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學校安全條例

天津市學校安全條例》經2015年7月24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辦。該《條例》分總則、學校安全責任、行政管理職責、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法律責任、附則6章50條,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學校安全條例
  • 外文名:Tianjin school safety regulations
  • 發布機關: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7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9月1日
簡述,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解讀,座談會,相關報導,

簡述

《天津市學校安全條例》經2015年7月24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

天津市學校安全條例
(2015年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不包括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幼稚園和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安全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校安全,包括學校和學校組織校外活動中的學生和教職工生命健康安全、財產安全以及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第三條 學校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各負其責、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衛生計生、市場和質量監管、市容園林等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推動、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 學校舉辦者應當依法保障學校安全工作所需費用和其他必要條件,監督、指導學校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對學生在學校期間以及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的安全,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學校安全責任
第八條 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工作負總責。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門和人員,將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標。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器材及監控和報警設施,並保持其正常運轉。
學校應當聘用保全人員承擔相應的安全保衛工作。學校通過保全服務公司聘用保全人員的,應當與保全服務公司簽訂保全服務契約,明確保全人員的條件、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全服務公司應當根據契約約定,委派與學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保全人員。
第十條 學校應當拒絕與教育教學活動無關的人員和車輛進入學校。對經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應當規定行車路線、速度和停放地點。
學校保全人員應當制止無關人員或者非法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險品的人員進入學校,對難以制止的,應當立即報警。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定期對其建築物、構築物、懸掛物、設備、設施的安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排除安全隱患、停止使用、設定警示標誌,採取措施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更新消防設施和器材。教學用房、學生宿舍、食堂、圖書館、禮堂、體育館等人員聚集場所,應當在主要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位置設定明顯標誌或者警示標語,標明安全逃生路線和安全出口方位,並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在容易發生人員擁擠的通道、場所,設定疏導標誌,合理安排疏散時間和通行順序;在容易發生擁擠的時段,安排專人疏導,防止擁擠踩踏。
第十四條 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飲食衛生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遵守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購食材應當查驗供貨者相關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檔案,並建立採購、供應、配餐、留樣等台賬。餐飲服務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明。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配備醫務人員或者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建立學生健康檔案,落實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
學校應當做好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工作,及時報告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有關情況,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相關調查及處置工作,並落實處置措施。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與教學有關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制度,對教學實驗所使用的化學試劑、生物試劑、器具等應當標註明顯標誌,使用過程應當有專人負責。
學校應當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和電力、防雷等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其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到校和離校的管理,發現有應當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離校的學生,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學校發現學生突發疾病、受到意外傷害或者有心理異常情況時,應當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第十八條 學校組織集體活動前,應當進行安全評估,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集體活動中,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
學校組織學生進行校外集體活動,發現學生應到而未到或者擅自離隊的,應當查找並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第十九條 提供學生住宿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學生宿舍管理,落實值班、巡查責任。提供的宿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根據男生、女生的不同特點加強對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定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畫,並在開學初、學期中、放假前以及開展集體活動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學生安全意識,增強其自我防護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保障體育教學活動按照教學計畫、課程標準和教材要求實施,按照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有關規定防控體育教學活動風險,教師應當在場指導,並對器材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教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置培訓,定期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三條 發生或者將要發生自然災害、食品安全事故、重大傳染病等突發事件時,學校應當立即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發現學校有安全隱患或者可能危及師生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並積極採取措施。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投保校方責任保險。
鼓勵學生的監護人投保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六條 在學校和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採取救助措施,同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學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及時進行事故調查處理;需要由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章 行政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標準和辦法,加強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督促學校建立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組織學校安全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校舍進行安全鑑定,督促學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三)指導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定期組織學校負責人、學校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訓;
(四)指導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督促學校定期演練;
(五)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指導、協助學校進行安全事故處理;
(六)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學校及其周邊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學校建立健全保全管理、突發事件處置等安全制度,依法對學校保全服務工作情況以及技防設施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協助學校處理突發事件,加強對學校周邊的治安巡邏,在治安情況複雜的學校周邊設定報警點或者治安崗亭;
(三)依法對學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四)在學校門前道路設定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交通標線,根據需要設定交通信號燈、減速帶等交通安全設施;
(五)在學校上學和放學時段,安排警力維護學校周邊治安和交通秩序。
第三十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學校做好傳染病、常見病的預防控制工作,依法對學校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保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學校教學及生活環境、飲用水和游泳池等設施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指導學校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依法調查處理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三十一條 市場和質量監管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食堂和學校醫務室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學校使用的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三)加強對學校周邊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學校周邊從事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對在學校周邊擺攤設點、違法占路經營、違法建設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新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發現安全隱患未消除而施工作業或者不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污染源的監督管理,防止對校園造成污染;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採取措施及時處理或者限期治理,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國土房管、水務、地震等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地處災害易發區的學校及其周邊進行相應的安全隱患測評。對存在地質災害、洪澇災害等安全隱患的,應當向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提出整改要求,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要求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 燃氣、電力、通信、供熱、供水排水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負責學校周邊地下管線井蓋的檢修、檢查,保證其完好。
第四章 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危及他人或者自身的安全。
第三十八條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法定監護責任,加強對學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教育;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不宜參加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其監護人應當向學校說明情況。
