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工作實施細則

《合肥市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工作實施細則》是合肥市民政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工作實施細則
  • 批准文號:合民〔2023〕64號
第一條為做好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成年後安置工作,依據《安徽省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結合合肥市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兒童福利機構內集中供養的孤兒年滿18周歲的;年滿18周歲後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畢業的(含退學不再就讀的);年滿18周歲後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在部隊服役退役的孤兒。
兒童福利機構已安置的成年孤兒,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安置包括社會安置和機構安置。社會安置是指具有一定獨立生活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的孤兒成年後,經個人申請和兒童福利機構評估後,由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轉向進入社會生活。機構安置是指對無法進入社會生活的孤兒成年後由兒童福利機構轉入社會福利機構進行集中供養。
第四條 兒童福利機構應在孤兒年滿18周歲前6個月內對其是否具備回歸社會的勞動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精神狀況、身體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仍在校就讀的安置對象,待其畢業、退學等不再就讀後1個月內進行評估。評估由兒童福利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條 兒童福利機構根據評估結果,結合徵求個人意願,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則,提出安置意見。符合社會安置的成年孤兒填寫《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申請表》(附屬檔案1),符合機構安置的成年孤兒填寫《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機構安置花名冊》(附屬檔案2),與原始檔案、身份證、戶籍複印件一併報機構所屬民政部門會同同級未保委主要成員單位審批,審批時限為30日內。
第六條 對符合社會安置條件的成年孤兒,民政部門要將安置方案和審批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提請協調同級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社、住建、農業農村、退役軍人事務、醫保、殘聯等部門,相關單位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做好成年孤兒社會安置相關工作。
(一)就業。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孤兒實現就業,民政部門配合人社部門落實就業扶持政策,根據孤兒意願,提供針對性服務和就業援助。對有就業能力的,納入就業和失業登記,享受就業創業服務和相關扶持政策;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符合公益性崗位安置條件的予以過渡性安置。對自主就業或創業的,給予就業創業服務、培訓等支持和幫助。
(二)住房。將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優先納入城鎮住房保障和農村危房改造範圍。
(三)戶籍。戶口遷移遵循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原則,有合法穩定住所(含所有權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在合法穩定住所處落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在接收安置的鄉鎮、街道所屬公共集體戶落戶;有就業單位的,可選擇在就業單位集體戶落戶。
(四)社會保障。做好承包土地、林地或宅基地被徵用的農村籍成年孤兒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根據成年孤兒意願幫助其參加養老保險。做好醫療保險等銜接工作。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依法確認農村籍成年孤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充分保障其農村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和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
(六)退役後安置。成年孤兒參軍退役後,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接收安置。
(七)社會救助。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條件的成年孤兒,按規定納入社會救助範圍。
(八)安置經費。為保障孤兒成年後積極融入社會,對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給予一次性安置補貼,補貼標準為不低於當年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24個月。安置經費用於補助安置對象基本生活、基本醫療保險、租住房屋、購買生活必需品等費用。相關經費列入市、縣(市)財政預算。兒童福利機構負責該經費的管理與使用,建立個人支出台賬,專款專用,具體發放方式由兒童福利機構研究確定,經主管部門審定後,由兒童福利機構與安置對象簽訂協定。
第七條 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方案經批准後,對於需要進行集中供養安置的人員,由安置對象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特困供養人員認定辦法、城鄉低保人員認定辦法對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進行人員認定。屬地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鄉鎮(街道)對安置對象的認定指導,要依法依規適當簡化最佳化工作程式,為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提供便利,安置對象身份認定與審批應在1個月內完成。
為保障安置人員身份認定工作順利開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確定專人負責,兒童福利機構要主動加強對接,提供相關資料和有關工作支持,針對短期內工作量增加的情況,可以採取鄉鎮(街道)有關人員與兒童福利機構人員聯合辦公或者增加人員等方式給予解決。
第八條 對於納入特困人員供養、城鄉低保人員供養的,相關人員要轉到社會福利院或者公辦養老機構集中供養,所需要費用由同級財政承擔。兒童福利機構要在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相關手續批准、落實相關政策後方可移交至有關機構。對於兒童福利機構與社會福利院合建的單位,要按照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要求,對孤兒成年後安置人員進行管理,落實生活照料、人員護理等工作,進一步細化內部管理,健全賬務與人員等資料,實行單獨管理、獨立核算、分類保障,接受屬地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 符合機構安置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成年孤兒認定為特困人員或者城鄉低保對象後,戶籍遷入社會福利院或者公辦養老機構。在享受特困供養或者城鄉低保待遇後,停發孤兒基本生活費。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依法享受其他待遇的要給予同步享受。
第十條 各級未保委將成年孤兒安置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全置任務落實到位。
(一)民政部門會同同級未保委主要成員單位負責完善安置政策、審定落實安置方案、研究解決安置中遇到的問題、做好政策宣傳、關愛幫扶成年孤兒等工作;兒童福利機構負責做好成年孤兒身體狀況評估、安置建議方案擬制、檔案資料完善、遺留問題處理、辦理離院手續等工作。
(二)教育部門負責落實成年孤兒繼續教育,做好退役成年孤兒復學政策落實、就業、創業相關工作的協調服務。
(三)公安部門負責辦理成年孤兒戶口遷移登記。
(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司法鑑定機構依法開展對成年孤兒的民事行為能力等司法鑑定,依法為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
(五)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成年孤兒回歸社會安置的資金保障工作,原則上從地方提取的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並統籌列入年度預算。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成年殘障孤兒勞動能力鑑定等,負責成年孤兒就業、創業服務及落實社會保險政策,加強監督檢查,保障成年孤兒合法勞動權益。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成年孤兒住房保障,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優先予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八)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落實成年孤兒農村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和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等政策,依法確認農村籍成年孤兒集體經濟組成成員資格。
(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成年孤兒退役軍人安置政策落實,協助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
(十)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成年孤兒安置前後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無縫”銜接。
(十一)殘疾人聯合會配合將殘疾成年孤兒納入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按規定享受惠殘政策。對有就業意願和就業能力的殘疾成年孤兒提供就業援助和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一條 自孤兒社會安置之日起5年內,民政部門每年要組織兒童福利機構對本機構的安置對象至少開展1次適應社會生活狀況評估。對經評估,確實無法融入社會生活的安置對象,兒童福利機構要向原安置批覆的主管民政局報告,申請重新安置。
第十二條 社會安置期間,成年孤兒出現以下情形,經兒童福利機構評估並報主管民政部門批准,可轉到社會福利機構安置:
(一)意外致殘或患重特大疾病,導致生活無法自理的;
(二)存在自殘或傷害他人行為,有輕生傾向或行為,經三級甲等及以上醫療機構診斷患有嚴重心理障礙或精神疾病的。
第十三條 市級民政部門應協同財政、住房保障、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對兒童福利機構安置對象的安置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監督整改落實情況;對整改不到位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繳已撥資金,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合肥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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