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管理暫行辦法》經2015年4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4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公布。該《暫行辦法》分總則、信息歸集、信息使用、監督方式、責任追究、附則6章37條,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4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5年6月1日
政府令,辦法全文,相關報導,

政府令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7號
《天津市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15年4月1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黃興國
2015年4月23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加強行政執法活動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天津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和區縣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運行和維護,以及數據信息的歸集、使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是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通過信息化手段,歸集和處理市級行政執法機關、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執法機關和街鎮綜合執法的行政執法相關信息,用於行政執法監督的網路平台系統。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信息的歸集、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全面、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管理工作。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區縣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市級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具體管理工作,對區縣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會同市監察機關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區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本區縣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具體管理工作,會同區縣監察機關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市級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對本部門、本系統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七條 市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應當保證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正常運行,並做好市級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維護;會同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軟體和硬體開發、系統升級等工作;指導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部門做好區縣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運行和維護。
第八條 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相關協同保障工作。
第九條 本市實行行政執法立案(受理)、調查、審核、決定、執行等執法程式各環節的過程記錄製度。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記錄並歸集到行政執法監督平台。
第十條 本市實行行政執法人員管理信息化制度,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組織開展行政執法人員證件管理、培訓考試、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歸集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歸集的基礎信息應當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執法主體;
(二)行政執法依據;
(三)行政執法事項;
(四)行政執法流程和標準;
(五)行政檢查計畫和標準;
(六)行政執法人員基本信息;
(七)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應當歸集的其他基礎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機關基礎信息的歸集和更新工作。
基礎信息的歸集和變更需經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基礎信息發生變更後15日內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歸集的行政執法信息應當包括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過程中產生的信息。
第十四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機關行政執法信息的歸集工作。
已經歸集到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行政執法信息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由歸集行政執法機關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書面提出修改申請,經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同意後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實時將行政檢查相關信息歸集到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做到實時歸集的,應當於完成行政檢查後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歸集到行政執法監督平台。
第十六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實時將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過程中產生的相關信息歸集到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做到實時歸集的,應當在依照法定程式完成立案(受理)、調查、審核、決定和執行等每個行政執法環節後1個工作日內,將執法文書、證據材料等相關信息歸集到行政執法監督平台。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歸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侵犯其合法權益行為的行政執法投訴信息。
第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會同市行政審批管理部門組織制定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基礎信息和行政執法信息數據規範。各類信息歸集主體應當按照規範要求歸集信息,保證歸集信息數據質量,並對歸集信息數據的合法性、準確性、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制機構,可以將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歸集的基礎信息、行政執法信息和行政執法投訴信息作為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條 下列信息應當通過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向社會公開:
(一)行政執法主體;
(二)行政執法依據;
(三)行政執法事項;
(四)行政執法流程和標準;
(五)行政執法人員資格;
(六)其他依法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
市和區縣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通過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公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信息使用許可權。
第二十二條 使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信息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使用全市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歸集的信息;
(二)區縣政府法制機構可以使用本區縣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歸集的信息;
(三)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使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歸集的本系統信息,並可以按照市和區縣政府法制機構確定的許可權使用其他信息。
需要超越許可權使用其他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信息的,應當經市和區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本市建立行政執法大數據統計分析制度。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全市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信息的統計分析情況。
區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向本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法制機構報告本區縣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信息的統計分析情況。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行政執法機關使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四章 監督方式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制機構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自動預警、重大案件預警、主動抽樣和行政執法人員管理等功能,以及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歸集的公眾監督信息,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根據基礎信息設定分級預警點,並確定預警處理時限。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歸集的行政執法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啟動一級預警,由作出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監督處理。
一級預警未按規定時限處理的,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啟動二級預警,由市或者區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監督處理。