學生患有傳染病的,其監護人應當停止學生上課,並向學校報告。
第四十條 學生的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況時,應當予以教育糾正,並及時與學校溝通。
第四十一條 學生的監護人可以監督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發現學校有安全隱患時,有權向學校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二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學生及其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依法進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學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不得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衛生計生、市場和質量監管、市容園林等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學校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其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四十六條 學校未履行相關的安全管理職責,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學校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引起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 學生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干擾依法調查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或者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派員到場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實訓期間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於2014年11月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學校安全工作是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寧,事關教育的和諧、發展與穩定。多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學校安全工作,實施了一系列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保障了我市學校的安全穩定,維護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但是,目前國家還沒有關於學校安全方面的專項立法,而且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學校安全形勢日趨嚴峻,學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問題更加凸顯,如學校安全管理責任不甚明確,部分學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保全人員和安全設施配套不到位,有關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缺乏突發事件應對能力等,導致各類安全隱患仍然存在,特別是一些學校周邊環境堪憂,意外傷害事故時有發生。因此,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總結我市學校安全管理實踐的有效做法,借鑑其他省市相關立法經驗,制定一部具有我市地方特色的關於學校安全的地方性法規,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以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總結本市實踐經驗,借鑑兄弟省市的成功做法,分為總則、學校安全工作、行政管理職責、安全事故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章47條。主要對學校安全的適用範圍、學校的安全工作、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學校安全事故的處理等方面內容進行明確和規範。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名稱。在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計畫中,該立法項目的名稱是《天津市校園安全條例(草案)》。考慮到對學生的教育教學活動不僅局限於校園,學校的課外活動也是教育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會涉及安全問題,而“學校”的概念比“校園”範圍大,更符合立法的實際需要。因此,將條例名稱修改為《天津市學校安全條例(草案)》。
(二)明確《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條例(草案)》第二條對適用範圍進行明確,即“本市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適用本條例”,並通過對“學校”、“學校安全”的定義和例外條款進一步加以說明。
1.關於對“學校”的定義。一是未成年人由於心理、生理特點,很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傷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未成年人應當給予更多的保護,而中國小、幼稚園的學生絕大多數屬於未成年人,為此,《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一款將學校的範圍界定為普通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不包括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幼稚園和特殊教育學校。二是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師〔2012〕14號)規定,中等職業學校包括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因此,成人中等專業學校不應在本《條例(草案)》所稱學校的範圍之內。
2.關於對“學校安全”的定義。《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二款分別從範圍和內容兩個方面進行說明,即:學校安全的範圍是在學校和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學校安全的內容包括教職工、學生的生命健康安全、財產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
3.由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活動中社會關係的變化,在附則中特別規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明確學校在安全工作中應履行的職責。學校作為安全管理的主體,在學校安全工作中起主導作用,直接關係到學校安全工作的成效。為此,《條例(草案)》第二章就學校安全保衛、定期檢查、消防安全、飲食衛生安全、醫療衛生安全、危險品管理、危險區域管理、校車安全、安全信息通知、宿舍安全管理、安全教育、集體活動安全、突發事件應對、絮用纖維品安全、教職工的職責和學校安全保險等內容進行了具體規範,重點強調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針對目前學校安全工作遇到的突出問題,確立了學校保全制度。根據目前我市中國小保全工作的實際情況和中國小、幼稚園配備專職保全及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作部署,《條例(草案)》第十條要求學校聘用具有與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資質等級的保全服務公司提供保全服務,建立安全保衛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器材及監控和報警設施並保持其正常運轉,第十一條對學校保全人員的職責加以明確,以保證學校保全工作符合學校安全工作的整體要求。
2.針對學生家長普遍關心的學校飲食衛生和醫療衛生安全問題,《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要求學校採購提供給學生的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並做好進貨記錄;學校食堂經營者和校外配餐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明等。第十五條提出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醫務人員或者衛生保健教師、心理健康教育教師,按照規定給學生使用藥物,以及依法做好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工作、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等安全管理措施,降低學生心理、生理疾病發生的可能。
(四)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學校安全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飲食安全、衛生安全、學校周邊環境安全等方方面面,涉及的政府管理部門也比較多。為此,《條例(草案)》建立政府領導、各行政部門各負其責、共同保障學校安全的機制。一是明確政府和主管部門職責,即: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監督有關行政部門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推動、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相關工作(第五條)。二是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結合學校安全的具體工作,分別明確了教育、人力社保、公安、衛生計生、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建設、環保、國土房管、水務、地震等相關行政部門在學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提高相關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認識,實現對學校安全工作的依法管理。
(五)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當事人經常會就事故責任、賠償問題等發生爭議,影響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為此,《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第四款對安全事故進行了界定,即“本條例所稱安全事故,是指在學校和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件”,並對發生安全事故後報告、處置、爭議解決等問題進行明確。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5月2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天津市學校安全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5年7月7日,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草案再次進行審議,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法制辦、市教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市容園林部門在治理校園周邊亂擺亂放、維護學校安全方面承擔重要責任,建議草案予以明確。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衛生計生、市場和質量監管、市容園林等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二次審議稿第八條第一款“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的內容過於寬泛,建議修改為“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工作負總責。”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學校聘用保全人員不能僅是通過保全服務公司聘用一種方式,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學校可以直接聘用。同時,學校在與保全服務公司簽訂保全服務契約時,明確保全人員的條件,有利於選擇一些素質好、安保工作經驗豐富的人員承擔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維護學校安全。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學校應當聘用保全人員承擔相應的安全保衛工作。學校通過保全服務公司聘用保全人員的,應當與保全服務公司簽訂保全服務契約,明確保全人員的條件、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全服務公司應當根據契約約定,委派與學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保全人員。”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教育部最近下發《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暫行辦法》,對於學校開展體育教學活動風險防範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要求,建議草案補充這方面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學校應當保障體育教學活動按照教學計畫、課程標準和教材要求實施,按照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有關規定,防控體育教學活動風險,教師應當在場指導,並對器材進行安全檢查。”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學生上下學尖峰時段,公安交通部門部署警力、維護秩序、疏導交通,對於保證學生安全作用很大,效果也很好,建議草案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修改為:“(五)在學校上學和放學時段,安排警力維護學校周邊治安和交通秩序。”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對擾亂、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人員,經勸說無效後報警的,草案應當增加警察必須及時到場進行處理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學生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干擾依法調查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或者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到場依法進行處理。”
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二次審議稿中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三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解讀

