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民發〔2024〕11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現將《天津市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財政局
2024年6月28日
內容全文
天津市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提升社區公益事業發展水平,更好履行民政部門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社會服務等職責,推動新時代民政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工作的意見》(津政發〔2013〕30號)、《天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津財規〔2018〕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經費(以下簡稱專項補助經費)是指用於社區助老助殘助困助孤等政府購買社區社會組織服務項目的資金。
市財政局按照每年每戶12元標準,綜合考慮上年度專項補助經費結轉結餘情況,安排當年市級專項補助經費。
轉移支付各區年度專項補助經費金額=12元×各區戶籍人口戶數-上年度各區專項補助經費結轉結餘金額(不含已簽訂契約金額)。
第三條 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遵循專款專用、公開透明、嚴格程式原則。
第四條 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範圍包括:
(一)扶老助老類。為獨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探訪關愛和幫扶照料服務;支持社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為社區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短期托養、助餐送餐、居家入戶等服務,為家庭成員照護技能培訓提供專業支持,參與老年人綜合能力評估工作。
(二)扶殘助殘類。為有需求的精神障礙患者提供社區康復服務,為其家庭成員及所在社區提供輔助性支持服務;開展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服務政策宣傳,為殘疾人等有需求的困難群體提供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服務以及其他提升殘疾人福利保障和關愛服務水平的服務。
(三)扶貧助困類。困難民眾發現及協助困難民眾申請救助等服務;為困難民眾提供生活照料、學業輔導、困難幫扶、緊急援助、心理疏導、促進就業等服務;為特困人員提供定期探訪、照料服務、康復訓練、醫療陪護、自理能力評估等服務。
(四)孤兒及特殊兒童群體幫扶類。對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境兒童、留守兒童、流動兒童開展探訪評估,分類提供應急處置、救助幫扶、監護支持、精神關懷、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親職教育培訓等服務。
第五條 使用專項補助經費購買服務項目的購買主體為各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六條 使用專項補助經費購買服務項目的承接主體為面向城鄉社區開展為民服務、公益慈善、鄰里互助、文體娛樂和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社會組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社會組織;
(二)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一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異常名錄;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獲得3A及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優先考慮。
第七條 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法定程式進行。
購買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應按照規定實施政府採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購買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可選擇合適的購買方式,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採購限額標準詳見市財政局每年印發的天津市政府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相關通知。
第八條 各區民政局應於每年2月底前商區財政局向市民政局報送本區戶籍人口戶數和上年度專項補助經費結餘結轉情況。市財政局應於每年3月底前,根據市民政局匯總報送的數據,核定當年市級專項補助經費轉移支付金額,並會同市民政局下達各區補助資金。
第九條 市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市區民政部門要加強項目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提高績效目標編制質量,對項目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施動態監控,強化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
第十條 市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通過本部門入口網站或公示欄等方式,公開專項補助經費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各區財政、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補助經費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各區民政、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津民發〔2019〕11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政策修訂背景
2013年,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工作的意見》的規定,要“加大社區工作保障力度”,“不斷增加社區工作經費”,“增設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經費,用於社區助老助殘助困助孤等政府購買社區社會組織服務項目,按每年每戶12元標準從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並隨經濟社會發展和社區工作需要適時提高提取標準”。
為加強對此項資金管理使用的指導,2016年3月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印發了《天津市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經費管理使用暫行辦法》(津民發〔2016〕12號)(以下簡稱《辦法》)。2019年3月兩部門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印發了《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經費管理使用辦法》(津民發〔2019〕11號)。
2024年初,按照國家機構改革要求,市民政局“三定”進行調整,同時原《辦法》已於2024年3月17日五年有效期滿。為更好地適應和促進機構改革後市民政局職能履行,確保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政策修訂重點
(一)明確了檔案制定目的
