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地質災害防治部門工作責任制度

黔西南州地質災害防治部門工作責任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障我州經濟建設持續發展、社會穩定、人民安康、最大限度減少因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貴州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西南州地質災害防治部門工作責任制度
  • 地點:黔西南州
  • 性質:地質災害防治部門工作責任制度
  • 類別:政策
一、總則
黔西南州地質災害防治部門工作責任制度
(一)
(二)本制度所稱突發性地質災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三)地質災害防治部門要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州有關地質災害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負責組織對本部門所管轄範圍內地質災害緊急險情巡查、監測與處置。回響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的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關的各項行為;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做好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認定和責任事故的調查與處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一責任人。
(四)按照《黔西南州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規定和分工,參加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
二、部門工作責任
(一)州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會同相關責任部門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制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查明地質災害特性及制定應急治理措施,會同州氣象局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險情應急調查,提出搶險救災措施建議;負責組織對政府投資的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和竣工驗收,並指定單位對治理工程負責管理和維護;負責組織專家對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認定,牽頭查處人為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事故,並提出對有關人的處理意見;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培訓。
(二)州經貿局:負責督促對危及煤炭、冶金、化工等行業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並採取措施處理。
(三)州建設局:負責督促對危及建設行業、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監測,並採取措施處理;在參加建設項目選址和組織審查總體規劃、村莊與集鎮規劃、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時,負責督促和檢查項目業主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應考慮運用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論。
(四)州交通局:負責組織對危及全州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的巡查、檢查、監測和治理;督促公路建設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對地質災害進行治理;組織進行公路,水路交通規劃及交通設計、建設時,負責督促和檢查項目業主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是否充分考慮和利用了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並負責將防治效果納入工程驗收工作中。
(五)州水利局:負責督促對危及水利部門所有管轄的水庫,水電站、山塘等水利設施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監測和治理;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對地質災害進行治理;在組織水利工程項目設計、建設中,督促項目單位進行地質災害危害性評估和落實相應處理方案,並將防治效果納入工程驗收和評價工作中。
(六)州煤炭局:負責督促各煤炭礦山對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巡查、檢查和監測;負責督促各煤炭礦山企業對礦山建設和採掘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預防;督促採掘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落實防災責任人、監測人,並對地質災害進行治理或對受災人進行搬遷;督促各鄉鎮企業在工程活動中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對地質災害進行治理。
(七)州黃金局:負責督促各黃金礦山對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質災害進行巡查、檢查和監測;負責督促各黃金礦山企業對礦山建設和採掘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預防;督促採掘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落實防災責任人、監測人,並對地質災害進行治理或受災人的搬遷。
(八)州教育局:負責督促大、中、國小校對危及學校安全的地質災害進行巡查、檢查和監測;督促學校對學校建設中人為引發的地質災害進行治理;配合職能部門督促對其他建設活動引發的危及學校的地質災害進行治理。
(九)州旅遊局:負責督促州內各旅遊景區管理單位對危及旅遊設施和遊客安全的地質災害進行巡查、檢查和監測;督促旅遊點(區)在建設過程中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對地質災害進行治理。
(十)州民政局:指導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受災人員的臨時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加強對救災物款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十一)州財政局:負責按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安排撥付州級地質災害防治資金,並做好資金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州氣象局: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警,及時提供降雨趨勢預報分析資料。
(十三)州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秩序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災民的轉移工作。
(十四)州衛生局:負責組織對災區受傷人員的救治和疫病的防治工作。
三、附則
(十五)本責任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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