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表彰獎勵工作的意見

2011年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1〕7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表彰獎勵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獎勵項目、省人民政府獎勵的條件、獎勵對象及數量、主要程式、有關要求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表彰獎勵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11〕7號
  • 印發時間:2011年1月16日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表彰獎勵工作的意見
皖政〔2011〕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範行政表彰獎勵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一步有效發揮行政表彰獎勵工作的激勵和導向作用,激勵全省人民為推動科學發展、全面轉型、加速崛起、興皖富民努力工作、建功立業。
(二)基本原則。行政表彰獎勵要體現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面向基層,面向工作一線;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體現公開、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條件、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二、獎勵項目
本意見所指行政表彰獎勵包括:省人民政府獎勵、部門獎勵和公務員獎勵。
(一)省人民政府獎勵。是指省人民政府實施的、用於表彰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並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集體和個人的獎勵。
(二)部門獎勵。主要指省政府各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式,在本系統內開展的、以本系統內集體和個人為獎勵對象的綜合性的行政獎勵。
除特殊情況外,每個部門設定一項本系統綜合性獎勵,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開展表彰,表彰周期一般為3—5年。部門獎勵一般冠以“全省××系統先進集體(個人)”稱號。
(三)公務員獎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組部、原國家人事部《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和省委組織部、原省人事廳《安徽省公務員獎勵辦法(試行)》組織實施。
此外,對於工作成績突出,確需省人民政府表揚的,可予以通報表揚;對跨系統和階段性、臨時性工作,可以領導小組(或專業委員會、指揮部)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開展表彰活動。省人民政府的通報表揚和以領導小組(或專業委員會、指揮部)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開展的表彰活動,均不視為行政表彰獎勵,不享受政府行政獎勵相關待遇。
完成與省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簽訂的目標責任書,按完成或超額完成目標實施獎勵,不列入行政表彰獎勵。
三、省人民政府獎勵的條件
凡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的行政表彰獎勵,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有明確規定,要求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獎勵的;
(二)國務院已經開展的獎勵,需要省人民政府比照進行的;
(三)涉及民族團結、軍政關係等,不便以政府部門或者其他名義進行獎勵的;
(四)在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經濟發展、改善民生、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生態環境等關係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項或國家、省重點工程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特殊工作中,事跡特別突出,有重大社會積極影響,確需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獎勵的。
四、獎勵對象及數量
行政獎勵應面向基層,向工作、生產一線傾斜,向推動經濟轉型發展和自主創新發展、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的領域傾斜,向發展社會事業和改善民生領域傾斜,從嚴控制獎勵對象的數量。
(一)省人民政府獎勵對象。
省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綜合評選每5年開展1次。省先進集體數量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其中縣處級單位不得超過受獎勵單位的20%;省勞動模範、省先進工作者不超過全省人口總數的十萬分之一,其中工人、農民不少於受獎勵總人數的50%,縣處級領導幹部受獎勵比例不得超過8%,企業負責人不得超過12%。
其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常設政府獎勵項目,獎勵對象按照批准的數量執行。
省人民政府給予的即時表彰獎勵,獎勵對象數量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控制,具體數量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二)部門獎勵對象。
先進集體最多不超過50個,縣處級單位不超過受獎勵單位的20%。系統總人數在4萬以內的,獎勵人數控制在本系統總人數3‰以內;超過4萬人的,掌握在2‰以內,最多不超過150人;縣處級領導幹部受獎勵比例不得超過受獎勵總人數的8%,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不超過12%。
(三)其他獎勵對象。
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通報表揚、以領導小組(或專業委員會、指揮部)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開展的跨系統獎勵,先進集體的比例控制在參評單位數的10%以內,先進個人的比例控制在參評人數的5%以內。參評單位和人員較多的獎勵項目,獎勵比例適當降低。
五、主要程式
(一)省人民政府獎勵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獎勵工作方案,按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批;經批准後開展;將推薦人選在工作單位公示;逐級推薦上報;省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評審;對擬獎對象按規定徵求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監察等部門的意見,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審批機關批准後予以公布。
省政府認為確有必要開展行政表彰獎勵的,可批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辦理。
(二)申請開展部門獎勵的,須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批准,並由申辦部門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開展。
(三)以省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獎勵和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通報表揚的,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獎勵申請,將有關材料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初審意見,並牽頭召開獎勵項目審核聯席會議,實行集中審核,按批次定期集中報省政府常務會議批准。今後省政府不直接研究各部門上報的表彰獎勵項目申請。
(四)申請以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表彰的,須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並報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批准。
(五)因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特殊工作需要即時獎勵的,可採取一事一報辦法審批。由相關部門提出方案,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送省政府辦公廳覆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有關要求
(一)加強協調指導。省政府辦公廳、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行政獎勵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是負責行政獎勵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及時擬定行政獎勵的政策規定和實施辦法,做好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獎勵的項目審核、對象審核,指導和協調省政府各部門開展表彰獎勵工作。
(二)嚴格標準條件。堅持按規定開展表彰獎勵活動,嚴格標準和條件,嚴格評選和審批程式,嚴格控制行政表彰範圍、對象和數量。廳級以上單位、廳級幹部原則上不參加行政表彰獎勵評選。確需參加的,須經省委組織部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單位負責人和所在單位不能同時作為推薦對象上報。凡受到計畫生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一票否決”和黨紀、政紀等處理的單位和個人,當年度不得參加評選。對同一事跡的集體或個人,上級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已給予獎勵的,下級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不再重複獎勵。偽造貢獻或者採用其他手段騙取表彰獎勵的,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其表彰獎勵。
(三)落實經費保障。對獲得省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一等功人員,由省財政統籌安排獎勵經費;省人民政府給予其他獎勵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部門獎勵經費按規定的標準,從部門經費中解決。對公務員實施獎勵所需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安徽省公務員獎勵辦法(試行)》規定以及有關標準執行。
以往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本意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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