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辦法

《海南省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辦法》是海南省民政廳、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公安廳、海南省司法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海南省醫療保障局、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於2023年8月16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16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民政廳、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公安廳、海南省司法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海南省醫療保障局、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海南省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辦法》的通知
瓊民規〔2023〕4號
各市、縣、自治縣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退役軍人事務局、醫療保障局、殘疾人聯合會:
為切實保障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成年孤兒合法權益,鼓勵促進成年孤兒自立自強、回歸和融入社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中央編辦等14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兒童福利機構最佳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檔案要求,制定了《海南省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海南省民政廳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公安廳 海南省司法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3年8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成年後合法權益,促進其融入社會,自強自立,推動我省兒童福利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中央編辦等14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兒童福利機構最佳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省民政廳、省委編辦等14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兒童福利機構最佳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成年孤兒安置堅持政策引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原則,堅持鼓勵成年孤兒自立自強、自謀職業、自我發展原則,堅持鼓勵成年孤兒走向社會、回歸社會、融入社會原則。
第二章 安置範圍及方式
第三條 凡在本省兒童福利機構(含社會福利院兒童部,以下統稱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年滿18周歲後,適用本辦法。
成年孤兒安置以戶籍地安置為原則,戶籍不在兒童福利機構的成年孤兒,由戶籍所在地的民政、教育、公安、住建等相關部門進行安置。
第四條 對成年孤兒進行分類安置,安置方式包括社會安置、就學安置和供養安置。
(一)社會安置。社會安置是指促進成年孤兒從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轉向回歸和融入正常社會生活的方式。經評估對具備一定獨立生活能力和勞動就業能力的成年孤兒給予社會安置,幫助其融入社會。
(二)就學安置。孤兒成年後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繼續享有相應政策,畢業或停止學業後按照本條第一款給予社會安置。
(三)供養安置。因重病重殘等自身原因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和勞動就業能力的成年孤兒,轉入相應的社會福利機構繼續給予集中供養。
第三章 安置程式
第五條兒童福利機構應在孤兒年滿18周歲前6個月內對其民事行為能力、獨立生活能力、勞動就業能力以及精神狀況、身體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仍在校就讀的成年孤兒,待其畢業、退學等不再就讀後1個月內進行評估。評估由集中供養的兒童福利機構具體實施。
第六條 孤兒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應在孤兒年滿18周歲前1個月內完成。
第七條對符合社會安置條件的成年孤兒,由孤兒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將安置方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提請協調同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社、住建、農業農村、退役軍人事務、醫保、殘聯等部門,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做好成年孤兒安置工作。
(一)就業。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孤兒實現就業,民政部門配合人社部門落實就業扶持政策,根據孤兒意願,提供針對性服務和就業援助。對有就業能力的,納入就業和失業登記,享受就業創業服務和相關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納入就業援助範圍,優先在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按規定對自主就業或創業的,給予就業創業服務、培訓等支持和幫助。
(二)住房。屬於社會安置範圍的成年孤兒,符合住房保障相關條件的,納入保障性住房範圍和農村危房改造範圍,優先實施保障,應保盡保。
(三)戶籍。戶籍遷移遵循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原則,有合法穩定住所(含所有權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社會福利機構)的,在合法穩定住所處落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在接受安置的鄉鎮(街道)所在地社區集體戶落戶;有就業單位的,可選擇在就業單位所在地社區集體戶落戶。
(四)基本生活保障。將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及時納入低保等保障範圍。
(五)社會保障。根據成年孤兒意願幫助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依法確認農村籍成年孤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充分保障其農村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和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
(七)就學。繼續就讀全日制學校的成年孤兒,由所屬機構按照集中供養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給予供養直至完成學業。孤兒成年後仍就學期間的學雜費納入當地財政予以解決。
(八)參軍入伍。對符合參軍要求的成年孤兒,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入伍。
第八條社會安置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從兒童福利機構與成年孤兒簽訂安置過渡期協定之日起算,過渡期時限一般不少於1年,由孤兒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定。過渡期內,各部門要按照相關工作職能幫助社會安置的成年孤兒解決就業、住房、戶籍、社會保障等問題,確保成年孤兒適應回歸社會後的生活、工作。
第九條 兒童福利機構與符合社會安置的成年孤兒自安置之日起簽訂安置過渡期協定,明確相關事項。
第十條 因殘疾等自身原因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和勞動就業能力的成年孤兒,轉入社會福利機構後,符合特困人員條件的,按集中供養人員保障政策進行保障。