在《辦法》第一條中增加了“更好履行民政部門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社會服務等職責,推動新時代民政事業高質量發展”,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明確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經費下一步著力方向,進一步聚焦民政部門主責主業,突出新時代對民政事業高質量發展的要求。
(二)核准了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經費的性質
將《辦法》第二條“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經費(以下簡稱專項補助經費)是指用於社區助老助殘助困助孤等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的資金”修改為“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經費(以下簡稱專項補助經費)是指用於社區助老助殘助困助孤等政府購買社區社會組織服務項目的資金”,與《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工作的意見》中關於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經費增設目的和用途表述形成一致的同時,更加突出社區社會組織作用的發揮。
(三)最佳化了市級轉移支付金額的計算辦法
將《辦法》第二條中由“市級轉移支付金額=12元×各區戶籍人口戶數-上年度各區專項資金結餘結轉金額”修改為“轉移支付各區年度專項補助經費金額=12元×各區戶籍人口戶數-上年度各區專項補助經費結轉結餘金額(不含已簽訂契約金額)”,進一步與各區實際執行需要相匹配。
(四)聚焦和完善了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範圍
對《辦法》第四條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範圍做了如下調整:
一是刪除了社工服務類、志願服務及其他社區公益類,新增孤兒及特殊兒童群體幫扶類,調整為扶老助老類、扶殘助殘類、扶貧助困類、孤兒及特殊兒童群體幫扶類四類服務範圍,對應《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工作的意見》中助老助殘助困助孤等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經費支持方向和用途,更好體現福利彩票公益金“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的使用宗旨,突出機構改革後民政部門在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社會服務等方面職責定位。
二是豐富和完善了每類服務內容。扶老助老類中增加了對空巢、失能和高齡等老人的助餐助浴、臨終關懷等現實和迫切需求的服務;支持社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增加了居家護理服務、家庭成員照護服務培訓等專業服務支持。其中,“特殊困難老年人”的參考定義可參照《關於印發〈天津市開展特殊困難老年人探訪關愛服務實施方案》的通知〉(津民發〔2023〕35號)規定。扶殘助殘類中,增加了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以及針對殘疾人等困難群體的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服務以及其他提升殘疾人福利保障和關愛服務水平的服務。扶貧助困類中,增加了困難民眾發現及協助困難民眾申請救助,針對特困人員提供定期探訪、照料服務、康復訓練、醫療陪護、自理能力評估等“暖心”服務。孤兒及特殊兒童群體幫扶類中,新增對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境兒童、留守兒童、流動兒童開展探訪評估,分類提供應急處置、救助幫扶、監護支持、精神關懷、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親職教育培訓等服務,進一步突出了民政工作聚焦特殊群體,聚焦民眾關切,著力兜牢民生保障底線,推進基本社會服務提質升級的任務目標。
(五)明確了專項補助經費購買主體
在《辦法》第四條後新增一條為第五條(原第五條至第十二條依次調整為第六條至第十三條),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中關於購買主體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使用專項補助經費購買服務項目的購買主體包括各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規範購買服務程式。
(六)強調了專項補助經費承接主體條件
對《辦法》原第五條(現第六條)進行了調整,按照民政部《關於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意見》(民發〔2017〕191號)中對“社區社會組織”的定義和民政部門彩票公益金要支持資助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等服務項目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強調並明確了使用專項補助經費購買服務項目的承接主體為“面向城鄉社區開展為民服務、公益慈善、鄰里互助、文體娛樂和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社會組織”。同時,依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39號)規定,僅保留了“具有3A及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優先考慮”這一承接主體條件。“社區社會組織可依託鄉、鎮級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服務中心)以組團形式進行項目申報”的規定,主要是指缺乏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區社會組織通過社區樞紐型等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區社會組織組團申報承接項目,因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承接主體能力有限,各區也很少採取此種方式進行項目申報,故予以刪除。
(七)細化了對專項補助經費核定和撥付具體要求
將《辦法》原第七條(現第八條)修改為“各區民政局應於每年2月底前商區財政局向市民政局報送本區戶籍人口戶數和上年度專項補助經費結餘結轉情況。市財政局應於每年3月底前,根據市民政局匯總報送的數據,核定當年市級專項補助經費轉移支付金額,並會同市民政局下達各區補助資金”,細化了各區民政部、財政部門在報送戶籍人口戶數和上年度專項補助經費結餘結轉情況的責任,明確了核定和下達專項補助經費的工作時間。
(八)壓實了專項補助經費的相關主體責任和信息公開義務
依據天津市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和對區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將《辦法》原第八條(現第九條)修改為“市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市區民政部門要加強項目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提高績效目標編制質量,對項目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施動態監控,強化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進一步壓實市區兩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的主體責任。將《辦法》原第九條(現第十條)修改為“市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通過本部門入口網站或公示欄等方式,公開專項補助經費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對市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使用專項補助經費等方面的信息公開責任和義務提出了要求,便於進一步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