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太原市人民政府是太原市的一級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政府辦公地址:太原市新建路69號。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是太原市人民政府[2010]15號檔案,通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有關單位切實加強我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
  • 外文名: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aiyuan City
  • 發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類型: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部門設定:,直屬事業單位摺疊,派出機構摺疊,省管單位摺疊,鄰導班子:,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
(二)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起草或審核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門和各轄縣(區)政府請示市政府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四)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處理需由市政府直接處理的重要問題、突發事件。

部門設定:

太原市發改委
太原市經信委
太原市住建委
太原市城鄉管委
太原市農委
太原市財政局
太原市人社局
太原市國土局
太原市交通局
太原市水務局
太原市林業局
太原市文廣新局
太原市藥監局
太原市人口計生委
太原市環保局
太原市國資委
太原市外僑辦
太原市安監局
太原市法制辦
太原市房管局
太原市煤炭局
太原市人防辦

直屬事業單位摺疊

太原市文廣集團
太原市環衛局
太原市經研中心
太原市農機中心
太原市城建資產經營公司
太原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
太原市經濟建設資產經營公司
太原市龍城新區
太原市慈善職業技術培訓中心
太原市上市辦
太原大學
太原市行政學院
太原市供銷社

派出機構摺疊

太原市高新區
太原市經濟區
太原市民營區
太原市不鏽鋼工業園區

省管單位摺疊

太原市工商局
太原市質監局
太原市國稅局
太原市地稅局
太原市氣象局
太原市安全局
太原調查隊

鄰導班子:

