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校方責任保險制度

《天津市校方責任保險制度》為辦好人民滿意教育和建設平安和諧校園、維護全市學校與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工作,其政策性、法規性、專業性很強,涉及面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協調,建立數據共享、信息交流和工作協調機制,合力推進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儘快促使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全面實現應保盡保,建立並逐步完善校方責任風險管理體系,加速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進程。特制訂該制度。

投保範圍,期限及時間,責任理賠範圍,確定及投保,保費及限額,工作要求,保費來源,

投保範圍

本市全日制普通中國小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原則上都應當投保校方責任保險。鼓勵、提倡普通高等學校、托幼園所投保校方責任保險。

期限及時間

校方責任保險原則上按學年度投保,保險期限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時起至次年的8月31日24時止。承保保險公司應充分考慮學校特點,為投保人每年辦理投保和續保手續提供便利。

責任理賠範圍

校方責任保險的基本範圍,為因學校責任導致學生人身傷害,依法應當由校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其校方責任的具體內容、賠償範圍等,參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教育部12號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投保學校方與承保保險機構方簽約並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校方責任保險契約條款執行。學生傷害事故責任及保險理賠等爭議,可採用協調、仲裁、訴訟等方式認定和處理。

確定及投保

全市通過招標等形式統一確定承保保險機構。承保保險機構應具備充足的償付能力、完備的服務功能和優質的服務水平,所提供的產品應當符合教育行業風險的實際狀況和學生傷害校方責任保險的需求,並向投保人提供相應的保障方案和服務承諾書,最大限度地維護投保學校方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各區縣對所管轄學校的校方責任保險實行統一投保,保險契約由承保保險機構與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其他各級各類學校,可在相應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自主向承保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契約由承保保險機構直接與學校簽訂。承擔我市校方責任保險服務的中介機構,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辦理投保手續提供免費服務。

保費及限額

保險費按在校學生數和保費標準計算,根據參保學校提供的實際在校學生名冊核定。全日制普通中國小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保費標準為每生每年不超過5元;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托幼園所的保費標準,參照中國小標準執行,可根據不同情況作適度調整。責任限額應依照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法律規定,由投保學校方和承保保險機構方根據責任範圍、賠償範圍、保費標準等因素,結合我市經濟發展狀況綜合確定。

工作要求

(一)為了加強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的管理,市教委、市財政局和天津保監局聯合成立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的統籌協調、政策指導和市場規範,組織實施統一投保。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設在市教委,負責全市有關校方責任保險具體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日常管理。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高度重視學生傷害事故及其給教育帶來的影響,增強校方責任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充分認識和宣傳校方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本區縣有關參保校方責任保險的組織工作,做好校方責任風險的日常管理和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工作。各有關學校要做好本校在校學生的登記、造冊、備案等具體工作,開展安全教育與培訓,完善校園安全制度,加強校園安全管理。
(三)財政部門要做好財務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監督有關保費核算、使用以及理賠等情況。
(四)保險監管部門要鼓勵和引導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科學評估風險,開發和提供優質、合理的保險產品和服務產品,並引入競爭機制;加強對經營校方責任保險業務機構市場行為的監管力度,依法查處應賠不賠、拖賠、惜賠等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五)保險機構應針對各類學校不同情況、特點和要求,設計開發差異化費率體系和責任範圍,提供不同的保險產品;應注重對投保學校有關責任風險的日常監測和管理,及時、高效地做好學生傷害事故後的理賠工作。
(六)保險專業中介服務機構,應熟悉教育行業特點,研究教育活動規律,具有雄厚的專業技術能力、較高的管理水平,為學校完善校園安全制度,開展安全教育與培訓,風險監測與評估,學生傷害事故的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後理賠等提供優質的專業服務。

保費來源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所需保費,實施第一年由市財政負擔,以後所需保費,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其他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所需保費,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
各級各類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所需費用,不得另行向學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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