區縣政府法制機構未按規定時限對二級預警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啟動三級預警,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監督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對本機關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罰款達到可以依法要求聽證的數額或者沒收相當於該數額財物的行政處罰以及其他重大、複雜的行政執法決定實施監督並進行法制審核。市和區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通過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對各級行政執法機關重大案件審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根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重點,制定全市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抽樣監督工作計畫,通過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抽取行政執法案卷和行政檢查等信息進行審查,對發現的行政執法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區縣政府法制機構根據全市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抽樣監督工作計畫,結合本區縣工作實際,通過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抽取行政執法案卷和行政檢查等信息進行審查,對發現的行政執法問題依法進行處理,並將抽樣監督結果及時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三十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定期對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履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情況進行監督。通過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抽取行政執法人員執法培訓情況、執法證件申領考試情況、執法案件辦理情況進行檢查核實,對發現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組織行政執法監督平台開放日等形式多樣的公眾參與活動,公眾可以通過網路報名,由市和區縣政府法制機構隨機確定參與行政執法監督平台開放日活動的公眾代表。由公眾代表從行政執法監督平台隨機抽取行政執法案卷,市和區縣政府法制機構對抽取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監督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過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歸集的行政執法投訴信息,由市或者區縣政府法制機構按照《天津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和《天津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歸集到行政執法監督平台。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平台設定行政執法相對人對行政執法信息的查詢功能。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完成行政執法決定相關信息歸集工作後,由行政執法監督平台自動生成行政執法信息查詢碼。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行政執法信息查詢碼告知行政執法相對人,行政執法相對人可以利用查詢碼通過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查詢行政執法相關信息,依法應當保密的行政執法信息除外。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由任免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問責;違反行政紀律的,由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規定要求提供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信息的;
(二)歸集的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信息錯誤、遺漏並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篡改、虛構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信息的;
(四)違反規定披露或者泄露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信息的;
(五)未按規定完成或者反饋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管理或者使用工作的;
(六)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信息進行商業活動的;
(七)違反規定公開非本單位歸集管理、統計分析生成的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的;
(八)其他不按要求歸集或者使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信息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法或者不當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政府法制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天津市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辦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和《天津市持證執法管理辦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以及依法授權或者委託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組織。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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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本市“一套制度管廉政”的重要一環,作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規範和制約行政權力重要制度體現,天津市近日出台了《天津市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6月1日起正式實施。近日,本市市區兩級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也正式上線運行。《辦法》的實施和平台的運行,標誌著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正式邁入科技化時代,在規範和制約行政權力的過程中,是“制度加科技”的完美結合,用科技的魅力彰顯出了制度的力量。據悉,《辦法》是全國首部規範利用信息化手段進行行政執法監督的地方政府規章。主要內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來概括:
一、完善“一套制度”
《辦法》的出台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市委十屆六次全會上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規範和制約行政權力部署的具體表現形式。《辦法》規定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與平台運行的特點緊密結合,與其他有關行政執法監督的制度遙相呼應,形成了相對完整的監督體系。一是執法信息歸集制度,《辦法》規定本市實行行政執法立案(受理)、調查、審核、決定、執行等執法程式各環節的過程記錄製度。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記錄並歸集到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二是執法人員管理信息化制度,《辦法》規定本市實行行政執法人員管理信息化制度,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組織開展行政執法人員證件管理、培訓考試、監督考核工作。三是執法信息統計報告制度,《辦法》規定本市建立行政執法大數據統計分析制度,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全市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信息的統計分析情況。區縣法制機構應當定期向本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法制機構報告本區縣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信息的統計分析情況。四是執法監督方式信息化制度。《辦法》規定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自動預警、重大案件預警、主動抽樣和行政執法人員管理等功能,以及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歸集的公眾監督信息,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五是公眾參與執法監督制度。為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力量,突出行政執法監督的公開透明原則,《辦法》規定公眾使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方式。設定了行政執法監督平台開放日的規定。公眾可以通過網路進行報名,由市和區縣政府法制辦隨機確定參與行政執法監督平台開放日的公眾代表。由公眾代表從行政執法監督平台隨機抽取行政執法案卷,市和區縣政府法制辦對抽取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監督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過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向社會公示。此外,為便於行政執法相對人更加有針對性的對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辦法》規定了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行政執法相對人查詢功能。即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對歸集的行政執法信息生成唯一的查詢碼,相對人可以從行政執法機關獲得查詢碼,利用查詢碼通過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查詢行政執法相關信息,實現對與其相關的個案監督。
二、建設“兩級平台”
為了使市和區縣政府更好的發揮行政執法監督職能,《辦法》規定了建立市和區縣兩級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管理工作,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區縣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管理工作。並明確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的日常管理責任、審批管理部門對平台的運行維護責任以及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歸集行政執法信息的責任。
三、歸集“三層信息”
為了使監督平台高標準建設、高水平管理、高效能運行,《辦法》明確歸集和處理市級行政執法機關、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執法機關和街鎮綜合執法三級行政執法信息。使行政執法信息處於橫向監督和縱向聯繫的狀態,即上級行政執法機關監督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同級政府執法監督部門監督同級部門,形成縱向和橫向交織監督的格局。
四、推進“四項公開”
為了推進公開透明執法,《規定》明確了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通過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公示相關執法信息,主要是推動四項公開,即主體公開,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機構要通過平台向社會公示;人員公開,行政執法機關要將本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信息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上進行公示;流程公開,行政執法機關要將本機關的行政執法標準、程式、時限等信息在平台上進行公示;結果公開,行政執法機關要執法中形成的各種行政執法結果通過平台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現“五個功能”
通過上述一系列的制度設計,鎖緊規範執法行為和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兩把鎖,防止權力進籠後的任性和惰性,形成防任性和治惰性的新常態,最終實現行政執法監督平台的五項重要功能。這五項功能主要有:一是行政執法信息歸集功能。通過對各級各類行政執法信息的歸集處理,解決執法信息“散”的問題;二是執法事項公示功能。通過對各類行政執法信息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監督,解決執法行為“隱”的問題;三是執法行為監督功能。通過行政執法監督平台開展各類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利用科技手段解決執法監督“漏”的問題;四是執法數據分析功能。通過各類行政執法信息在平台的充分體現,形成了科學全面真實的行政執法數據,解決了執法數據“假”的問題;五是執法責任確認功能,通過平台歸集、公示的有關執法信息,可以對行政執法的違法責任進行精準界定和判斷,解決了執法責任追究“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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