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學校安全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學校安全工作、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學校”與“校園”一字之差有啥區別
“‘學校’的概念比‘校園’大,更符合立法的實際需要。”高紹林介紹了立法中的重要考慮,“對學生的教育活動不僅僅局限於校園,學生的課外活動也是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條例》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不包括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幼稚園和特殊教育學校的安全工作,適用本條例。大學和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為什麼不在其列?高紹林說,由於心理、生理特點,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傷害,《條例》中界定的學校範圍,絕大多數都屬於未成年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正是制定《條例》的初衷和要義。大學和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的學校安全工作,可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對於“學校安全”的定義,《條例》也作出規範,包括學校和學校組織校外活動中的學生和教職工生命健康安全、財產安全以及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學校有什麼安全責任
“學校作為安全管理的主體,在學校安全工作中起主導作用。”高紹林介紹,《條例》第二章就學校的安全保衛、定期檢查、消防安全、餐飲服務、醫療衛生、危險品管理、集體活動、體育運動風險防控、宿舍管理、安全教育、突發事件應急、教職工職責、學校安全保險、事故處置等內容作了具體規範。
學校餐飲服務和醫療衛生安全受到家長普遍關注。《條例》規定,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飲食衛生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採購的食材應建立採購、供應、配餐、留樣等台賬,餐飲服務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明。學校應當配備醫務人員或者衛生保健教師,建立學生健康檔案,落實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做好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器材及監控和報警設施,並保持其正常運轉。“目前,學校聘用保全在年齡結構、業務素質、崗位職責等方面存在著不規範、不適應等問題。”高紹林說,《條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學校通過保全服務公司聘用保全人員,應當與保全服務公司簽訂保全服務契約,明確保全人員的條件、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全服務公司應當根據契約約定,委派與學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保全人員。
有關部門和監護人安全職責有哪些
《條例》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推動、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同時,《條例》對有關行政部門的學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也作出規定。比如,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學校安全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校舍進行安全鑑定,督促學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在學校上學和放學時段,公安機關應當安排警力維護學校周邊治安和交通秩序;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教學及生活環境、飲用水和游泳池等設施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對在學校周邊擺攤設點、違法占路經營、違法建設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等等。

