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則(試行)

為規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防止決策失誤,提高決策質量和行政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則(試行)
  • 頒布時間:2009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9年9月29日
  • 發布單位:婁底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譽您宙企處)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根據本規則自行制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對下列涉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決策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年度計畫;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布的各類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四)市本級財政預算、決算、預算地辨希紙調整方案;
(五)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六)土地使用權等國有資源處置辦法,征地、城鄉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事業單位體制改革辦法,預算管理體制改革辦法,社會保險費費率和保險待遇調整等;
(七)關係國計民生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以及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的收費標準或者價格;
(八)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行政區劃變更及調整;
(九)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上的工作報告;
(十)突發事件整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
(十一)需要市人民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決策專家庫,完善重大行政決策智力支持系統。
第二章 決策主體與程式
第六條 市長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巡視員、副巡視員、副廳級幹部、市長助理、秘書長協助市長決策。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遵循下列規煉犁疊定: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確定;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提出的重大行頁民政決策建議,報市長確定;
(三)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式;
(四)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辦理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確定;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市人民政府決策的,可以提出決策建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查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形成合理建議,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確定。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確定後,依照法定職權確定或者由市長指定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決策承辦單位對決策事項應當采符主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並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範圍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充分協商協調,結合實際擬訂決策方案草案並進行合法性論證。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爭議較大的決策事項,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相關的專業性工作可以委託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有相應能力的組織完成。
第九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對需要徵求公眾意見的決策事項,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徵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20日。公布的內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及其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繫部門和聯繫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公布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範圍、程度等,採用座談會、協商會、論駝坑燥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公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公眾參與的範圍、代表的選擇應當保障受影響公眾的意見能夠獲得公平的表達。同時,應徵求市人大、政協、各民主黨派意見。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3名以上)或研究諮詢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並收集書面論證意見,由專家簽名確認。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內容和複雜程度,從相關領域選擇專家,保證參加論證的專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專家、公眾對決策方案草案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對合理意見應當採納;未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專家、公眾意見及採納情況應向促樂嫌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決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全體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決策承辦單位作決策方案草案說明;
(二)市政府法制部門作合法性審查或者論證說明;
(三)會議其他組成人員發表意見;
(四)分管決策事項的副市長發表意見;
(五)市長發表意見。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或市政府全體會議紀要,應當記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特別載明。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在集體審議的基礎上由市長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市長的依法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報市委、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決策意見後,按程式報市委、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自作出決策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結果。
第三章 決策執行與監督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市人民政府通過跟蹤調查、考核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等監督機關(構)應當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由市人民政府立即決策的,可以由市長臨機決定,並及時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通報;或者由分管副市長按職權臨機決定,並向市長報告。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令

婁底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
《婁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則(試行)》已經2009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市人民政府決策的,可以提出決策建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查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形成合理建議,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確定。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確定後,依照法定職權確定或者由市長指定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決策承辦單位對決策事項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並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範圍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充分協商協調,結合實際擬訂決策方案草案並進行合法性論證。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爭議較大的決策事項,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相關的專業性工作可以委託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有相應能力的組織完成。
第九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對需要徵求公眾意見的決策事項,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徵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20日。公布的內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及其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繫部門和聯繫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公布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範圍、程度等,採用座談會、協商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公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公眾參與的範圍、代表的選擇應當保障受影響公眾的意見能夠獲得公平的表達。同時,應徵求市人大、政協、各民主黨派意見。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3名以上)或研究諮詢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並收集書面論證意見,由專家簽名確認。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內容和複雜程度,從相關領域選擇專家,保證參加論證的專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專家、公眾對決策方案草案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對合理意見應當採納;未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專家、公眾意見及採納情況應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決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全體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決策承辦單位作決策方案草案說明;
(二)市政府法制部門作合法性審查或者論證說明;
(三)會議其他組成人員發表意見;
(四)分管決策事項的副市長發表意見;
(五)市長發表意見。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或市政府全體會議紀要,應當記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特別載明。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在集體審議的基礎上由市長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市長的依法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報市委、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決策意見後,按程式報市委、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自作出決策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結果。
第三章 決策執行與監督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市人民政府通過跟蹤調查、考核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等監督機關(構)應當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由市人民政府立即決策的,可以由市長臨機決定,並及時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通報;或者由分管副市長按職權臨機決定,並向市長報告。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令

婁底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
《婁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則(試行)》已經2009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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