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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辦法》的通知
內民政發〔2023〕135號
各盟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牧局、退役軍人事務局、醫療保障局、殘聯,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牧局、退役軍人事務局、醫療保障局、殘聯: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內蒙古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
2023年12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兒童福利機構(含社會福利院兒童部)(以下簡稱“兒童福利機構”)內集中養育孤兒成年後(以下簡稱成年孤兒)合法權益,促進其融入社會,自立自強,推動兒童福利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3號)、《民政部等14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兒童福利機構最佳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民發〔2021〕44號)《關於進一步推進兒童福利機構最佳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內民政發〔2021〕10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區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年滿18周歲後的孤兒,適用本辦法;對年滿18周歲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畢業後適用本辦法;對年滿18周歲在部隊服役的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退役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置包括集中安置與社會化安置。集中安置是指成年孤兒安置到相應供養服務機構進行集中供養;社會化安置是指成年孤兒從福利機構集中供養轉向回歸和融入社會工作和生活。有能力進入社會工作和生活的成年孤兒,進行社會化安置;對符合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按《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21〕43號)有關規定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其中符合條件確有集中供養意願的,及時安排到相應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
第四條 成年孤兒安置工作堅持“分級分類,誰送養誰安置”原則。能確定送養地的,由送養地旗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安置;不能確定送養地的,由盟市民政部門統籌安置。已經安置過的成年孤兒不再進行重複安置,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除外。
第五條 盟市或旗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在兒童福利機構內集中養育孤兒年滿18周歲的上年度8月底之前,對其是否具備回歸社會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勞動能力,以及精神狀況、身體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仍在校就讀、在部隊服役的成年孤兒,應在其畢業、退役的上年度8月底之前,進行綜合評估。兒童福利機構具體組織實施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報所屬盟市民政局。各盟市民政局負責在評估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評估報告上報至自治區民政廳。
第六條 負責安置的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評估結果,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則,提出安置方案,並集體研究決定。負責安置的民政部門應當在安置方案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社會化安置方案和成年孤兒基本情況通報同級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農牧、退役軍人事務、醫保、殘聯等相關部門、單位和組織。
安置方案應在孤兒年滿18周歲前3個月內完成。在校就讀、在部隊服役的成年孤兒,應在其畢業、退役後3個月內完成。
第七條 盟市、旗縣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孤兒保障標準等因素,給予一次性社會化安置補貼,具體標準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確定,並適時調整。自治區按照每人5萬元進行補助,並適時調整,從自治區福彩公益金列支。
第八條 自治區下達的安置經費,採用據實結算的方式由兒童福利機構負責發放,用於補助安置對象基本生活、社會保險、購買(租住)房屋、購買生活必需品等費用支出。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個人安置經費支出台賬,確保全置經費專款專用、專人專用。安置經費應在當年度使用完畢,未使用資金最多可結轉一年使用。
第九條 對符合社會化安置條件的成年孤兒,同級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農牧、退役軍人事務、醫保、殘聯等相關部門、單位和組織,應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做好成年孤兒安置工作。
(一)就業。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孤兒實現就業,落實就業扶持政策,根據成年孤兒意願,提供針對性服務和就業援助。對有就業意願和勞動能力的,按規定提供就業和失業登記服務、享受就業創業服務和相關扶持政策;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按規定給予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自主就業或創業的,給予就業創業服務、培訓等支持和幫助。對於智力、精神及重度肢體殘疾成年孤兒,殘聯可納入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範圍幫扶就業。
(二)住房。將符合當地城鎮住房保障準入條件的成年孤兒,優先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採取實物配租或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將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優先納入農村牧區危房改造範圍。
(三)戶籍。戶口遷移按照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原則,有合法穩定住所(含所有權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在合法穩定住所處落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在接收安置的鄉鎮(街道)所屬公共集體戶落戶;有就業單位的,可選擇在就業單位集體戶落戶。
(四)社會保險。做好安置前後各種保險待遇的銜接工作。依法保障成年孤兒社會保險權益。做好承包土地、林地或宅基地被徵用的農村牧區籍成年孤兒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
(五)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依法確認農村牧區成年孤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充分保障其農村牧區承包地(草場、林地)的承包經營權、農村牧區宅基地的使用權和農村牧區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
第十條 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協調機制,將成年孤兒安置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全置任務落實落細。
(一)民政部門負責制定成年孤兒安置政策,統籌研究解決安置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協調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抓好工作落實。擬定安置方案,做好前期和後期綜合評估,完善相關檔案資料,做好政策宣傳。
(二)教育部門負責落實成年孤兒繼續教育、退役成年孤兒復學等政策,指導學校推薦就業創業。
(三)公安部門負責辦理成年孤兒戶口遷移落戶登記。
(四)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接受司法機關委託對成年孤兒的民事行為能力等進行鑑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鑑定機構依法為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
(五)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成年孤兒回歸社會安置的資金保障工作,原則上從地方提取的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並統籌列入年度預算。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成年孤兒就業創業服務及落實社會保險政策,加強監督檢查,保障成年孤兒合法勞動權益。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成年孤兒住房保障。
(八)農牧業部門負責成年孤兒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保護。
(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成年孤兒退役軍人安置政策落實。
(十)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安置前後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等保障待遇落實。
(十一)殘疾人聯合會將殘疾成年孤兒納入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按規定享受殘疾人保障政策。殘聯對有就業意願和就業能力的殘疾成年孤兒提供就業援助和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自成年孤兒社會化安置之日起5年內,每年對安置對象至少開展1次適應社會生活狀況評估。評估由負責安置的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對經評估確實無法融入社會生活的安置對象,民政部門給予集中安置。
第十二條 自治區將成年孤兒安置工作納入民政工作綜合評估考核內容。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成年孤兒安置工作檢查指導,適時聯合相關部門進行督查,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在工作中注重總結提煉經驗做法,推廣示範典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30日起執行。各地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內容解讀
為保障我區兒童福利機構內集中養育孤兒成年後合法權益,促進其融入社會,自立自強,推動兒童福利機構“養、治、教、康、安、社會工作”一體化高質量發展水平不斷提升,近日,自治區民政廳聯合教育廳、財政廳、人社廳等11個部門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安置辦法》。
《辦法》明確,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成年後,有能力進入社會工作和生活的,進行社會化安置。符合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按《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有關規定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其中符合條件確有集中供養意願的,及時安排到相應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
《辦法》明確,盟市、旗縣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孤兒保障標準等因素,對兒童福利機構社會化安置的成年孤兒給予一次性社會化安置補貼,具體標準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確定,並適時調整。自治區按照每人5萬元進行補助。
《辦法》明確,對兒童福利機構符合社會化安置條件的成年孤兒,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牧業、退役軍人事務、醫保、殘聯等相關部門、單位和組織,應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在就業、住房、落戶、社會保險以及農村牧區集體經濟權益保障等方面,協同做好社會化安置工作,幫助其順利步入社會、融入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