座談會

日前,西青區舉辦貫徹《天津市學校安全條例》座談會。副區長高艷出席。
會上,區教育局有關負責同志介紹了《天津市學校安全條例》的有關情況。部分學校就貫徹落實好《條例》進行表態發言。
《天津市學校安全條例》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學校和教師的責任、學生與其監護人的義務等均做出了明確的具體規定,是依法開展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處置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依據。區教育系統要認真開展好《條例》的學習宣傳活動,要讓教職工、家長和學生都了解《條例》的基本內容,切實增強大家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制,加強學校安全建設管理,強化安全隊伍建設。同時,各相關單位和職能部門要把貫徹落實《條例》與校園安全緊密結合起來,組織開展各類校園安全檢查活動,共同營造安全的教育教學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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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學校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學校體育器械的安全、危險物品的保管、安全教育納入課程、學生和監護人應當擔負的責任等成為亮點。就《條例》的重點內容,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進行了詳細解讀。
細節防患給學生安全空間
高紹林主任介紹:在本《條例》中,對很多關係到學校師生合法權益和安全的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因為在一些城市發生過擁擠、踩踏等事故,造成學生傷亡的嚴重後果,所以《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在容易發生人員擁擠的通道、場所,設定疏導標誌,合理安排疏散時間和通行順序;在容易發生擁擠的時段,安排專人疏導。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一旦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應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從體育設施到化學試劑嚴格管理
在學校里,體育課、各種實驗課、集體活動等都是孩子們喜歡的,但是,要讓孩子們安全地學到知識,對於各種器械和設備、試劑、活動安排等就要精細化管理。所以,在《條例》中明確規定:體育教學活動按照教學計畫、課程標準和教材要求實施,按照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有關規定防控體育教學活動風險,教師應當在場指導,並對器材進行安全檢查。與教學有關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都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對教學實驗所使用的化學試劑、生物試劑、器具等應當標註明顯標誌,使用過程中應當有專人負責。
不能把所有責任全部“推給”學校
家長們往往認為:孩子在學校,只要出了事就要“學校負責”,於是在一些地方也出現了“校鬧”。所以《條例》也明確了學生與監護人的責任。《條例》強調: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不宜參加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其監護人應當向學校說明情況。學生患有傳染病的,其監護人應當停止學生上課,並向學校報告。學生的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況時,應當予以教育糾正,並及時與學校溝通。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學生及其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依法進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學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不得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生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干擾依法調查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或者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派員到場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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