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後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12〕7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六安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後期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暫行辦法
六安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後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
廉租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保障性住房”)分配與後期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開、規範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體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
六安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後期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市、縣(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後期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
監察、民政、財政、國土、物價、公安、統計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後期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以戶為單位,共同生活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且相互間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共同申請人應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具體辦理申請等事項。
第五條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具有市、縣(區)政府(管委)規定範圍內的非農業常住戶口,屬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當地公布的收入線標準,申請家庭無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符合當地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經市、縣(區)政府(管委)批准的住房特殊困難家庭。
(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有市、縣(區)政府(管委)規定範圍內非農業常住戶口,無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符合當地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家庭月收入符合當地規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標準。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家庭:有穩定職業並與就業單位簽訂勞動契約,在務工單位所在地市、縣(區)無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申請家庭未享受過房改、集資建房等優惠政策。
第六條申請人應如實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承租保障性住房申請書;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屬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屬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應當提供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成員月收入證明;
(四)工作單位或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無住房證明;
(五)租賃住房協定或房屋權屬證明;
(六)其他證明材料。
第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規定的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公示5日。將申請材料一併報送縣(區)住房保障部門。
(三)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住房保障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情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者核查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分配對象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保障部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申訴。
第八條住房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九條縣(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根據廉租住房房源供應情況分期、分批公開組織搖號選房。公開搖號過程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風行風監督員以及新聞媒體等參與,由公證部門全程監督,並出具公證書。
第十條實行保障性住房分配輪候制度。對提出申請、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在合理的輪候期內給予安排,輪候期限由市、縣(區)政府(管委)確定並公布。
第十一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區)政府(管委)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十二條 市、縣(區)政府(管委)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市、縣(區)政府(管委)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第十四條保障性住房分配結果,應當在各縣(區)政府(管委)網站等公布。
第十五條在對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的前提下,經市、縣(區)政府(管委)批准,可將多餘廉租住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進行分配。
第十六條申請人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對以虛假資料等騙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一經查實,由原配租審定機關作出取消配租資格的決定,責令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各級住房保障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或監管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當承租人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或因購置、繼承、受贈其他住房等情形,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及時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對承租人有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轉租、出借、閒置、贈與、改變使用性質或結構、破壞或擅自裝修,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或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居住,或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保障性住房租金等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原配租審定機關應作出處理決定,責令承租人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對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可依照法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住房保障部門或實施機構應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契約應當載明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維修責任範圍、使用要求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承租人應當按契約約定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及時繳納租金。租賃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申請續租。
第十九條保障性住房租金標準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房地產市場租金狀況,並綜合考慮承租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租金標準。具體由各級物價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調整,並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經營性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承租人拖欠房租和其他費用的,可通過司法途徑督促繳納,並依契約約定收取滯納金。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二十一條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突發應急事件搶修、日常維護養護以及大中修年度計畫申報和預算報批等制度,具體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縣(區)政府(管委)批准後執行。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因素造成保障性住房及其設施設備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
第二十二條保障性住房可採取市場化、專業化管理等多種形式,切實提高后期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養護,應當納入所在項目進行統一的物業管理。
承租人應當按時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物業管理服務費按各級物價部門規定的服務等級或類別的下限收取。
鼓勵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在招聘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聘小區內承租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從事相應物業服務工作,充分發揮承租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積極性。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承租對象資格年審制度,年審結果計入配租檔案,並進行公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配租家庭,應按年度向原配租申請機構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狀況等情況。原配租審核機關應每年對已享受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原配租審定機關作出退回保障性住房通知,承租人應按照契約約定及時退回保障性住房;逾期未退回的,可按市場租金標準追繳房租並取消該家庭再次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對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住房保障部門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建立回訪聯繫制度。租賃期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每季度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進行一次回訪,及時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及其設施設備等完好情況和管理工作中其他動態信息。回訪時,承租人應予積極配合,如實反映回訪詢問的各種情況。回訪記錄、核查結果載入檔案。
第二十五條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媒體和公眾監督。對社會各界舉報投訴的騙取保障性住房及違規使用保障性住房等行為的,住房保障等部門要認真核查,及時處理,並公布結果。住房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後期管理的監督指導,做到公開透明、責任明確。對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