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縣地質災害防治部門工作責任制度

大方縣地質災害防治部門工作責任制度
一、總則
(一)為切實加強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形成“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全民動員、主動防災”的工作新格局,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第394號令)、《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11〕20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12〕11號)、《貴州省地質災害防治部門工作責任制度》(黔府辦函〔2015〕12號)及《畢節市地質災害防治部門工作責任制度》(畢府辦通〔2015〕24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三)地質災害防治部門負責組織對本部門管轄範圍內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巡查、複查、監測和治理。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參與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回響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的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關的各項行動;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做好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成因認定和責任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四)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地質災害防治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地質災害防治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開展動態巡查,完善監測預報網路,提高群測群防水平。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科學開展工程治理或搬遷避讓。負責做好突發性地質災害搶險救援,快速有序組織臨災避險。加強地質災害防治隊伍的建設,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應急指揮中心,積極推進科技創新,加強宣傳普及和培訓。負責將落實情況列入本級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內容,每年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一次專項督促檢查。
二、部門工作責任
(一)縣國土資源局
1.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規劃和監督工作。
2.會同相關責任部門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定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制定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查明地質災害特性及制定應急治理措施,會同縣氣象局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信息。
3.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提出搶險救災措施建議。
4.組織對因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進行治理和竣工驗收,並移交責任單位管理和維護。
5.組織專家對人類工程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進行成因分析論證認定,參與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人類工程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事故,並提出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組織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培訓。
(二)縣人武部
負責組織指揮民兵預備役人員、軍、警參加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根據需要及時調集兵力、警力迅速趕赴災害現場參與搶險救災。
(三)縣公安局
1.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參與搶險救災,配合各鄉(鎮)人民政府疏散、撤離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民眾。
2.組織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實施災區交通疏導,依法打擊災區違法犯罪活動,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地質災害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四)縣監察局
負責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紀行為進行問責,及時受理行業主管部門移交的問題線索,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責任。
(五)縣發改局
1.負責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重大工程的審批管理。
2.安排災後重建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協調有關方面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和因災失去生存條件的生態移民基金,並督促落實到位。
(六)縣工能局
1.負責督促工業企業,特別是信息化行業企業、新能源企業和煤炭企業,對危及其自身安全和威脅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巡查、複查、監測和治理。
2.負責重大地質災害應急物資鐵路運輸、用電、通信等調度和協調保障工作。
3.參與涉及礦產資源開採引發地質災害的調查處理,制定防災措施,防止災情擴大。督促各礦山企業對礦山建設和採掘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或對受災人進行搬遷。對人為誘發的地質災害隱患督促致災責任人進行治理。
(七)縣教育局
1.負責督促各大、中、國小校,幼稚園和各類職業技術院校對危及其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巡查、複查、監測和治理。
2.督促學校對學校建設中人為引發的地質災害進行治理。
3.配合職能部門督促對其他建設活動引發的危害學校的地質災害進行治理。
(八)縣城市綜合執法大隊
負責督促油氣管道企業對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脅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排查、巡查、複查、監測和治理。
(九)縣民政局
1.負責協助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受災民眾轉移安置、生活安排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2.支持建立地質災害防治社會組織。
(十)縣財政局
1.負責按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及時安排撥付地質災害防治及應急處置資金。
2.負責並指導各鄉(鎮)財政分局做好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的撥付和管理工作。
3.負責督促省、市、縣人民政府授權和委託履行出資人代表職責的國有企業,對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脅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排查、巡查、複查、監測和治理。
(十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1.負責對地質災害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在技術職稱評定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2.按照國家、省、市和縣有關規定,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十二)縣環境保護局
1.負責組織、協調、指導開展對災區環境的監測,提供環境質量數據與評價,防止發生次生環境污染。
2.開展災區生態破壞損失評估。
(十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負責督促有關單位對危及建築行業、房屋和市政工程、城鎮和村鎮建設、風景名勝區和自然遺產地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巡查、複查。
2.對房屋和市政工程、城鎮和村鎮建設可能或已引發地質災害的,督促建設單位加強監測和治理。
3.負責在大中型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中,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項目工程,督促項目業主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十四)縣規劃局
負責在大中型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集鎮與村莊規劃時,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項目工程,要求項目業主制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方案。
(十五)縣交通運輸局
1.負責組織和監督有關單位對危及全縣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巡查、複查、監測和治理。
2.督促因公路建設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對地質災害進行治理。
3.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工程,督促項目業主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同時進行。
(十六)縣水利局
1.負責組織對危及水利部門所管轄的水庫、水電站、山塘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巡查、複查、監測和治理。
2.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對災害進行治理。
3.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水利建設工程,督促項目業主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同時進行。
(十七)縣衛生和計生局
1.負責組織對危及醫療機構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巡查、複查、監測和治理。
2.組織醫療衛生技術力量,開展醫療救護和搶救地質災害導致的傷病員工作。
3.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工作。
(十八)縣林業局
1.負責組織對林區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巡查、複查、監測和治理。
2.督促林區建設項目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九)縣安監局
1.負責協助、配合各行業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督促生產經營活動單位,對其引發和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監測和治理。
2.參與人為工程引發地質災害的調查處理,督促致災人履行治理責任。
(二十)縣文體廣電旅遊局
負責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旅遊行業單位做好地質災害防範工作,配合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和旅遊景區主管部門對危及旅遊設施和遊客安全的地質災害進行排查、巡查、複查、監測和治理。
(二十一)縣扶貧辦
負責按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在扶貧生態移民工程中優先安排財政扶貧資金用於受地質災害威脅貧困民眾搬遷至安全地帶。
(二十二)縣移民局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負責將符合政策條件的受地質災害威脅農戶納入扶貧生態移民計畫並優先安排實施。
(二十三)縣編委辦
負責會同國土資源部門落實地質災害防治隊伍人員編制,充實基層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力量。
(二十四)縣氣象局
1.負責開展強降水天氣檢測,發布強降水天氣預警,及時提供降雨趨勢預報分析資料。
2.會同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報信息。
(二十五)縣科技局
負責與國土資源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配合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地震災區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巡查和檢查。
(二十六)縣鐵機辦
負責配合縣鐵路建設指揮部、轄區內的鐵路建設部門組織對危及鐵路沿線、車站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巡查、複查、監測和治理;負責監督鐵路工程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對災害進行治理。
(二十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督促藥品企業做好急救用藥的儲備,及藥品質量的管理和儲備藥品的調運。
(二十八)供電局
制定地質災害應急保障供電方案,保障緊急救助電力供應,負責受損電力設施的恢復。
(二十九)移動通訊公司
配合氣象部門通過手機簡訊平台傳送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做好搶險救災的通訊保障工作和災後通訊設施的恢復工作。
三、附則
本責任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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