耿彥波耿彥波男,漢族,1958年11月出生,山西省和順縣人,1976年8月參加工作,1981年12月入黨,中央黨校函授本科學歷、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現任十屆省委委員,太原市委副書記、市長。
1976.08--1978.08,和順縣委通訊組幹事;
1978.08--1981.08,晉中地區團委幹事;
1981.08--1983.07,晉中地區對台辦幹事;
1983.07--1985.09,山西大學中文系(專科)學習;
1985.09--1987.06,中共晉中地委辦公室幹事;
1987.06--1990.05,中共晉中地委辦公室副科長;
1990.05--1991.11,中共晉中地委辦公室信息科科長;
1991.11--1993.04,中共晉中地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3.04--1995.03,中共靈石縣委副書記(其間:1994.08-1996.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涉外經濟專業學習);
1995.03--2000.03,中共靈石縣委副書記、政府縣長(其間:1996.10-1998.07,西北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2000.03--2000.05,中共榆次市委書記;
2000.05--2003.06,中共晉中市榆次區委書記(榆次市更名為榆次區);
2003.06--2004.02,中共晉中市委常委、榆次區委書記;太原市市徽
2004.02--2006.06,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6.06--2007.05,中共太原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7.05--2008.01,中共太原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
2008.01--2008.02,中共大同市委副書記;
2008.02--2008.07,中共大同市委副書記,市政府代市長、黨組書記;
2008.07--2013.02 ,中共大同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黨組書記(其間:2006.10-2008.09,長江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學習,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3.02--2013.04 ,太原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副市長、代市長。
2013.04---- 中共太原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
意見如下: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地質災害是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不可避免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是關係人民民眾生命安全、財產安全,關係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穩定大局的大事。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和各級各部門的努力下,我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由於我市地質環境條件複雜,地質災害隱患點較多,自然和人為因素引發的塌陷、滑坡、崩塌、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頻發,對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加之我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欠帳多,基礎薄弱,經費投入不足,監測手段落後,監管職責不明確等問題也比較突出。對此,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認清形勢,充分認識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嚴峻性和緊迫性,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努力降低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二、明確職責,全面落實地質災害防治責任
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實行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和及其主要領導負總責的管理體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領導責任制,將災害危險點監測防治任務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單位,做到任務到人、責任到人,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預警、搬遷避讓、工程治理和基礎調查等各項工作。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列入年度財政計畫和預算,安排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確保潛在的地質災害得到及時調查、勘查和治理。
各鄉鎮(街辦)要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地質災害巡查,督促村級監測組或受威脅單位及民眾進行隱患點日常監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後核查、宣傳培訓、防災演習等工作,擬定並實施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防災應急預案,做好本轄區內群測群防有關資料匯總上報工作,協助開展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工作。
各村委會(社區)要具體組織本村(社區)區域內隱患點巡查並負責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日常監測、記錄和上報工作,發現險情要及時報告,並組織做好應急防範和撤離避讓、自救互救工作。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轄區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會同相關責任部門開展地質災害調查,指導地質災害險情動態監測,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災害年度防治方案和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指導基層政府建立地質災害群專結合的監測體系和建設群測群防網路,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培訓。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調查災害發生原因、發展趨勢,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必要應急措施,防止災情進一步擴大。對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按“誰引發、誰治理”原則,督促和指導責任單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工程治理;對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組織竣工驗收;對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要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認定,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城鄉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納入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內容;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建設項目選址和規劃組織審查時,應要求業主提供地質災害影響評價報告和主管部門意見。
各級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對危及建設行業、市政基礎設施、風景名勝區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處理;在參加大中型建設項目選址和組織審查初步設計時,負責督促檢查項目業主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地質災害防治要求。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審批或上報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基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督促建設單位將地質災害評估、勘查和防治經費納入項目總預算。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將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地質災害的應急調查處置、基礎調查、重點項目勘查和可研報告編制與科研、工程治理、搬遷避讓等,並對專項經費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安監部門負責督促有關單位對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和監測;督促有關單位開展對工程建設和非煤礦山採掘等人為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防範工作。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地方所屬煤礦企業開展對礦區及影響範圍內地質災害的監測、治理,對威脅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採取有效處置措施。
各級城建執法部門負責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受地質災害威脅或可能引發災害的在建或即將建設的違法建設活動進行制止、查處和依法拆除。
各級水務部門負責在農村防汛工作中加強對土石流河道、溝道等區域的監測與治理。組織對危及水利部門所管轄的水庫、水電站等設施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監測和治理。在組織水利工程項目設計、建設中,督促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落實相應防治措施。
公路鐵路部門負責組織對危及全市公路、鐵路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監測和治理;負責鐵路、公路沿線地質災害隱患群測群防工作,編制重要隱患區防災預案,對其災情發展情況進行監測、監管;負責鐵路、公路交通沿線地質災害事件的報告與應急處理。在組織進行公路、鐵路規劃及設計、建設時,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等環節檢查督促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各級教育部門負責協調地質部門對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質災害進行巡查、檢查、監測和治理,負責所屬學校校區範圍內地質災害隱患的群測群防,設立警示標誌,落實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臨災預警信息發布和人員財產撤離路線;督促新建學校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與主體工程建設同步開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林業、園林、東西山綠化部門負責林區、綠化區、公園、文物建築等所轄範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對轄區地質災害進行巡查、排查,編制重要隱患點防災預案,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設立警示標誌,落實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及臨災預警信息發布和人員財產撤離路線;管理維護好各類灌溉設施,防止管道跑水、漏水等引發地質災害。
房屋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系統房屋地質災害險情巡查、排查、檢查工作,落實防災措施和責任人;開展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危險區居民(村民)房屋安全性鑑定。
國資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對危及國有企業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落實企業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監測人、責任人,建立監測系統和監測網路。
旅遊部門負責監督納入行業管理的旅遊景區景點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督促景區景點設立地質災害警示標識,做好日常巡查排查工作,配合景區景點主管部門編制地質災害隱患點防災預案。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受災民眾臨時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做好地質災害救濟經費項目的申報、分配和救災款物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災民轉移;負責做好公安系統內各單位地質災害隱患的巡查、檢查、監測和治理工作。
各級衛生部門要在災情發生後,迅速組織醫療人員到災區搶救傷員,組織做好衛生防疫工作;督促醫院等衛生行業單位做好本單位地質災害隱患的巡查、檢查、監測和治理工作。
氣象部門負責會同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及時提供雨情預報信息。
各類礦山企業採礦權人應當嚴格執行經批准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開展本礦區範圍內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監測,負責因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和地質災害隱患恢復治理。
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各類土地使用權人(企事業單位、各類礦山企業、居民及個人)是地質災害防治直接責任人,應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地質災害防治法規和政策,負責對所使用土地範圍內地質災害險情進行日常動態觀測,積極上報地質災害前兆信息,參與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組織的群測群防、應急避險、工程治理、生產自救等各項工作。
三、強化措施,全面提升地質災害防治能力
(一)排查核查隱患,加強監測預警。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組織有關部門全面排查本地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特別要對城鎮鄉村人口密集區、重要交通幹線、重要河流以及重要基礎設施等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重點核查,實施定期定點監測,及時組織專家會診,制定處置方案上報市地質災害領導組及辦公室。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單位要嚴格落實巡查監測責任制,每個地質災害隱患點都要有巡查監測責任人,做到定期巡查監測,巡查監測有數據、有記錄、有分析、有研判,特別在降雨及雨後一段時間內要加密監測,在汛期要適時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大檢查,重點檢查各相關部門及責任單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落實情況、宣傳培訓到位情況、各項措施及監測人員上崗情況等,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對出現地質災害險情的,要組織或聘請專業人員對地質災害體進行勘查,查明災害體的類別、大小、成因、危害程度,對變化趨勢進行專業監測,針對性提出防災減災措施。2010年,市國土局、市氣象局要完成地質災害氣象預報系統改造升級工作。
(二)劃定危險區域,搞好搬遷避讓。各縣(市、區)政府要嚴格依法劃定、公告地質災害危險區,設定警示標誌。國土部門對在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及其他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要進行嚴格處罰。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輕重緩急,逐步對危險性大、危害嚴重、治理經費大於搬遷費用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危險點實行選址搬遷避讓,對受地質災害威脅人員集中搬遷難度大的隱患點和危險點,要儘快進行勘查治理,及時消除隱患。
(三)落實應急預案,加快系統建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太原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要求,以汛期和重點防治區為重點,認真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完善應急裝備、組建應急隊伍,做好車輛、應急物資、應急資金儲備,開展應急演練,提高突發性地質災害應變能力。2010年,市、縣兩級要完成地質災害應急指揮中心建設,加快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管理信息化、傳輸網路化、預測預警科學化和信息服務社會化進程,建立完善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反饋機制及網路體系,確保信息及時準確和應急快速反應。
(四)加強宣傳教育,嚴格執行規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大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培訓力度,使廣大幹部民眾掌握地質災害基本知識,積極創建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提高全民防災意識和抗災自救能力。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規劃,完成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對處於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項目,發改、城市建設、規劃、國土等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和土地預審時要充分考慮建設用地條件,凡未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的,不得批准立項、使用土地。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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