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暫行辦法

2022年10月11日,固鎮縣民政局發布了安徽省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22-10-11
第一條 為保障兒童福利機構內集中養育孤兒成年後合法權益,促進其融入社會,自強自立,推動兒童福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3號)《民政部等14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兒童福利機構最佳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民發〔2021〕4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年滿18周歲後,適用本暫行辦法;對年滿18周歲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畢業後適用本暫行辦法;對年滿18周歲在部隊服役的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退役後適用本暫行辦法。
兒童福利機構已安置的成年孤兒,不再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對有能力進入社會工作和生活的成年孤兒,進行社會化安置;對符合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按規定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其中符合條件確有集中供養意願的,及時安排到相應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
第四條 兒童福利機構應在孤兒年滿18周歲前6個月內對其是否具備回歸社會的勞動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精神狀況、身體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仍在校就讀的安置對象,待其畢業、退學等不再就讀後1個月內進行評估。評估由兒童福利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條 兒童福利機構根據評估結果,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則,提出安置方案,並報機構所屬民政部門會同同級未保委主要成員單位審批。
安置方案應在孤兒年滿18周歲前1個月內完成。
第六條 跨區域養育的成年孤兒,由設區市民政部門統一安置。具體安置方案由區域兒童福利機構制定,報機構所屬設區的市民政部門會同同級未保委主要成員單位審批,審批時限為30日內。
第七條 機構所屬民政部門在收到兒童福利機構提交安置方案後30日內,會同同級未保委主要成員單位,完成方案審批工作。
第八條 對符合社會安置條件的成年孤兒,作出安置批覆的民政部門將安置方案和審批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提請協調同級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社、住建、農業農村、退役軍人事務、醫保、殘聯等部門,相關單位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做好成年孤兒安置工作。
(一)就業。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孤兒實現就業,民政部門配合人社部門落實就業扶持政策,根據孤兒意願,提供針對性服務和就業援助。對有就業能力的,納入就業和失業登記,享受就業創業服務和相關扶持政策;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在公益性崗位予以過渡性安置。對自主就業或創業的,給予就業創業服務、培訓等支持和幫助。
(二)住房。將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優先納入城鎮住房保障和農村危房改造範圍,並為符合條件的城鎮成年孤兒設立綠色通道,優先採取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的方式實施住房保障。
(三)戶籍。戶口遷移遵循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原則,有合法穩定住所(含所有權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在合法穩定住所處落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在接收安置的鄉鎮(街道)所屬公共集體戶落戶;有就業單位的,可選擇在就業單位集體戶落戶。
(四)社會保障。做好承包土地、林地或宅基地被徵用的農村籍成年孤兒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根據成年孤兒意願幫助其參加社會保險。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依法確認農村籍成年孤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充分保障其農村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和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
(六)退役後安置。成年孤兒參軍退役後,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接收安置。
(七)安置經費。各市、縣(市、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孤兒保障標準等因素,給予一次性安置補貼,具體標準由機構所屬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並適時調整。安置經費用於補助安置對象基本生活、基本醫療保險、租住房屋、購買生活必需品等費用。
第九條 各級未保委將成年孤兒安置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全置任務落實到位。
(一)民政部門會同同級未保委主要成員單位負責完善安置政策、審定落實安置方案、研究解決安置中遇到的問題、做好政策宣傳、關愛幫扶成年孤兒等工作;兒童福利機構負責做好成年孤兒身體狀況評估、安置方案擬制、檔案資料完善、遺留問題處理、辦理離院手續等工作。
(二)教育部門負責落實成年孤兒繼續教育、退役成年孤兒復學等政策,指導學校推薦就業創業。
(三)公安部門負責辦理成年孤兒戶口遷移入戶登記。
(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司法鑑定機構依法開展對成年孤兒的民事行為能力等司法鑑定,依法為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
(五)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成年孤兒回歸社會安置的資金保障工作,原則上從地方提取的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並統籌列入年度預算。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成年孤兒勞動就業能力鑑定等,負責成年孤兒就業創業服務及落實社會保險政策,加強監督檢查,保障成年孤兒合法勞動權益。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成年孤兒住房保障,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優先予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八)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成年孤兒農村權益保護。
(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成年孤兒退役軍人安置政策落實,協助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
(十)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成年孤兒安置前後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無縫銜接。
(十一)殘疾人聯合會配合將殘疾成年孤兒納入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按規定享受惠殘政策。對有就業意願和就業能力的殘疾成年孤兒提供就業援助和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條 民政部門自成年孤兒社會安置之日起5年內,每年對安置對象至少開展1次適應社會生活狀況評估。評估由兒童福利機構組織實施。
對經評估確實無法融入社會生活的安置對象,兒童福利機構及時報告作出社會安置批覆的民政部門,申請重新安置。
第十一條 市級民政部門通過多種方式對孤兒成年後妥善安置工作進行實地督導,發現薄弱環節和工作漏洞要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迅速整改到位;在工作中總結提煉經驗做法,推廣示範典型。
第十二條 省級民政部門適時督導各市成年孤兒安置工作,將工作情況納入民政工作綜合評估考核內容。
本暫行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地應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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