,且在規定期限內不整改或經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發生重大失誤或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四)對違反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的行為不予制止、糾正和查處的,或對違反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的行為處置不當造成群體性事件的;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應問責的情況。
第十二條 各設區的市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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