第四章 社會安置費來源及撥付
第十一條各市縣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孤兒保障標準等因素,給予不少於3萬元的一次性社會安置補貼,具體標準由孤兒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並適時調整。一次性社會安置補貼用於補助成年孤兒離開兒童福利機構後的基本生活、基本醫療保險、租住房屋、購買生活必需品等費用。在過渡期內,成年孤兒可根據實際需求,申請支出安置補貼;過渡期滿後,應當將剩餘的安置補貼資金一次性撥付到社會安置的成年孤兒個人銀行賬戶,由其自行管理。
第五章 部門分工
第十二條各級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社、住建、農業農村、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殘聯等部門要按照工作職責,落實安置政策,確保全置任務落實到位。
(一)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安置政策,協調相關部門研究解決安置中存在的問題,做好政策宣傳,連結社會資源,動員社會組織關愛幫扶成年孤兒等工作;兒童福利機構負責做好成年孤兒身體狀況評估、意願徵集、檔案資料完善、遺留問題處理、辦理離院手續等工作。
(二)教育部門。負責落實成年孤兒繼續教育、退役成年孤兒復學、學雜費減免等政策,指導學校推薦就業、創業。
(三)公安部門。負責辦理成年孤兒戶口遷移。
(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成年孤兒民事行為能力鑑定等,依法為成年孤兒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指導督促相關單位開展安置前法治宣傳教育。
(五)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成年孤兒回歸社會安置的資金保障工作。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成年孤兒就業、創業服務及落實社會保險政策,加強監督檢查,保障成年孤兒合法勞動權益。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成年孤兒住房保障,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解決保障性住房。
(八)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籍成年孤兒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保護。
(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成年孤兒退役後落實有關退役軍人安置政策,配合公安部門落戶。
(十)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成年孤兒安置前後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無縫銜接。
(十一)殘聯。配合將殘疾成年孤兒納入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按規定享受惠殘政策。對有就業意願和就業能力的殘疾成年孤兒提供就業援助和職業技能培訓。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成年孤兒社會安置後,不再享受集中供養的政策。
第十四條民政部門要建立長期關愛幫扶機制,定期開展走訪探視,動態掌握成年孤兒的工作、生活及心理狀況,提供心理關愛、信息諮詢、資源連結等服務,凝聚社會力量,解決成年孤兒困難和問題,持續加強關注幫扶。
第十五條兒童福利機構自成年孤兒社會安置之日起2年內,每年對其至少開展1次評估,對經評估因重大疾病、因意外致一、二級殘疾等因素確實無法融入社會生活的成年孤兒,及時向成年孤兒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反饋,進行重新安置。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各市縣民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內容解讀

《海南省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辦法》政策解讀
為切實保障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成年孤兒合法權益,鼓勵促進成年孤兒自立自強、回歸和融入社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中央編辦等14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兒童福利機構最佳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檔案要求,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等11部門出台了《海南省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辦法》(瓊民規〔2023〕4號)(以下簡稱《安置辦法》),現就《安置辦法》有關重點內容解讀如下。
一、《安置辦法》出台的背景及意義
孤兒是兒童中最特殊、最需要特別關愛保護的群體,一直是黨和政府最牽掛的對象。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對兒童特別是孤兒和殘疾兒童,全社會都要有仁愛之心、關愛之情,共同努力使他們能夠健康成長,感受到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按照主題教育安排,省民政廳深入市縣針對兒童福利機構養育孤兒成年後安置工作開展調研,發現孤兒在成年後面臨就業、住房、教育、保障等方面的困難,而海南省機構養育成年孤兒安置方面還缺乏制度性安排。為解決海南省機構養育孤兒成年後安置有關問題,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等11部門聯合出台《安置辦法》,建立健全海南省兒童福利機構養育孤兒成年後安置的長效機制,促進孤兒融入社會,更好地實現個人發展。
二、《安置辦法》的政策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提出,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後實現就業,按規定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對於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應條件的,當地政府要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3號)提出,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年滿18周歲後,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報請所屬民政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其戶籍、就學、就業、住房、社會保障等安置問題,並及時辦理離院手續。
三、《安置辦法》的主要內容
《安置辦法》共有七章17條,分別對兒童福利機構養育孤兒成年後安置範圍及方式、安置程式、社會安置費來源及撥付、部門分工和監督管理進行了具體規定。主要特點如下:
(一)建立分類標準。對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的孤兒成年後具備一定獨立生活能力和勞動就業能力的給予社會安置;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給予就學安置;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和勞動就業能力的給予供養安置。
(二)明晰安置程式。孤兒年滿18周歲前6個月內由集中供養的兒童福利機構組織評估,孤兒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安置方案,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等部門共同做好成年孤兒安置工作。
(三)實行過渡管理。社會安置過渡期時限一般不少於1年。過渡期內,各部門將幫助協調解決就業、住房、戶籍、社會保障等問題。過渡期滿後,給予不少於3萬元的一次性社會安置補貼。具體過渡期時限和一次性社會安置補貼標準由各市縣根據實際情況設定。
(四)形成工作閉環。成年孤兒社會安置2年內,每年對其至少開展1次評估,對因重大疾病、因意外致一、二級殘疾等因素確實無法融入社會生活的成年孤兒進行重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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